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链的构造*
2019-12-13张卫彬
张卫彬
一、问题的提出
南海问题涉及中国的核心利益。我国一贯主张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与南海周边国家就相关的争议通过《南海各方行动宣言》以及其他双边协议,致力于通过政治谈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然而,由于诸多因素,部分岛礁被南海周边相关国家非法占领或声索主权,九段线内部分海域的油气资源也被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据不当主张、开发和利用。尤其是,菲律宾单方提请的南海仲裁案既有违协议又打破当事方共识,而仲裁庭罔顾案件的实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强行行使管辖权,并作出非法裁决。
国外有为数不少学者从条约、史地角度对南沙群岛问题进行研究,并能够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如雅克·德利斯勒(Jacques Delisle)认为1952年我国台湾与日本签订的“双边条约”可作为中国拥有南沙群岛的证据(1)Jacques Delisle, “Troubled Waters: China’s Claims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A Journal of World Affairs, Vol.56, 2012.。葛雷·克林特沃思(Gray Klintworth)也指出,无论如何,就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主权而言,中国比南海周边其他相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诉求都更有依据,理由更为充分(2)李金明:《21世纪南海主权研究的新动向》,《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但是,多数学者基于政治立场及对南沙群岛历史经纬缺乏认知等因素,其观点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3)Nica Roca, “Whose Land is Anyway? Th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 FIU Law Review, Vol.12, 2017; Hoa Nguyen, “Principled Negotiation: The Final Answer to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Texas. A&M Law Review, Vol.4, 2017.。尤其是,南海周边相关国家的学界观点与其政府立场几乎完全一致,认为2009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的九段线地图是南海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4)Antonio T. Carpio,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Philippine Sovereig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West Philippine Sea”, Phil. L.J. Vol.90, 2017.,并提出最早发现南沙群岛为“无主地”的证据以确证其主权。如菲律宾学者艾琳·圣巴勃罗(Aileen San Pablo)认为,菲律宾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源自于“无主地”先占(5)Aileen San Pablo,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Philippine Perspectives, Philippine China Development Resource Center and Philippine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Studies, 1992.。马来西亚学者穆罕默德·纳斯尔和万西提·阿迪巴·万达兰(Muhammad Nasir and Wan Siti Adibah Wan Dahalan)也错误认为,南沙群岛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可以发现方式取得领土主权(6)Muhammad Nasir and Wan Siti Adibah Wan Dahala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vereignty Theory on the Interest of Malaysia in the History of Spratly Island's Disputes”,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Globalization, Vol.66, 2017.。甚至,越南部分学者妄称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于越南(7)吴凤斌:《关于越南“黄沙”和“长沙”的问题》,《南洋问题》1981年第3期。。
目前,国内学界研究南沙群岛主权归属问题多聚焦于历史学、地理学、国际法理、国际关系等领域(8)吴凤斌:《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的历史证据》,《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1期;贾宇:《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孔令杰:《中国领土争端中的合作与冲突》,《中国周边外交学刊》2015年第1期;朱海天:《南沙群岛地名分析》,《地理研究》2018年第11期。,成果颇为丰硕。然而,大多缺乏结合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适用的证据规则,对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证据链构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例如,有的学者从历史考证的角度针对相关证据的真伪作出分析,但是尚未从证据法理论和实证分析视角对相关条约、历史证据等证明价值进行衡量和判断(9)李金明:《中国是西沙、南沙群岛的最先发现者与开发者》,《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虽然部分学者借鉴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判案规则(10)黄瑶、凌嘉铭:《从国际司法裁决看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4期。,对涉及南沙群岛相关证据的效力有所论述,并强调我国应加强对拥有南沙群岛主权关键日期的确定、证据收集和分析以及强化有效管辖措施等,但总体上仍不够深入。即使有的学者从国际法上地图证据效力的角度(11)郑志华:《中国南海U形线地图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外交评论》2013年第4期。,分析南海九段线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但对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及关键证据等几乎没有涉及;而且,也存在对当事方主张及国际法院采信的定案证据理论认识的不足。
