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性侵犯罪中被害人同意认定的实证研究*
2019-12-13王一萌
王一萌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当前性侵犯罪案件中,熟人性侵比例超过陌生人性侵,而且数量不断增长。本项目通过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来研究熟人性侵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难的问题——被害人同意的认定问题。梳理分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实然与应然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有其他社会性关系,将强奸分为陌生强奸与熟人强奸。熟人强奸,即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相互了解、并发生在两者约会期间的强奸犯罪。
司法解释确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把法条的规定解释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如今,中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强奸行为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的。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在现代刑法中,个体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是性侵犯罪成立的关键。然而,由于同意问题涉及社会风俗、性别差异、人类心理、行为理论、罪过理论、错误理论、正当化理论等诸多问题,十分复杂。科学的认识、解决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保障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并有助于在刑法中建立一个体系化的同意制度[1]。当前性侵犯罪案件中,熟人性侵比例超过陌生人性侵,而且数量不断增长。而且在熟人性侵案件的研究领域很小,当前国内研究的很少,某些立法方面仍然处于空白阶段,案件处理起来没有客观的标准。本项目通过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来研究熟人性侵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难的问题——被害人同意的认定问题。梳理分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实然与因然标准,为公检法工作提供理论性建议[2]。
二、熟人性侵犯罪中被害人同意认定的难点
(一)嫌疑人与受害人关系的难以认定
鉴于熟人性侵中的熟人关系,在案件审理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以其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关系等等来辩解和证实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则会坚定认为自己与犯罪嫌疑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且或者是前男女朋友关系,存在的同居行为只是正当的合租室友关系。这在熟人性侵案件中十分常见,并且作为旁观者的公安机关很难分辨谁是真话谁是假话。
笔者于2018年下半年参加实习期间参与了派出所姜某某强奸案的受理立案整个过程。受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23日报案称其于2018年9月22日晚遭到其房东江南(真名:姜某某)的强奸。王某某在笔录中称其和姜某某虽然是邻居,但只是单纯的邻里认识。而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笔录中则称其与王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和王某某发生性行为是王某某自愿的。
由于犯罪嫌疑人称其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直接认定王某某是否是被强制发生性行为。
(二)同意中的认识错误
由于性别与社会地位的巨大差异,男女两性对同意与否存在不同的理解。女性认为自己说“不要”即是不愿意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而男性在心理学角度可能认为女性只是羞于直接接受和保持矜持才会表面上假装“拒绝”,于是继续实施性行为。在很多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认知中的“同意”和“不同意”不一,造成熟人性侵犯中同意的认识错误[3]。
笔者在参阅司法判决书中曾看到这样的案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系前男女朋友,犯罪嫌疑人想要找其复合,被害人称其还爱着犯罪嫌疑人但由于一些原因其不能和犯罪嫌疑人继续在一起,犯罪嫌疑人认为被害人还是爱着他的于是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害人不愿意反抗,但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他认为被害人是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只是由于某些原因让她挣扎。
由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对性侵中的同意认识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界限难以界定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直接认定该案件的性质。
(三)强制手段的难以界定
在熟人性侵中,被害人往往称其是被强制发生性行为的,其无法反抗;而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称其没有实施强制手段,被害人没有反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基于被害人的自愿,往往有时强制手段不明显,公安机关更难以辨别。再者被害人陈述具有不确定性。被害人陈述在整个证据链条中是核心,但对其陈述的效力应当严格把控。由于被害人在事发中会因为事发突然,情况慌乱,内心恐惧而导致被害人对案发的前后情况可能会记忆不清,其陈述往往存在漏洞和缺陷。因此在法院审理时往往判定被害人陈述不具有效力,因此导致强制手段更加难以界定[4]。
而且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缺失,导致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完整的同步讯问、询问视频。其中一些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同步讯问视频,而被害人、关键性证人的同步询问视频基本都是缺失的。因而导致上述被害人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而失去效力[5]。
在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一案中,被害人管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基于被害人的自愿,在发生性关系时其没有使用暴力,被害人身上的伤是在地毯上发生性关系所造成的擦伤。且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存在反复,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因而被害人证据为无效。
