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9-12-11凌子凡
凌子凡
摘 要:与只具有艺术性的普通艺术作品有区别,实用艺术作品除了需要具备普通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外,还需要兼具较强的实用性。但是目前,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其艺术性,而对其实用功能的保护有待加强。从这一现状出发,本文根据实用艺术品的自身属性,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概念进行讨论;然后进一步针对我国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的现状予以分析;最后结合笔者实际研究,对如何强化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对策,旨在为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策略
随着现代社会的演进与发展,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侵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例日益增多。因此,开展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兼具普通美术作品艺术性和自身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在学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条件以及保护期限等界定模糊不清。越来越多的实用性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开始不同程度受到侵犯,一场加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革命迫在眉睫。
1 实用艺术作品的本质界定
实用艺术作品的本质属于一种艺术作品,但这种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能够指导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另外,这种实用性还可以是与人发生的直接接触,具有装饰或玩耍等用途,例如可以用来装扮、陈列、摆设。实用艺术作品的本质虽然是一种艺术作品,但是其强调实用性特点。如果一件单纯的物品或者艺术作品不具有实用性功能,那么充其量只能算一种普通的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是否具有实用性是其保护方式和保护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人们可以结合生活经验对其创作的动机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实用性;通常,实用艺术作品在生活中的实际价值较高。[1]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就是为我们的精神世界构建一座文学艺术大厦,是保护我们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堡垒。因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价值。
2 当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不难发现,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报道越来越多。有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案件分布在广东和上海两地最多,北京、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其次。根据这个分布可以看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害案件集中发生在实用艺术作品产品交易量多、市场更繁荣的地区。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当前国民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司法体系在受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时,更多是将其作为普通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体现出我国司法体系在处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件时的混乱。
2.1 缺乏对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标准界定
实用艺术作品表现出艺术性以及实用性两个突出特点,但是在我国相关司法说明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也没有艺术性和实用性之间的关系阐述。有些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求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要相互独立分离,但是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没有明确的办法。有个别法院对二者在物理观念上进行分离,将实用艺术作品拆分成艺术和实用两个层面,并解释了这样区分的原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二者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浑然天成的特点,是无法单独区分的,并且就实践经验来看,事实也更偏向于后者。
2.2 缺乏对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的统一标准
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应该到达一定高度。要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件艺术品来进行著作权保护,首先应当保证其是一件艺术作品;除了艺术特性外,还需要该艺术品具有特别的审美含义。司法部门在处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解读除了需要有艺术特性外,还要有一定的独创性。[2]以上标准零零散散成为当前司法案件中的标准,但是要想推进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需要将这些执行标准统一起来。
2.3 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準混乱
由于西方司法体系所带来的影响,现阶段,国内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未能统一。个别司法部门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就是作者独创,即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不能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抄袭。还有的法院将独创性标准进行排列组合,认为艺术元素的原则、设计和组合不对他人的作品或劳动成果构成复制即可。另外,针对实用艺术作品能否体现出作者的思想、个性等问题能体现其独创性,目前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
3 加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3.1 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
在保护实用性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时,我们应当重视实用性艺术作品与普通美术作品之间的差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从本质上而言是保护作品的艺术性,站在这个角度来看,其与一般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由于实用性艺术作品独特的实用性特点,如果只是将实用性艺术作品视作普通的艺术作品,则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全面性原则,可能影响甚至阻碍国内实用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3]我们在界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的过程中,必须全面分析探讨实用艺术作品与普通美术作品的差异和共性;但与此同时,也要跳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框架,有针对性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则进行完善,全面体现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特性。将实用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单独罗列出来,加强实用性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以切实提高其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实效。
3.2 明确实用艺术所具备的独创性质
当前,人们对艺术进行判断时较为抽象,一般来说很难对艺术进行较为绝对的定义,只能根据目前较为通用的思维方式,来对艺术进行合理的判断。具体来说,假定某一个东西被某人认为是一种艺术,但对于另一个人而言可能又不再属于艺术的范畴。假定某一个东西被某个时代的人认为是一种艺术,但是对于另一个时代的人而言可能并不算是艺术。[4]由此可见,艺术的定义主要是由定义者的思维方式来进行主观的判断。同时,某人针对艺术所获得的感受可能随着时空变换而发生转化。俗话说,时间会治愈许多东西,同时也能够改变许多东西,在时间刻度不同的前提下,个人品位可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对艺术所进行的主观判断也会变得不完善。因此,应当最大化地降低法官对艺术性价值进行自我判断的概率。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趋近于纯粹的视觉作品,当然也含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作品中所展示出来的这种艺术性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其成分具备独创性质时,就可以对其进行判定。从本质上来说,实用艺术作品还是一种艺术作品,具备独创性质的评判标准应当和美术作品处于同一个层次,必须是独立进行创作,且能够体现出创作人员自我的情感与个性。
3.3 合理延长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如果将一般性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区分开来,则有可能引发作品如何分类的争议。例如,对于一尊美丽舞者的雕塑,如果将该雕塑中的舞者形象运用到实用物体的设计中,制作了与舞者形象一样的水杯,这个时候,人们对舞者的外观形状应该受到怎样的著作权保护就有争议。要想杜绝这种争议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当延长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全面明确规定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统一保护期限,为实用艺术作品市场创作营造公平的艺术环境。
4 结语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在生活中常见的艺术作品,与一般性美术作品不同,但是又与一般艺术作品一样,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属于艺术作品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核心权利,是确保我国艺术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工具;进一步推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是确保我国艺术市场健康、长远发展的根本需要。
参考文献:
[1] 刘晓春,李梦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双保险 版权和外观保护缺一不可[J].中国对外贸易,2019(06):54-55.
[2] 胡小婧.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分析与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9(05):48-49.
[3] 杨慧.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消解[J].财经法学,2018(04):125-136.
[4] 冯晓青,付继存.实用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之独立性[J].法学研究,2018,40(02):13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