基于此,如何从证据规则角度有效应对南海相关的争议,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重点结合国际司法实践,对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涉的国际条约和历史证据,以及能够弥补相关条约证据链脱漏环节的地图证据等进行逐一归纳分析,衡量其证据效力,厘定其关键证据,然后形成若干环环相扣的子证据链。最后,结合国际法院确立的多重分级判案规则,尤其是条约的决定性分量规则和关键证据确定规则,构建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的多重分级证据链,进而为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和证据支撑。
二、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链构建的应然逻辑
(一)司法实践的内在逻辑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理依据及多重分级判案证据规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反映了国际法的发展趋向。国际法院在处理当事国领土争端时坚持当事方提交证据自由原则,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项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条约>保持占有法律>有效控制证据>其他证据(12)张卫彬:《南海争端关键日期的确定》,《法商研究》2018年第6期。。即,第一重以当事方提交证据的逻辑起点为审查的进路。如果双方对证据证明效力持异议的是条约,那么在分析条约的性质或解释时会衡量历史证据、地理证据、地图等其他证据以确定领土主权的归属或边界,进而赋予采信条约的决定性分量。例如2018年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海洋划界与波蒂洛斯群岛北部的陆地边界案(13)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 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2 February 2018, pp.28-32, paras.59-73.。第二重是如果不存在历史证据和条约或者历史证据模糊、条约无法确定领土的归属和边界,那么对于以前曾为殖民地国家而言,将考虑保持占有法律,即获得殖民独立的国家应以其独立前殖民宗主国的行政管理边界为准,并结合殖民立法、行政文件、地图等其他证据予以补充证明以确定殖民管理边界。如1986年布基纳法索/马里边界争端案(14)《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联合国出版物,第197-203页。。第三重是如果前两重证据都不存在,或者虽然当事国提供了此类证据但经分析、衡量无法最终确定领土归属和边界,那么则重点考虑有效控制及其证据分量,并结合地图等其他证据价值,采取证据优势标准解决当事国之间的争议领土。如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15)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4.。
国际法院在解决当事国领土争端过程中,条约证据的证明力处于优先分析、衡量的地位。如果条约明确规定或经解释能够确定领土主权的归属或定界,那么其他类型的证据仅具有补充证明价值。当然,如果缺乏领土条约或经过分析不属于领土性质的条约,或者条约经解释无法有效解决领土边界争议,以及历史证据未能满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或经衡量无法确定主权归属和定界,那么对于前殖民地国家而言,国际法院适用保持占有法律,以殖民独立时的边界为准;对于非殖民地国家而言,依次考虑有效统治证据、地图证据等。值得强调的是,虽然国际法院在个案中没有赋予历史证据决定性分量,而采信条约、保持占有法律或有效控制证据作为判案的主要证据。但是,国际法院并非一概否定或忽略历史证据的分量。对于那些没有出现争议的历史证据,国际法院并未将其置于附属、补充的地位。如在2008年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中,国际法院以历史证据为采信证据,认定在1844年之前,白礁岛的主权归属于马来西亚(16)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8, p.49.。
然而,国际法院判案采信的证据逻辑结构仍存在若干问题。一则,保持占有法律是以承认西方殖民宗主国管辖殖民地的行政边界为前提,而这种前提可能存在过去行政管辖边界确定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容易引发独立后的国家之间领土边界争端,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西方殖民者领土侵略的“霸权”。二则,虽然国际法院重视分析历史证据的证明价值,但未明确规定当事方承担其否定对方历史证据价值的证明责任。如根据发轫于西方的国际法规则——当事国对“无主地发现”之后,后来仍需要有效占领,才能巩固领土主权,否则如果该“无主地发现”之后未能有效管辖而其他国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而取得主权。三则,国际法院在适用多重性分级判案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在个案中未能一以贯之地充分考虑关键证据在弥补条约解释脱漏环节中的重要证明价值(17)所谓关键证据是指在案件中对认定案情起决定作用的证据。崔敏:《论“关键证据”》,《公安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而是转而寻求保持占有和有效控制等其他法理及其支撑证据作为判案的依据。
(二)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链构建的逻辑选择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为中国的固有领土。传统上,我国学界在论证南沙群岛归属中国时,主要围绕着历史证据(发现、利用)、地图的分量为主线展开,辅之于有效管辖、条约和其他类型证据,没有依据各种证据分量大小的一般规则进行分析、判断,且未结合国际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保持占有法律对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进行分析论证。应当说,从时间性因素或按照编年史体例考量,历史证据和地图可作为南沙群岛为中国领土事实主张的优先顺序,然后考虑条约、有效管辖等其他证据,符合一般的证据主张的内在逻辑。但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论证的逻辑与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并非等量齐观,更不能相互混淆。正因如此,国外部分学者也经常引述我国传统主张的论证逻辑顺序——古代中国文献、群岛发现、占有、行政管辖、国际条约及主权声明等,企图与其证据自身分量大小形成的证据链相混淆(18)Brinton Scott, “Resovling the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 Willamette Bulletin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 Vol.37, 1995.。值得强调的是,在涉及条约证据时,海峡两岸的主张有所不同。如台湾省以1951年“旧金山和约”所规定的放弃西沙、南沙群岛权利为逻辑主线,认为1952年“中日和平条约”的签署清楚表明日本放弃的对象是中国(19)Scott Davidson, “South East As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stu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3, 1988.。而祖国大陆则强调上述两个条约均没有国际法效力,应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有效条约论证南沙群岛归属中国。
