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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对策
——基于322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2019-12-12孙益民

关键词:危害犯罪食品

孙益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物流寄递行业的蓬勃发展,使网络购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通过网络购买食品也被广大消费者接受。2018年,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举办的第三届“互联网+食品安全”论坛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方面披露,我国互联网食品年销售额已逼近十万亿元。相比线下购物,网购市场的虚拟性、跨地域性以及多方参与等特点,使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日益突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现象开始向网上转移,以致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搜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有关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案件裁判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排除无效样本后共322个案件。通过对搜集案件的实证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从而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出相应对策,以构建“互联网+食品安全”的开放式犯罪治理体系。

一、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一)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食品经营者以第三方网络交易与支付平台为依托,通过快递等物流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1]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可将此类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此类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四个罪名;第二类是生产、销售不符合知识产权标准类犯罪,此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相关食品商标的管理秩序,此类犯罪所涉及的刑法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当前我国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以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为主。通过对搜集的样本案例的分析,结合上文的概念界定,可对当前我国涉网危害食品犯罪适用的刑法罪名进行统计,如表1。第一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共有285个案件,占比88.51%。此类犯罪的手段多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劣质及有毒有害类食品,此类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添加剂,如“江朝伟、苏达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18闽0304刑初90号)中,犯罪行为人通过淘宝网销售生产的减肥胶囊,胶囊中非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原料;第二类是生产、销售不符合知识产权标准犯罪共有37个案件,占比11.49%。此类犯罪的手段多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此类食品多仿冒名牌食品的商标,如“李厚发、李传志假冒注册商标一案”(2018鄂09刑初5号)[2]中,犯罪行为人将自行勾兑的白酒,贴上假冒的“五粮液”“天之蓝”等著名白酒商标,在淘宝网上销售。所涉及的六个刑法罪名统计情况如表1。

2.犯罪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犯罪数量是衡量犯罪状况规模的指标,[3]通过对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的统计,有利于正确认识犯罪的规律。根据对样本案例统计可知,2014年至2018年这五年间,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升高趋势。2014年至2015年前后,案件发生数量出现短暂下降趋势,这是因为2015年我国新修订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同年还开展了食药打假利剑行动,这加大了对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和整治力度。然而,2015年后随着网络自媒体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迅速发展,不法食品经营者又重新实施犯罪,犯罪数量又再度升高。

表1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罪名统计情况

3.犯罪区域广泛,东南沿海地区成重灾区。研究犯罪发生的热点区域,有利于根据各省的情况开展针对性防控对策。由统计样本和数据可知,此类犯罪的涉案地区波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南沿海地区较为集中,其中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山东省、上海市等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犯罪现象较为明显,共有205个案例,约占63.66%。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交通和快递物流便捷,外来务工人员多,当地还拥有大量食品加工企业,区位优势明显,所以大量违法犯罪分子将食品加工厂址和网络店铺地址选择设在该区域,以致这些地区犯罪现象严重。

4.涉案食品种类以保健类食品为主。根据统计的案例可以发现,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食品种类中,保健类食品的相关案件有226个,占全部案例的70.19%,保健类食品能够增强人体免疫力,补充人体所需维生素,部分保健类食品具有减肥、辅助降血压的功效,因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市场需求巨大。其他种类食品共占29.81%。

二、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巨额利益的驱使,侥幸心理作祟

根据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模型,每个理性的犯罪人都追求用更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更高的犯罪收益,经济成本是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者最先考虑的因素。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网购食品的市场需求广,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成本较低,经过包装后在网络上以名牌商品的价格兜售,利润巨大。如多数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进价只有几元或十几元,但在网上的售价却高达几十元至几百元。另一方面,由于对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管能力不足,导致此类犯罪被惩罚的可能性较小,即使被发现,刑罚也较轻。这种情况下,犯罪收益明显大于犯罪成本,以致犯罪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罔顾法律和道德约束,铤而走险。

