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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侦查指挥协同的探讨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院办案

彭 超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海 317000

修订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检察机关对于部分职务犯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侦查权,这对于补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刚性以及在监察体制改革下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监督的全覆盖而言无异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使得检察机关在诉讼之外,所具有的这种监督刚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促进司法资源的节约,最终使得监察和检察机关彼此之间可以相互配合。在新形势下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更抢抓机遇,切实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神圣的权利,促进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指挥协同科学、有序、系统地发展,这也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和学界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作案手段隐蔽、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

对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这14项具体罪名进行分析之后便可以发现,其所涉及到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渎职侵权类案件。就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办案实际来看,反渎工作一直以来所面临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线索比较少,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之后发现,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就是涉嫌渎职犯罪的所有犯罪主体全部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很多人还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而目前针对的这14项罪名的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反侦察能力则远胜于常人。这些人员的犯罪手段既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同时还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从具体实际来看,除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曝光或者是发生了严重事故亦或是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否则很难被人发现。

(二)部门关系协调复杂、办案阻力较大

对这些部门进行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公安、法院、司法、监管等部门,其平时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在各项工作中的往来也非常频繁,很多人办案人员之间都是熟人熟面,因此在办案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是非常大的。因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协调非常复杂,案件在前期调查开展的过程中难度是非常大的。对于相关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在进行初查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那就是单位领导对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行为”进行说明和辩解,或是对其进行袒护,更有甚者消极配合调查、隐瞒相关事实证据,这样一来,初查工作自然就很难开展。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其一,由于人们经常会把工作过失同渎职犯罪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从具体实践来看,一旦事发,总会有领导、同事、家属来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开脱。其二,只要触及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上都是“高阶型”人员,因为涉案人员都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大部分都处于比较高的位置,手里都有一定的权利。可以看到,有时候一个普通的科员、科级干部渎职案竟然会有县处级、地厅级或以上的领导来为其进行说情。

(三)侦查人才短缺,影响案件的办理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反贪反渎转隶以后,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侦查人才短缺是其所面临的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原本每一个当地人口为50万以上的基层院基本配备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技术等相关人员15名以上。这样可以保证办案人员数量的充足,能够比较迅速地对案件做出反应。但是目前的情况是,一个地市的检察机关上下级单位部门,基本上很难组建一支专业的侦查队伍。具有此特殊才能的相关人才极为紧缺,尤其是法律专业的相关侦查专家级人才,而这又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例如,缺少电子计算机方面的专业高手、审计方面的专家、擅长信息分析的心理专家等,这些无论是对于基层检察院,还是对于市级检察院而言都是非常稀缺的。侦察人才的短缺,在某种程度上对检察机关而言是导致其工作不顺畅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已经成为制约其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

(四)线索发掘困难,很难展开深入调查

就目前而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侦查权是统一来由市级检察院来行使的,而绝大部分这一类罪名的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基层,线索也产生于基层。对于县一级的检察院来说,由于其自身并没有侦查权,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即便是想有所作为,但是却很难深入地来对线索展开相应的调查,继而导致了案件的线索出现了短缺、相关证据出现了灭失。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大多数罪名都涉及到了非常专业的领域,例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等。这些罪名基本上都处在到了司法、执法领域的顶端,而且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同时还涉及到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在从事检察工作中经常能够发现:例如相同性质的刑事案件,犯罪情节、作用基本相同,而不同法官给予的量刑不尽相同,有实有缓、有长有短,也很难据此就判定某个法官量刑不当,这体现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普通的民众而言,更是难以捉摸,更不用说来提供相关的线索了。即便是能够拥有一定的线索,也会因为侦查人员专业水平高低、线索查证难易等情况,最终使得调查的开展非常困难,无法来判断到底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因此案件自然就无法成立。这样的一种现实情况,就使得检察机关对这14个罪名的渎职侵权类犯罪线索的发掘和查证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二、推进侦查指挥协同的方式

建立统一的侦查指挥中心,最为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侦查资源配置可以进一步得到优化,提高侦查整体效能。通过建立市级检察院作为一个统一的侦查指挥中心,形成一种组织、建构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四办作为最为主要方式,对所管辖的一切侦查活动统一组织并且进行指挥,对于涉及此案件的所有线索来实行统一管理,对于侦查人员以及相应的各种技术装备等也进行统一的调配使用。毋庸置疑,与以前进行比较,这是一种侦查新机制,也是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根据相应的需求以及具体工作实际所能够做出的一项非常重大的检察改革举措,可以成为一种反腐败的创新机制,也是侦查指挥协同的充分体现,必定会为工作注入新的生机以与活力,使得案件的办理更为顺畅。

借鉴检察机关部分地区曾经建立的侦查指挥中心进行分析之后便可以发现,这种方式具有三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以及功能:其一,具有整体优势功能。通过侦查指挥协同机制的实施,对于所有的侦查人员所具有的优势来进行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这样一来,在具体办理案件的时候便可以集中区域内的最强优势兵力,继而可以突破重大案件以及一些疑难案件。其二,具有资源整合功能。在这种机制之下,可以对相关的检察院的各个相关部门的力量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目前已有的各种资源,使其可以将其效用发挥到最大。其三,具有干扰排除功能。作为侦查指挥中心来说,可以对本辖区内的侦查工作来进行统一的协调指挥,这样一来,便能够使得地方保护主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地降到最低,同时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可以让所有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所承受的压力得到有效减轻。

三、推进侦查指挥协同的建议

(一)重建以市级检察院为统一领导的侦查指挥中心系统

对侦查指挥协同的方式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其可以建立更为丰富的基层检察院侦查手段,具体如下:其一,进行专项调查行动。毋庸置疑,对于专项行动,笔者是这样理解的,指的就是上级检察院针对某一类犯罪,或者是某一些问题高发的情况,亦或是根据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等所具有的实际需求,在相应的时期之内,组织区域内的侦查力量来集中对各项侦查活动进行统一开展。从具体实践来看,进行案件的办理通常情况下是有两种形式的,第一种就是各自办案,也就是说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的相关侦查部门针对上级检察院所给出的具体部署,针对于各自的地区所出现的这些问题来予以调查,发现问题后会同市级检察院办理。第二种是交叉办案,也就是说通过异地管辖这样一种方式来对整个区域之内的案件实施异地交叉调查,避免办关系案、人情案。其二,进行专案侦查行动。对专案行动理解如下,上级检察院对于在自己辖区内所发生的那些需要进行统一部署侦查的重大案件以及复杂案件,根据案情需要统一进行组织部署、调集一定数量的侦查力量来对这些案件进行集中攻坚的侦查活动。仔细分析之后便可以发现,专案侦查同专项调查行动之间是存在本质的区别的,一般而言,专项调查行动通常所针对的是具有相同特征的某一类案件,但是专案侦查则是针对于某一个案件来使用的,在这些个案之中,通常涉及众多人员、案件在侦查的过程中难度比较大,而且犯罪的情节一般都是比较复杂。其三,是个案指挥。在这里指的是上级检察院对某一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根据其所具有的特点,按照自办或指定办理等方式,来通过一切力量促使案件尽快能够得到侦破的方式。

(二)授予基层检察院初查、调查权利

案件初查应以发现线索的检察院为主,同时配备一定的技术侦查(调查)手段。除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报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方能行使,其他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皆可授权于基层院,以便于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侦查的能动性、便利性。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侦查协同指挥已经成为了办理相关案件的必要条件,这也是打击相关职务犯罪最为有效的一个手段,能够进一步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细化。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侦查整体复合所具有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使得侦查效果能够达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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