但是,其一,这种论证逻辑容易使得国际社会尤其是南海周边相关国家会误认为中国只考虑“历史因素”(历史文献、古地图等),或者仅以历史使用(historical usage)(20)Omar Saleem, “The Spratly Islands Dispute: China Defines the New Mliennium”, AM. U. INT'L L. REV., Vol.15, 1999-2000.、历史发现和占有为基础。而且,部分国外学者故意回避历史上中国对南沙群岛所实施的有效管辖事实,片面以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发现”仅属于一种初始性权利,以及渔民对岛屿的间断利用、缺乏持续占有的记录而不足以满足1928年帕尔马斯岛案中确立的有效统治标准为由,质疑我国对南沙群岛所拥有的主权(21)Melissa Castan, “A Drif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Spratly Islands Conflict”, Asia Pacific Review, Vol.6, 1998.。虽然少数国外学者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主张是建立在“发现和占有、条约和禁止反言”基础之上,但也强调主要建立在历史性使用和随后关于使用的巩固(22)M. J. Valencia, J. M. Van Dyke and N. A. Ludwig,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Martinus Nijhoff, 1997, pp.20-22.。显然,从这些学者的论点来看,其所表述的逻辑与我国学界的传统论证路径基本相同,但对证据分量的认定并不一致。实际上,我国并非不重视条约的重要证明价值,而是按照领土权利的起源、发展、固化的脉络进行确证,条约属于其中的关键一环,但并未明确赋予决定性分量或第一证据链地位。
其二,南沙群岛先后遭到法国入侵和日本的武力侵占,非法阻断了中国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权的连贯性,因此从历史证据和地图作为优先论证的逻辑起点,必须辅之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其他证据,否则难以有效论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南沙群岛主权回归的历史经纬,陷入证据分量大小“颠倒”的误区。这也是造成部分观点认为二战后南沙群岛成为“无主地”或日本通过条约“放弃论”的错误认知重要原因所在。尤其是,越南同样以所谓的“历史证据”为据声索南沙群岛;菲律宾也曾以克洛马的“无主地发现”为由对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非法侵占8个岛礁。这种论证逻辑未能明确赋予相关条约在判定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决定性证明价值。
当然,根据国际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有效条约或经分析采信的条约具有决定性分量。基于此,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约”、“中日和平条约”对于证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具有决定性分量。但是,这也面临着“旧金山和约”、“中日和平条约”的效力问题。例如,当时我国台湾地方当局已经不能代表中国对外签订对日和约,在国际法上属于无缔约资格签订的条约,当然属于无效之列。而且,后来菲律宾等国家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时,也宣布废除与台湾地方当局签订的一切条约(包括“中日和平条约”)(23)王君:《冷战以来菲律宾中国观的演变》,《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5期。。相比之下,虽然多数国外学者相对优先考量条约在证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的重要价值,但并不是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逻辑论证起点,而是以1951年“旧金山和约”没有规定日本放弃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归属对象为由,主张其主权未定论或无主地论,以此否定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主权回归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事实。而且,国外学界也有意忽视保持占有法律,尤其是过去沦为西方国家殖民地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其主要原因在于,根据保持占有法律,南海周边相关国家应以其独立时的殖民管辖边界为准,而其被殖民时期的领土管辖范围并不包括南沙群岛。
国外也有学者故意忽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证明价值,围绕“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平条约”展开逻辑论证,认为中国既然否定其国际法效力,那么只能依赖于历史发现和古代历史管辖;而台湾如果承认这两个条约的效力,那么就等于承认日本于1907年至1945年占领南沙群岛合法(24)Brinton Scott, “Resovling the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 Willamette Bulletin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 Vol.37, 1995.。然而,这种观点存在谬误。一是割裂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完整的证据链——历史证据、条约、保持占有法律、有效管辖证据、地图等;二是否定历史证据等其他关键证据的证明价值,片面把日本1907年至1919年非法侵入我国南沙群岛作为日本的一种有效控制行为。而且,以中国当时没有提出抗议为由,采取推论方式反向否定我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25)Brinton Scott, “Resovling the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 Willamette Bulletin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 Vol.37, 1995.,更是断章取义,缺乏国际法依据。甚至,有的学者未能提及“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平条约”,而是按照传统的逻辑论证路线图进行与之对应的“反驳”。如洛里安·迪普伊和彼埃尔-玛丽·迪普伊认为,仅依靠中国主张的历史证据不足以确立九段线内岛屿及海域的主权,且法国、越南、菲律宾一直对中国宣称西沙、南沙群岛主权提出抗议,因而中国没有满足上述的任何因素,进而难以确立对南沙群岛的主权(26)Florian Dupuy, Pierre-Marie Dupuy, “A Legal Analsys of China’s Historic Rights Claim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American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2013.。