由于强制手段不明显,被害人陈述无效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直接认定该案件的性质。
三、侵犯罪中被害人同意认定的建议
(一)证据相互印证的重要性
笔者上述谈到的种种熟人性侵犯罪中被害人同意认定的问题,最重要的关键点就在与证据的搜集与确定。各种充足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才能确保每一个证据的确实有效。虽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两者对自身关系的定义不同,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他人的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真实性。
客观证据通常可以通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内容,从正面分析判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日常交流状况和关系亲疏。其次,通过拨打电话的频繁程度和时长也可以一定程度佐证。
他人的言词证据主要可以通过邻居的走访调查平时二人见面的频繁程度,熟识程度以及案发当天是否有邻居目击到案情发生的部分情况。其次可以通过了解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比较亲密的友人,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待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才是最为客观的。如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各自的亲朋好友也各自为了袒护自己的亲人好友而产生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则需要从和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不亲密的第三方的客观角度出发,如邻居、小区的门卫、周围小卖部的老板等等,以这类人的客观且一致言辞供述为准来印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供述的真实性。
通过客观证据和他人言词证据相佐证就能更好的验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供述的真实性。
(二)司法者规范评价认识错误
在法院审理熟人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同意与否是性侵犯罪成立的关键。笔者认为“合理反抗规则”是比较合理的。但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同意”与“不同意”的问题。
首先,女性肢体上明显的推搡或者相对于男性力道较小的反抗应当被法律重视,这种不是很明显的肢体积极反抗应该被视为反抗的一种形式。其次,女性语言上的明确拒绝或者哭泣应当获得法律的尊重,法律必须抛弃“不等于是”的偏见,这种偏见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语言上的拒绝和哭泣这种消极反抗也应该被视为反抗的一种形式[6]。
肯定性同意规则可以被有限制采用,不宜普遍化。
法官在对同意进行认定时,必须结合中国的社会实际,以“合理反抗规则”作为规范评价的客观依据。对于同意,只有那些符合一般人常识的合理错误才能豁免其责。但“同意”,立法者虽然已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它的内涵仍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者必须在立法者的指示下,基于社会习俗、生活经验、文化价值、主流的世界观等进行规范判断。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司法者需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一步填补空白。
性侵犯罪属于道德范畴,而中国作为法治国家,已经把纯属道德领域的内容从刑法中去除,而在中国性侵犯罪是违反风俗的行为,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是法益保护之法,单纯违反风俗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妇女作为性侵犯罪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在道德范畴内获得更多的保护[7]。
(三)客观性证据锁定强制手段
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物证(被害人所穿的的内裤)、书证(被害人在医院做妇科检查的情况、旅客住宿登记单)、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的现场照片等。由于性侵犯罪现场很少留下作案工具和犯罪痕迹,因此对于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就变得至关重要。而在言词证据方面,又是证据矛盾的突出点,性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都各说一词,则需要客观性证据的印证,如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物证(被害人所穿的内裤)、书证(被害人在医院做妇科检查的情况、旅客住宿登记单)、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等等。
被害人人身检查的重要性,公安机关应该第一时间送被害人前往医院进行伤势检查,对其阴部,身体其他部位,比如乳房等敏感部位进行检查。这是性侵案件中最至关重要的一个证据。
同步讯问视频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辅助性证明,在性侵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当庭突然翻供,在没有同步讯问视频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定罪困难的局面[8]。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采集十分重要。
但是在很多性侵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办案经验缺少、侦查方向错误而导致许多重要的客观性证据的灭失,因此公安机关一定要认识到双重证据的重要性,重视客观证据的掌控和言词证据的审查。
四、结语
由此可见,熟人性侵案件中的核心关键是如何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即妇女同意与不同意的识别与认定。笔者旨在通过大量案件分析与研究实际裁判等方式,公安机关在办理熟人性侵案件时要把控好办案方法,框住重要证据;法院在裁判熟人性侵案件时,以一个清晰的判定标准,避免出现裁判错误。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在案件的办理的监督和保持法律公正的基础上法院和公安机关应该有合法协助,这样才能帮助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方向和细节方面有更好的把控。为今后公安、司法工作提供一个指导意见与方法,促进熟人性侵案件的裁判更加正确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