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发展诉求“精”立法
2019-12-12宋婷婷成鑫
宋婷婷 成鑫
今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立法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在这一历史节点,本刊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回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闪光印记。
200件法规护航重庆发展
记者:我市立法工作为地方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成绩有目共睹。40年来,我市立法工作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邹钢:从1984年到1997年重庆成为直辖市之前这段时间,原四川省重庆市人大累计审议通过法规案64件次。1986制定《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标志着“半个地方立法权”的首次运用。1987年制定的《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开创了我国地方探索行政诉讼立法的先河。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具体立法实践中,始终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同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持续推进教育、村镇供水、全民健身、物业管理等民生领域重点立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截至目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200件,审查批准的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6件,基本构建起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适应、具有重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结构框架。
3000条意见凸显民主立法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邹钢:为进一步细化完善科学立法的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詢的工作规范”和“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并在立法实践中深化运用。
如在修订《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过程中,业主与天然气公司就居民小区内天然气设施安装主体资格等问题争议较大。对此,市人大及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开展第三方论证评估,对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进行系统分析、综合比较、充分论证,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确保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这也是在立法实践中首次运用“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和“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
今后,在立法过程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时,都将深化运用这两个工作规范,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要不断拓展民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将人民群众的良好意愿和普遍诉求融入到地方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之中。
比如,物业管理问题事关大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亦广。在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市人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举行了电视辩论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社区召开论证会等立法活动,广泛宣传,多渠道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迄今,共计收到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3000余条,既充分倾听了民意、集中了民智,又使立法的过程成为法治深入人心的有效途径。
令人印象尤为深刻的,是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如何管的问题。物管条例草案三审稿中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开设账户。这一新增规定完全源于群众的呼声。业主委员会本来是不具备开户资格的,但群众呼声很高,最后根据群众的意见,跟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后,将该条规定写进了草案中。
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相并列。立法讲究程序,“立改废释”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制度保障人大主导立法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邹钢:市人大常委会健全完善了“立法计划由人大提出、立法项目由人大拟定、重要法规由人大起草、法规内容由人大审议、法规解读由人大负责”的主导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实践“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法规起草模式,并通过修改《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予以固化。
对事关全局、综合性较强以及规范政府权力运行,部分公益性、涉众性较强以及部门立法积极性不高但改革发展、民生福祉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安排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牵头起草或自主起草。如《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均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中,由市人大提议案的法规占38.8%。
对适用领域较窄、专业性和实践性均较强的法规,原则上由主要执行部门起草。如《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由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共同起草,《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由市老龄委办起草。
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权责事项的法规,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或市政府协调确定牵头起草单位,或组建专班负责起草。对专业性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法规,借力借智委托第三方起草。如1998年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草案)》;2001年通过市律协委托相关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在职能部门起草法规的阶段,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坚持提前介入、动态介入、实质介入,掌握立法进度,加强沟通协调,取得良好效果。
将拓宽代表参与立法途径
记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将采取哪些措施提高立法质量?
邹钢:接下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努力把精细选题、精当表述、精准规范贯彻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完善公民参与立法机制,邀请公众参与立法,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立法宣传工作机制,坚持宣传与立法同行,既宣传法规条文本身,又宣传立法过程。
二是用好两个“工作规范”。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深化运用两个“工作规范”,着力解决立法过程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争议较大的问题,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三是用好课题研究成果。继续与西南政法大学联手,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结构研究,更好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找差距补短板,有的放矢推动法规“立改废释”。
四是注重“小切口”立法。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围绕学前教育,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士权益保护,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民生领域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