显然,这种观点难以成立。一则,他们故意无视法国、越南、菲律宾等国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历史事实,以及中国为了维护南沙群岛主权采取的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相反,而是以这些国家的所谓抗议质疑中国的领土主权。二则,这种观点有违时际法。即,以所谓现代的“有效占领”判定标准及片面解读国际司法判案法理为据,而刻意否定中国历史上对南沙群岛的发现、命名、开发、利用和管辖所形成的领土主权,甚至避而不谈相关条约确立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决定证据分量。三则,故意混淆有效占领、有效控制和实际控制的区别,错误认为中国在1946年才有效控制南沙群岛,并把其他国家侵占南沙群岛的时间作为有效控制开始时间。实际上,实际控制仅是一种状态,可能非法也可能合法。越南、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并非有效控制,而是非法的实际控制。
对我国来说,对南沙群岛归属论证逻辑哪一种选择更为适当?“历史证据+地图”的逻辑进路主要考虑时间性因素,是以时间为逻辑主线论证南沙群岛为我国的固有领土,然后考虑条约等其他证据。“条约优先论”主要考虑《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当然,无论选择哪一种路径,需要说明的是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都是相关条约适用或解释的前提条件。相较而言,可以借鉴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形成的证据链构造逻辑,确立“双轨论”,即“历史证据/条约”作为论证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逻辑起点,并赋予其决定性分量,辅助于其他层级的关键证据更具有说理性。质言之,将“条约优先论”和“历史证据+地图”分离式论证逻辑合二为一,即历史证据证明南沙群岛归属中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使之回归中国;同时,采取保持占有法律反驳南海周边部分国家的主张,辅助于地图等其他证明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关键证据,更为符合内在的证据链构造逻辑。
三、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历史证据/条约”子证据链的构造
(一)“历史证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处于第一证据环
1. 历史证据证明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
与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审查、判断的历史证据分量不同,无论是我国官方记载的历史文献还是私人文献都清楚证明了中国拥有南沙群岛的主权。官方记载的文献主要包括:由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官方修纂的《广东通志》《琼州府志》《万州志》等许多地方志书,都辑录有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资料,列为海南岛的附属岛屿。唐胄编撰的《正德琼台志》也清楚记载,明朝正德年间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纳入我国的海防区域(27)邢广梅:《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考》,《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6期。。而且,自古以来,我国对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公开、持续地行使有效的管辖权。中国有大量的私人文献记载南沙群岛为中国最早发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如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中国居民从广东港口(徐闻、合浦)出发,到南海从事开发活动。晋代张勃《吴录》、《新唐书·地理志》、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北宋张师正《倦游杂录》、南宋吴自牧《梦梁录》、元代汪大渊《岛夷志略》、明代《东西洋考》、茅元仪《武备志》、清代谢清高《海录》、1848年徐继畬的《瀛环志略》(28)吴凤斌:《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的历史证据》,《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1期。以及明清时期的《更路薄》(29)王崇敏等:《<更路薄>发现和研究的四十年》,《中国史研究动态》2018年第6期。,都记载了中国人最早开发、利用、经营南海诸岛情况。这些私人文献记载与官方记载的文献相一致,或者说促进了官方文献的编修和纳入行政管辖的依据,共同确证南沙群岛主权历史上归属中国。
与此同时,声索方记载或承认的证据也证明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直至1933年法国入侵南沙群岛九小岛之前,包括南海周边国家(殖民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并没有对南沙群岛主权提出任何异议。相反,法国在入侵南沙群岛的九个小岛时,也承认这些岛上只有中国人居住,根本没有越南人、马来西亚人、菲律宾人(30)郭渊:《英国对南海九小岛事件的关注及外交应对》,《历史教学问题》2019 年第1 期。。而且,自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越南民主共和国(即北越)曾在不同场合反复支持和赞同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主张(31)季国兴:《中国的海洋安全和海域管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至于北越统一南越之后出尔反尔,当属违反国际法上禁止反言原则,不具有可采性。此外,第三方也记载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例如,英国皇家海军档案《中国航海指南》、1923年英国官方出版物《中国海指南》、美国1925年海军航道测量署《亚洲领航》,都详细记载了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生产生活的历史事实。英国于1957年出版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日本1972年出版的《世界年鉴》,都清楚标明南沙群岛为中国领土。这些第三方记载的历史证据充分说明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分量较大。
2.《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证南沙群岛主权回归中国
通过前文分析,越南和菲律宾主张的条约主要是“旧金山和约”。由于“旧金山和约”有违《波茨坦公告》,且没有中国参加,因此涉及中国领土的条款无效。2009年3月16日马来西亚和文莱签订《文莱—马来西亚交换函》,私相授受、非法处置中国南沙群岛中的南通礁,同样没有任何效力。至于部分国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据,且否定《波茨坦公告》的效力,不仅违反国际法,也与国际司法实践不符,因此南海周边部分国家主张的条约依据缺乏效力。
