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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乡村法律信仰的路径研究*

2019-12-13韩玲玲肖平容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三治信仰司法

韩玲玲 张 羽 肖平容

内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内江 641199

一、乡村法律信仰概述

信仰,从文义上看,信即信任信从,仰即敬仰崇拜,信仰即主体对某一特定事务的信任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准则。谢晖教授这样定义:“法律信仰,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地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这两方面是不能割裂来看的,必须有机统一。”

综上,本文所述乡村法律信仰是指生活在乡村社会的民众,在法律价值认同的基础上产生的,表现为相信法律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惩治其他违法行为,使村民产生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和法律忠诚的信仰。

二、乡村法律信仰缺失及其原因

(一)乡村法律信仰缺失

由于我国文化自身的特殊性,加之农村地域的相对封闭性,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农村的法律信仰危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农村地区更为严重。无法时,人们渴望有法的保障;有法时,人们又觉得有法等同于无法。有法不依、不用的心理一旦形成一种社会心理后,村民本就薄弱的法治观念将岌岌可危,培育法律信仰也就显得天真。

另一方面,村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不高。在他们的传统“德主刑辅”的视野中,法律是管人的工具,唯有司法才是伸张冤屈、维护正义的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致使村民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认可度不高。

(二)乡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思想因素。在中国古代,“刑乃不祥之器”的观念扎根在村民心中,以至于牵涉到司法活动中就被认为是恶人或刁民的代表而遭到排斥,所谓的信仰更是无从谈起。加上以村为单位的村集体辐射地域相对狭小,村民间沾亲带故,发生纠纷时,人情效用显然来得更快,渐渐产生了不信法的观念,且这种一味的主观不信任,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

2.制度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而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但只一味引进而不讲实际和技术,出台周期短、主体分散,以至法律横出、遍地开花。但是相应的法律衔接、架构又不成熟,使人们怀疑法律的正当性和神圣性,并产生权大于法及法律无用等观念,而使得法律信仰在制度层面缺失。

三、培育乡村法律信仰的途径剖析

(一)借鉴浙江桐乡“三治合一”模式

近年来,各个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寻管理自身的新模式。2017年,浙江桐乡镇就走出了这样一条有自身特色、结合自身实际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之路。即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这一创举也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的发展方向。“从实施角度看,“三治融合”已最大限度把各类风险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其他乡村地区可积极借鉴桐乡的“三治融合”模式,结合自身实际特色,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提高各个主体的参与度,培育乡村法律信仰。

(二)结合利好战略,培育权利意识和法意识

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可见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性。而乡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克之地。因此,培育乡村法律信仰,要首先紧密契合乡村振兴战略,随之培育法律信仰。其次要加强村民对整个客观世界的认识,即普及教育,要结合村民的文化程度及当地的道德习惯来开展法律教育,培养村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

(三)寻求情理、法律、权力的平衡

权力不能没有边界、情理不能超脱法律、民意不能左右审判是我们坚持的司法理念,也是普通民众对司法的朴素认知。因此,要想培育村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前提下,寻求三者之间的平衡。

第一,提倡立法科学化。好的法律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导向;二是内容清晰具体,有可操作性。这就需要立法机关更多地考察农村生活,深入实际,科学立法,这样人民尤其是村民对法律的热情就会逐渐增加,有利于法律信仰的生成。

第二,树立司法的绝对权威。要想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树立司法权威是关键环节。当立法活动为实现人们利益服务的同时,司法活动也应秉持这一宗旨,捍卫人们的合法权益。这样,村民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和认可,法律信仰才得以在这一沃土上繁盛。

(四)将乡村法律信仰程度纳入乡村考核,完善评价机制

制度制定的再好,实践不好只是一纸空文。广大村干部应积极行动,担起普法职责。并且可通过不定期对村民进行抽查调研,形成季度或年度报表,将各村法律信仰程度量化。套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使法律信仰在工作考核中占有一定比例,该考核结果与乡村财政拨款及相关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以奖惩方式兜底,落实培育乡村法律信仰办法。

四、结语

总之,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培育乡村法律信仰是分不开的。要克服法律信仰的危机,不仅要从自身出发,找寻原因,也要向外借鉴,综合考量,还要注重“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培养”。当人们真正地形成一种法律信仰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一定会取得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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