(二)企业自律不足,市场准入机制过低

网络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食品的购买和销售平台,在网络空间为入驻商家提供店铺,有责任和义务对在其平台经营的个体商家和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但大多数电商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向在其平台经营的商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用、交易佣金和店铺租金,若资质审核过严,会使进驻平台的商家减少,对消费者的吸引度减低,平台利润也会随之减少。因此,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考虑到经济上的利益,会降低资质审核的标准,以致大量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和经营许可证明,在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网络消费者就成为了隐形的受害者。另外,部分快递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稳固订单客源,抢占物流市场,往往不认真核实快递的信息,忽视对所收寄快递的验视,有的物流快递公司甚至与犯罪分子合作,使假冒伪劣食品在市场上流通,成为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

(三)政府监管体制不完善,行业管理有漏洞

1.食品监管机制不健全。食品从初级农产品到最后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整个产业链存在诸多环节,每个环节政府都要监管到位。但政府对食品的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管理制度,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各部门只对负责的环节进行监管。当部门间出现信息沟通不畅时,就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2.线下物流寄递行业监管缺失。邮政监管部门负有验视收寄快递的责任和义务,但从实践来看,验视制度并没有执行到位。邮政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封堵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快递流通口,没能及时对假冒伪劣食品快递的邮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没能把对此类商品进行验视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以致让犯罪分子找到运输途径。

3.广告监管部门缺位。网络电商平台中充满着各种非法食品广告,如很多保健食品的承诺性功效明显违反了广告法,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判断。而目前广告监管部门在人员素质和技术支撑上都有待提高,以致对违规网络食品广告的监管力不从心。

(四)证据固定困难,检验鉴定机制有待健全

1.我国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形成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电商平台销售、物流寄递公司运输的“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执法机关对每个环节犯罪证据的固定都面临诸多困难。从生产环节看,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在相对不发达的行政村闲置旧厂房、人员居住较少的深宅大院短时间租用住房,进行违规生产,大多数生产窝点、存储仓库与网络销售运营点均远距离分开。犯罪嫌疑人多为家族式或区域化经营,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分工合作,一旦发现不利情况会迅速销毁所有物证,逃离作案现场。在销售环节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漏洞,在登记个人商家信息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断变换身份,开设多个网络店铺。犯罪分子还在店铺中建立广告链接,转移网络地址,在其他平台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使控制此类违法食品广告的难度加大。而且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交易信息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而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损毁,以致办案人员难以及时固定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从流通环节看,由于物流寄递过程中人货分离,跨区域性较强,邮寄快递时犯罪行为人也不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这都给犯罪线索的摸排追踪、犯罪嫌疑人的锁定带来较大困难。

2.对涉案食品的检验鉴定机制不健全。在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涉案食品的鉴定结论往往是决定嫌疑人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对嫌疑人量刑的证据支撑,但在侦查办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却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公安机关在提前介入或主动打击此类案件时,要将涉案食品送往专业食品鉴定机构,但检验鉴定费用较高,周期长,公安机关会承担较大的时间和金钱压力,以致无法推进案件办理;其次,由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部门对检验鉴定证据要求、法律认识程度存在差异,检察院、法院对部分检验鉴定结论并不认可,往往造成案件无法正常办理。

(五)行刑衔接不畅,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行刑衔接不畅是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打击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仍未能突破“单兵作战”的狭窄视野,彼此间协作不畅,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未能做到证据互通、信息共享,以致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掣肘。公安机关侦办的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由群众举报或者公安自侦摸排发现,由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很少。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专业敏感性不强,对一些依法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案件不移送,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客观上造成案件的降格处理。

三、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市场准入机制

1.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因此,国家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大电商平台的监管,确保《办法》在行业内严格落实,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店铺一律予以关停,以确保从根源上消除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各个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核申请入驻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提高准入标准,认真核实商家个人信息、经营许可和备案凭证,保证商家提供信息的可靠性。食品监管部门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建立检查制度,抽检在电商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和及商家更新的食品信息,及时制止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在其平台售卖的食品质量,当发现有犯罪嫌疑时,要及时移送至有关部门调查。