相比之下,中国主张涉及的条约主要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依据直接证据的分量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据规则,此两项条约的证明力应处于第一证据环。主要理由为:一是《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二是《波茨坦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三是在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和侵华期间,南沙群岛(日本更名为“新南群岛”)明确归台湾高雄管辖。基于此,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相关条款规定,南沙群岛的主权已回归中国。正因如此,南海周边部分国家声索并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属于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非法行为。
简言之,“历史证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直接证据,处于第一证据环,共同确证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的法律事实。
(二) 《中法续议界务专约》处于第二证据环
根据1887年6月26日《中法续议界务专约》的规定,法国政府早在1887就已承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所有。1936年12月10日,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奉命照会法国外交部,明确表示:“根据一八八七年中法越南续议界务专条第三款,证明该岛属中国理由本极充足,此约应为中越划界最后之决定。”中国政府强调:“法方所根据一八一六年安南之历史尚在签订此约前,不论其价值如何,自界约改定后,已失去效用。”(32)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虽然该条约属于具有殖民(当时法国为越南的殖民宗主国)性质的条约,但这是对中国以历史证据和地图为据拥有南沙群岛主权事实的条约确认。根据国际法上条约继承的规则,具有非人身性质领土边界条约应予以继承。但是,由于后来南沙群岛被法国和日本先后侵占因素,强行阻断了中国行使管辖权,加之此项条约未出现明确提到南沙群岛的具体条款,需依赖于历史证据、地图等其他关键证据才能导出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结论,因此可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南沙群岛主权最终归属的间接证据,处于第二证据环。
(三)“旧金山和约”“中日和平条约”不构成证据链条
条约在证据法上的效力与其在国际法上的效力并非为同义语,即条约虽然未经批准而无效,但仍可具有剩余证据效力。如在1959年比利时/荷兰某些边境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在1892年未经批准条约中,比利时曾同意本案中两块土地割让给荷兰,虽然该项条约当然不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但是其条款表明那时比利时是主张对两块土地主权的,而且荷兰也知道它在这样做(33)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certain Frontier Land, I.C.J. Reports 1959, p.229.。基于此,国际法院以此未批准条约作为1843年条约的补充证据将主权判给比利时所有。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案中,国际法院采信英国与奥斯曼帝国于1913年签署但未经批准的《关于波斯湾和周围领土的协定》(34)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Judgment, I. C. J. Reports 2001, p.68, para.89.,作为判决卡塔尔对祖巴拉地区拥有主权的关键证据。
然而,与国际司法实践不同,涉及南沙群岛的相关无效条约“旧金山和约”、“中日和平条约”,其无国际法效力的原因并非未经批准或签署,而是涉及这两项条约违背国际法而无效力。例如,在“旧金山和约”第二章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依据和要求。在随后的1952年日本与我国台湾当局签订“中日和平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益。”(35)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沙群岛,当时将南沙群岛划归台湾高雄管辖。虽然根据此两项条约的相关条款可清楚反映了南沙群岛主权已回归中国的事实,但是并不具有证明效力。主要原因在于,依据证据资格能力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条件,“中日和平条约”因台湾省作为中国的地方政府没有缔约资格而没有任何国际法效力,而“旧金山和约”违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在中国没有参加的情况下片面处置中国领土,因而非法无效。即,“旧金山和约”、“中日和平条约”因不满足“合法性”条件而无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补充证据,亦不成为弥补中国拥有南沙群岛条约证据链脱漏环节的关键证据。
四、 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保持占有/有效管辖”子证据链的构造
(一)越南
1945年9月2日胡志明建立越南民主共和国。1954年7月21日,日内瓦会议发表了《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战双方停止敌对行动协定》,法国承认印支国家的独立,越南被分为南北两个地区,南北越暂时以北纬17度线分治。北方由胡志明领导,南方由保大皇帝统治。应当说,无论是1954年越南独立之前还是之后,其领土范围并不包括南沙群岛。这是构造关于越南的保持占有证据链的第一环。构造关于越南的保持占有证据链的第二环是其殖民宗主国的承认或默认。实际上,越南的宗主国法国曾多次承认,西沙群岛归中国所有,南沙群岛从不属于越南。因此,根据保持占有法律,越南在其后非法侵占我国的南沙群岛,不仅严重践踏国际法基本原则及国际关系准则,而且也有违国际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保持占有法律。至于法国后来基于自身利益出尔反尔,有违先前所作出的承认或默认,属于禁止反言行为,不应予以考虑,当属证据排除之列。
(二)菲律宾
1898年,美西战争爆发;6月12日菲律宾宣告独立,成立菲律宾共和国。二战期间,菲律宾沦为日本殖民地。二战结束后,菲律宾再次沦为美国殖民地。1946年7月4日经过美国同意,菲律宾完全独立。菲律宾的领土范围由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1900年美国和西班牙在华盛顿签署的条约以及1930年美国与英国签订的条约确定。基于此,菲律宾独立之后,非法侵占中国南沙部分岛礁,不仅违背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侵犯了中国的南沙群岛领土主权。这是构造关于菲律宾的保持占有证据链的第一环。
构造关于菲律宾的保持占有证据链的第二环是美国(越南的殖民宗主国)的承认、默认或解释(36)郭渊:《美国早期对南沙群岛的关注及归属问题的考量》,《海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科版)》2018年第5期。。如1933年10月9日,美国国务卿称,南沙群岛位于1898年《巴黎条约》确定的边界线之外;1935年8月20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复函美国陆军部长邓恩称,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西班牙曾对南沙群岛中的任何一个岛屿行使主权或提出主张(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2016年7月13日),第22页。。此后,1947年《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52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均重申了1898年条约边界线。与前述类似,后来美国基于自身战略利益出尔反尔,有违先前所作出的承认或默认,属于禁止反言行为,不应予以考虑,同样在证据排除之列。至于菲律宾通过1978年《第1596号总统令》、1987年宪法、2009年《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等国内法律文件确认侵占南沙群岛、扩张其领土范围的事实,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排除之列。
(三)马来西亚和文莱
英国于1957年8月31日同意“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独立。英国、马来亚、新加坡、沙捞越和沙巴于1963年7月9日在伦敦签署关于成立马来西亚的协定,9月16日马来西亚宣告成立。当时,马来西亚领土范围根本不涉及我国的南沙群岛。马来西亚独立之后,于1966年颁布大陆架法,才把我国南沙部分岛礁纳入其主张海域。与之类似,文莱于1984年独立,当时的领土范围也不涉及我国的南沙群岛,其后才以大陆架为由对南通礁声索主权。
众所周知,这两个国家在其独立之时,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至于后来因油气资源等因素,以及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地理邻近为据,开始对南沙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对附近海域进行非法开发,不仅与保持占有法律的实践不符,更是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
(四)中国
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初,中国政府为了应对西方殖民者侵占南沙部分岛礁主权而采取的有效管辖行为,也表明南沙群岛归属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被殖民期间的领土根本不包括我国的南沙群岛。如为了应对1933年法国入侵南沙群岛九小岛,1934年中华民国内政部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公布“关于我国南海诸岛各岛屿中英地名对照表”,列出南海诸岛 132个岛礁滩洲名称。1946年11月29日和12月15日中国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分别完成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接收工作。1947年2月28日,中国政府正式发布完成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接收公报。12月1日,对外公布“南海诸岛新旧地名对照表”,共计167个岛、礁、滩、沙洲等。1956年7月,我国外交部对菲律宾航海学校校长克洛马窜入并宣称“发现”南沙部分岛屿提出抗议,重申对南沙群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指出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1959年成立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办事处,加强行政管辖。1963年10月,台湾地方当局派侦查和补给部队赴太平岛,并在南沙群岛其他几个岛屿树立界标。1984年10月1日,成立海南行政区,管辖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1988年4月13日海南建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归其管辖。2012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市三沙市,负责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海域。
基于此,越南周边相关国家以及少数学者有违一个中国原则而主张的“无有效控制和占有说”谬论不能成立。即,把中华民国时期(1947年收复南沙群岛)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台湾当局占领南沙群岛(如1956年重新驻军太平岛)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采取的有效管辖行为相区分,因而认定中国直至1988年之前没有对南沙群岛实施有效控制和占有(38)Tatsuo Urano, Nankai Shoto Kokusai Funso Shi,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Islands, Tosui Shobo Publishing, 1997, pp.1106-1175.。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先前法国、日本殖民者,还是后来南海周边相关国家,对南沙群岛采取的并非为有效控制,而是非法侵占,属于践踏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不法行为。甚至,有日本学者故意混淆有效占领、有效控制与非法实际控制的本质区别,认为在现代历史之前没有任何国家对南沙群岛显示出有效占领的证据(39)Koichi Sato, “China’s ‘Frontiers’: Issues Concerning Territorial Claims at Sea Security Implications in the East China Se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part II)”, Eurasia Border Review, Vol.3, 2012.。无疑,这种观点不仅有违现代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也有悖于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法理基础和国际法依据。
五、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地图子证据链的构造
通常,地图证据本身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单独构成证明领土归属,而仅属于间接证据。而且,官方制作或认可的地图证明力大于私人绘制的证明力,且需要与其他类型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关键证据确定事实的真相。尤其是,关键日期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主权归属问题,处于关键日期之后的利己地图没有任何证明力,除非一国在关键日期以后发生的行为是其先前行为的继续或拓展(40)关键日期是指法律规定领土主权归属的明确化时刻,或者当事方领土争端出现公开化时刻。。当然,如果构成领土条约的组成部分或作为禁止反言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能够独立证明领土主权的归属。
(一)我国官方出版的地图处于第一证据环