2.针对一些犯罪行为人利用物流寄递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邮政监管部门要重新整治物流寄递行业,提高物流寄递行业的准入标准,要求各个快递公司要认真审核收寄双方的个人信息,严格落实快递验视制度,确保寄递的各类食品都经过检查,从而切断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运输途径。一旦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治安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要对物流寄递企业和收寄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对因未执行验视制度或明知是假冒伪劣食品而予以收寄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4]

(二)畅通行刑衔接,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食品监督部门以及公检法部门作为侦查、起诉、审理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四个最关键的政府部门,应建立密切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弥补法律上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带来的理解上的分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食品监管部门精通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具备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的丰富经验,加强与食品监管部门的协作,不仅有利于查处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还有利于拓宽犯罪线索的来源渠道,从而提前介入,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做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了食品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手段优势。公安机关和食品监督部门要探索建立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信息共享平台,食品监管部门将办理的案件信息传输到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可对案件信息进行审阅,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侦查,从而使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及时遏制,避免延误战机。

(三)建设专业队伍,提升办案质量

公安机关是打击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力量,为确保公安部门能有效履行打击此类犯罪的职责,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网络食药稽查公安。2019年5月10日,公安部成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体现了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应该以此为契机成立网络食药稽查公安队伍,以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1.在食药稽查公安队伍中设立专门的网监岗位,引进网络技术人才,明确其相关职责,从而为打击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基础保障。

2.加强对网络食药稽查公安的业务培训,扩大对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信息的监控。网络食药稽查公安要利用公安内务和网络智能搜索平台,在互联网上开展巡查,通过关键词搜索和查看网络食品广告,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同时,建立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将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提供服务的网络电商平台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深挖网络上线,抓好下线的追查工作,着力提高网络食药稽查公安对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信息的发现、研判能力。

3.要加强网络食药稽查公安对电子证据收集的能力。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虚拟性强,取证困难,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水平的高低是决定电子证据能否充分运用到打击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采用数据复原技术,在互联网上搜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流水、交易信息、聊天记录,将这些信息综合起来,进行系统分析,刻画嫌疑人整个的犯罪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四)创新侦查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隐蔽性较强,传统单一的侦查手段难以有效发现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采用多种侦查方式才能占据主动。[5]

1.公安机关要综合公安内网和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的信息数据库,根据互联网上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料,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交易流水、IP登录地址,以定位犯罪嫌疑人具体位置和活动轨迹。同时,侦查人员可以采取网上卧底的方式,假扮成顾客,进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网站聊天平台,以特定角色收集证据或通过聊天发现线索,顺藤摸瓜。当收集掌握足够的犯罪证据,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生产地点、存储仓库、物流寄点和办公地点后,再一举抓获,避免打草惊蛇。

2.要加强公安机关部门间的合作。针对重大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形成多警种、跨区域的合成作战的机制,整合技侦、网安、情报等警种部门的力量,提升打击犯罪的综合效能,共同做好线索协查、调查取证、统一行动等工作。

3.可以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犯罪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面对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时,极有可能凭借其所具有的职业资格重操旧业,因此为了防止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再犯同类罪,可对其施以资格刑,[6]使得其丧失再从事网络食品行业的从业资格,阻断其再犯的可能性,也能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有效威慑其他犯罪分子。2013年北京市公布施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条例》是地方性规定,并不适用全国,建议在《刑法》或《食品安全法》中同样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

(五)强化宣传教育,广辟线索来源

保障网络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做到以下几点:

1.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各大网络电商平台、食品行业协会、网络经营食品企业代表成立网络食品安全联盟,通过各大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向消费者宣传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色产业链,以曝光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消费者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引导公众选择正规购买途径,共同抵制假冒伪劣食品。例如,每年6月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都会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活动中搭建多种交流平台,如通过支付宝、微信小程序举办食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针对网民回答的错误率较高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权威解读。全国各省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通过新媒体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披露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形成长效机制。

2.拓宽消费者的举报渠道。食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发挥情报主导功能,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全方位收集情报信息。一要坚持发动群众,公布多种举报方式,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鼓励群众揭发行业潜规则,弥补政府监管的局限性。二是要求各大电商平台要建立一键举报系统,当消费者在网络上发现商家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时,可迅速将涉案店铺信息举报至食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效降低消费者的举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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