由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条约并没有相应标注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附图,因此我国出版的地图及他国证明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地图只能对上述条约起着辅助证明作用。然而,有的国外学者认为,自公元960年宋朝开始一直1912年近一千年期间,有地图显示中国领土的最南端至海南岛,不包括海南岛(41)Antonio T. Carpio,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Philippine Sovereig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West Philippine Sea”, Phil. L.J. Vol.90, 2017.。不可否认,我国古代和近代存在部分地图未标出南沙群岛,但是也从没有把南沙群岛标为他国领土的地图。而且,与该学者的主张恰恰相反,实际上,有大量的古代、近现代地图作为关键证据可证明南沙群岛归属中国所有。如1402年李荟和权近绘制《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在南海中标有两个“石塘”和一个“长沙”,明代罗洪先《广舆图》卷中附图,不仅有广东大陆,也包括南沙群岛(42)中国法学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究小组:《与南海仲裁案之历史性权利问题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报告》,https://www.fmprc.gov.cn/ce/ceuk/chn/zt/nanhai/t1369291.htm,2018-05-20.。
对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我国官方出版的地图应处于地图子证据链的第一证据环,对于证明我国拥有南沙群岛的主权具有重要的补充价值。主要官方地图证据有:一是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前官方出版的地图,如1810年绘制的《大清万年一统地理全图》、1817年绘制的《大清一统天下全图》、1895 年(光绪二十一年)印行的《古今地舆全图》、1904年吴长发重订《大清天下中华各省府州县厅地理全图》、1905王兴顺重订《大清天下中华各省府州县厅地理全图》。二是民国时期官方出版的地图,如1935年《中国南海各岛屿图》、1947年《南海诸岛位置图》、1948《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附南海诸岛位置图)。其中,1947年《南海诸岛位置图》和1948年的地图分量较大,完整地标绘了四大群岛的地理位置和标准化名称(43)程玉祥:《20世纪30—40年代国民政府对南海地图的绘制与审定》,《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4期。。三是新中国成立后出版的官方地图,如1951年《中国属南海诸岛》、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精图》(南海诸岛屿)、196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1983年《中国南海诸岛图》、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沙市地图》、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图》和《中国地形全图》。这些地图基本沿袭1947年地图。其中,2013年出版的地图采取竖版方式,不再沿用过去的附图形式而以立体式展现南沙群岛主权为中国所有。
(二)南海周边国家出版的官方地图处于第二证据环
在国际法院处理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对于那些来自于相对方的利他证据赋予其较大的证明力。由此推之,经过考察,南海周边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要么标绘南沙群岛为中国领土,要么在其本国官方出版的地图上根本不涉及我国的南沙群岛。如1960 年越南(北越)人民军总参谋部核定出版的《世界地图》、1964 年越南国家测绘局出版的《越南地图集》第 5 幅《越南东南亚》、第 16 幅《越南地图》,都标明南沙群岛为中国领土。1958年《越南行政图》、1964年《越南地图》、1966年《越南地形与道路图》、1968年《越南行政区域图》以及1938年法属印度支那出版、1956年重订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地图,均没有把我国的南沙群岛划入越南版图(44)杨翠柏、唐磊:《从地图在解决边界争端中的作用看我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2期。。这充分表明越南官方已承认南沙群岛并非本国领土。同样,菲律宾于1940年出版的多卷本《菲律宾调查统计地图集》、1950年和1958年马尼拉出版的《菲律宾地图》、1969年马尼拉调查委员会、海岸和大地测量局出版的《菲律宾地图集》、菲律宾海岸与地质勘测部门编制、1967年5月出版的菲律宾官方地图、1978年菲律宾国家地图与资源信息权威部门出版的地图都显示,南沙群岛岛礁明显在其国界线之外。此外,马来西亚和文莱也是如此。由此可见,越南和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官方先前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领土。无疑,这对于证明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具有较大分量,可补充证明我国官方标绘南沙群岛为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构成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地图证据链的第二证据环。
值得强调的是,越南曾刻意引用来自于十九世纪阮朝国史馆刊行的《大南一统全图》,企图将越南黄沙、长沙混淆为我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宣称越南最早在对西沙群岛实施行政管辖,最早将这两个群岛绘入版图。实际上,经过我国学者韩振华的考证(45)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2页。,越南的这种主张难以成立,因为所谓“长沙”无论是从其地理位置还是历史记载来看,并非指的是我国的南沙群岛,而仅是越南沿海的一些岛礁和沙洲。至于南海周边相关国家在《波茨坦公告》发布日之关键日期之后以及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争端公开化之后出版的标注南沙群岛的利己地图,根据关键日期证据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三)第三方绘制的地图处于第三证据环
根据国际法院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可知,源自于第三方的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但对那些与事实没有任何关联证据,或者带着主观目的而绘制的利他地图不应赋予其任何证明力。经过考证,来自于第三方大量的官方地图清楚证明了我国对南沙群岛拥有领土主权。如1944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世界地图集》、1947年《英国百科全书地图集》、1952 年日本全国教育图书株式会社出版的《标准世界地图集》之第十五图《东南亚图》、1948年美国国家地理学会出版的《世界地图集》、美国权威地图出版商兰德·麦克纳利公司于1994年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7年苏联总参谋部军事地形处《世界地图集》、1967年苏联测绘总局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74年国防部海军舰队出版的《海洋图集·太平洋图卷》、1968年法国国家地理研究院出版的《世界普通地图》、1957年罗马尼亚国家出版局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9 年由捷克斯洛伐克中央测绘局出版的《袖珍本世界地图集》(46)邢广梅:《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考》,《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6期。,等等,都标注南海诸岛属于中国。
概言之,第三方对南沙群岛绘制的官方地图,对证明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领土提供了相关的法理依据,且有力补充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基于此,第三方记载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官方地图应处于第三证据环,其证明力小于中国和南海周边国家官方所绘制的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官方地图。当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后由于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出现公开化,美国、前苏联等少数国家改变了立场,开始将南沙群岛标为争议领土,但是一方面这种行为有违禁止反言,另一方面此类地图出版日期处于关键日期之后,因而不具有可采性。
(四)私人绘制的地图处于第四证据环
私人绘制的地图存在可能涉及或者意味着该国对“无主地先占”,形成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初步性权利,即如果私人行为可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充证据,国际法院也会赋予其一定的分量。此类古代地图主要有南宋赵汝适在公元13世纪《诸蕃志》、明代茅元仪《武备志》中引用的《郑和航海图》、1557年张天复《皇舆考》之《东南海夷图》、1579年罗洪先的《广舆图》之《东南海夷总图》和《西南海夷图》、1637年施永图编著的《武备秘书地利附图》、1717年觉罗满保《西南洋各番针路方向图》、1730刊行清代陈伦炯《海国闻见录》 中的附图《四海总图》)、1838 年严如煜《洋防辑要》卷一《直省海洋总图》、1842年清郑光祖《醒世一斑录》中的《中国外夷总图》、1842年俞昌会《防海辑要》之《直省海洋总图》、1842 年成书、1852 年刻印魏源的《海国图志》附图(卷三《东南洋沿海各国图》)、1891年王之春的《国朝柔远记》所附的“环海全图”、1894 年马冠群《中外舆地丛钞》中《东南洋沿海岛岸国图》(47)于文杰等:《民国时期地图绘制及南海诸岛指称的历史演变》,《学术研究》2016年第2期。,都将南沙群岛标绘为中国领土。
1927年屠思聪出版的《中华最新形势图》之《中华疆界变迁图》、1933年和1936年童世亨著、陈镐基校《中国形势一览图》和《世界形势一览图》,都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1936 年,白眉初根据《中国南海各岛屿图》编辑出版了中学教科书《中华建设新图》之《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其中标有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团沙群岛(48)程玉祥:《20世纪30—40年代国民政府对南海地图的绘制与审定》,《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4期。。1948 年申报馆发行的《中国分省新图》也是如此。外国私人绘制的大量地图也标明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如1922年美国约翰·保罗·古德兰德·麦克纳利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64 年由日本田中启荣主编的《世界新地图集》、1965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期国际地图》、1980年英国出版的《泰晤士世界地图》、苏联出版的1953年《大百科全书》第21卷第168页附图、1961年德国出版的《梅耶氏百科辞典》附图等(49)林金枝:《外国确认中国拥有西沙和南沙群岛群岛主权的论据》,《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2期。,都标明南海诸岛属中国。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过去也存在个别私人绘制或出版的地图存在标记错误的情况。如1931年2月洪懋熙著,东方舆地学社出版的《中华新形势大地图》、1934年白眉初著,北平建设图书馆发行的《中国地理教授挂图》,在西沙群岛的特里屯中标注“为我国的极南之地”(50)李剑:《中国在南中国海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研究历史证据的节目分类》,厦门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第55-58页。。一方面这些地图与我国的历史证据、绝大多数地图记载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事实不符;另一方面,这些地图均为私人绘制的地图,仅仅是个人的错误认知,并不能代表中国官方的立场。实际上,针对1933年初法国入侵南沙九小岛事件,1933年6月中华民国政府内政部成立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此后将南海诸岛区分为东沙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今中沙群岛)和团沙群岛(今南沙群岛),正式向国际社会宣告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后来,上述两位作者在随后绘制的地图中也纠正了先前标记的错误。如1935年8月白眉初所著的《中华建设新图》之《政治区域图》和《广东图》中,清晰绘制了关于东沙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团沙群岛的附图。基于此,个别存在错误标识的地图不应赋予任何分量。
总体来说,大量的地图证据清楚证明了南沙群岛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命名。虽然根据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规则,私人行为证明力小于官方的行为,但这些私人行为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官方行为起着补充证明价值。因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私人行为处于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的地图证据链的第四证据环,对于论证南沙群岛为中国的固有领土依然具有重要的补充证明价值。
结 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无疑,领土主权的完整是其核心要义。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与周边12个国家经过友好协商解决了陆地边界争议,约占中国陆地边界长度的90%。目前,仅仅与不丹和印度边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与陆地边界争端相比,南海岛礁主权问题涉及5个国家(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态势日趋复杂。传统上,我国学界一般将历史证据和地图作为论证的逻辑进路,未结合国际法院在其司法判例中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尤其是部分条约的决定性价值进行双轨论证,并按照证据分量大小构造完整的证据链。其实,对我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的证据分析不应简单地将相关条约、历史文献、地图、有效管辖行为等直接作为表面证据运用,而应结合国际司法、仲裁及国家实践进行抽象理论概括,提炼出一般规则对其进行证据分析,并可结合国际法院的证据规则,从证据法角度驳斥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主张的相关证据,以切实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