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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桥削坎”助推土地流转有利双赢
——文山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赖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2019-12-10刘光练

云南农业 2019年12期
关键词:纠纷主体土地

刘光练

(文山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云南文山 663000)

为寻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在土地流转上的双赢路径,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茁壮成长对土地流转的依赖情况,文山州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调研情况

(一)调研时间

2019 年4-6 月。

(二)调研方式

采取实地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及产业发展情况,与农民群众、村组干部、乡镇干部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座谈等形式进行。

(三)调研对象

对8 县(市)运作相对规范、带动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好的309 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进行了数据采集和专题座谈,其中:家庭农场32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28 个、农业龙头企业49 个。调查样本: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土地面积26 658.93 hm2。

二、土地流转,架起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富桥”

(一)农地高效利用,土地流转成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心桥”

文山州农民外出务工较多,农地撂荒或粗放经营较为常见,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必须依托土地这个基本要素。因土地流转成为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心桥”避免了耕地撂荒,实现农地高效利用。2018 年,共流转农地25 415.2 hm2,占样本经营土地面积的91.9%。

(二)实现共同创富,土地流转成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跨河桥”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一份土地,多份收入”目标,即土地流转收入、种自己的地获得工资收入、股金或分红收入等。2018 年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平均每亩630 元,共计23 192 万元,土地流转租金比农民自己种植普通庄稼获得的纯收益要高。同时,样本实现经营收入181 918 万元,土地流转成为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致富的助推器。

(三)助力乡村振兴,土地流转成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立交桥”

乡村振兴需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及农村人居环境等方面协调推进。通过土地流转有效引导政府投资、工商资本及社会资本共同投入乡村振兴,有效提升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最大限度激活各种资源要素活力,提升了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目标。文山的优势特色农业如三七、辣椒、肉牛养殖等,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正稳步走出文山、融入全国、迈向世界。麻栗坡县童心三七合作社,为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合力脱贫攻坚,土地流转成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暖心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客观上需要流转更多的土地和投入更多的人、财、物力,为贫困农民就近务工奠定了基础。为确保贫困群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部分地方政府以农户名义用产业发展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农户因此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如:广南县底圩乡探索出“党建+企业+土地流转+贫困户”模式,通过“三个一”(即一户贫困户:全乡无劳力或劳力较弱贫困户;一亩柠檬地:每户贫困户公司扶持一亩柠檬产业脱贫地;一条龙包干:从柠檬种植、管理、销售等全过程服务)带动方案让贫困户获得稳定收入。现已完成260 户贫困户的柠檬带动扶持资金130 万元的项目实施;同时,公司优先聘请有劳力的贫困户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按市场价进入基地务工增加收入,固定工人每月工资不低于2500 元(包吃住),最高每月工资4300 元。目前,长期在基地务工人员共有23 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 人,雇用临时工约3500 人次,每天可获得不低于120 元的务工收入,柠檬产业成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

三、顺畅流转,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迈过五道“坎”

理论上,土地流转为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众多利好,二者应该共生共荣、互助共赢。现实中二者经常互相掣肘,有时甚至不欢而散,究其原因,主要是五道“坎”难以逾越。

(一)流转期限,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常面临“租期坎”

很多农民因无法准确预计外出务工时间长短及后期土地流转租金涨势,认为土地流转期限越短越好,有的甚至主张一年一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因农业投入的特殊性和产业持续发展需要,要求土地租期越长越好。因土地租期问题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另谋他路”的例子不在少数。样本土地流转年限在1-3 年的3189.2 hm2,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3%,3-5 年的999 hm2占4%,5-10 年的10 688.4 hm2占44%,10 年以上的9638.6 hm2占39%。

(二)流转价格,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调和“价格坎”

近年来,文山州三七、烤烟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迅速,租用农地呈逐年上升之势,造成多数农民对土地的预期收益过高,在土地流转时漫天要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数从事普通农作物种植,利润相对较低,加上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多数农产品供过于求,利润狭窄趋势明显,只愿支付较少租金。样本有三分之一以上因价格原因未成功流转土地或未流转到期望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跨越“信任坎”

首先是长期流转的土地,部分农民心里有“疙瘩”,怕到期收不回来;其次是规模流转的土地因机耕原因面临倒埂、平整等问题,农民怕到期后无法恢复原有地界;三是土地转出后流入方需办理经营权证及用流转土地抵押融资,农民心里极不愿意,怕土地抵押后最终失去土地而得不偿失。

(四)流转信息,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信息坎”

一是信息流通不顺畅,经常出现想租地的农民地租不出去,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租不到地的情况;二是信息内容不明了,农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及要租多少地、如何租地、租地干什么等基础信息心存疑虑;三是信息来源和使用不对等,通常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掌握的信息数量和质量要高于农民群众。

(五)流转纠纷,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害怕“纠纷坎”

因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不完善、一方或双方因一已私利故意违反合同等原因,导致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且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给土地流转双方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样本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32 942 份22 066.47 hm2,签订土地流转口头合同5429 份2448.73 hm2。据统计,2018 年全州发生土地流转纠纷949 件,虽然绝大部分通过调处及时得到解决,但未调处成功的让流转双方身心俱疲、悔莫当初。

四、“架桥削坎”,多点发力助推土地顺畅流转

土地流转在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助力脱贫攻坚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基层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帮助土地流转双方“架桥削坎”,推动土地顺畅流转。

(一)强化宣传,让党和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真正开花结果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结果应用和宣传,让农民大胆流转土地。

(二)换位思考,用心用情用行化解土地流转双方疑虑

基层政府及有关人员要站在土地流转双方角度,以“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如何处理此事,我的底线是什么”,从而提出较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关于土地流转经常遇到的“价格坎”问题,政府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作为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参考,但土地流转作为市场行为,政府部门不能包办代替;关于土地流转期限“租期坎”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农村承包耕地确权登记颁证、“三权分置”、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关于连片流转土地“难”问题,要积极协调化解土地流转双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造成“飞地”的土地流出方,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在鼓励其流转土地的同时,帮助其重新开展新技能培训、提供新的就业岗位信息、或给予其他政策优惠措施等;针对部分土地流出方不同意“倒埂”影响机械操作等问题,要加大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通过影像图固定现有边界、现有土地资料多方保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等形式,让农民安心流转土地。

(三)强化服务,保障土地阳光流转

认真贯彻落实2015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的“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重要批示精神,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保障。一是完善基层服务功能,加强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为促进农地有序流转提供良好环境;二是完善流转土地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机制,按照“农户流转土地意向信息-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收集、登记、汇总-上报乡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筛选、分类和汇总-上报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三是公开交易服务,健全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三级交易平台,加强农地流转的公开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规范农地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行为;四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免费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规范合同文本和合同签订指导,努力减少不规范合同文本和口头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象。

(四)化解矛盾,抓好流转纠纷调处

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不断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着力提高调处流转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加强与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公平公正调处土地流转纠纷,营造和谐稳定、活力四射的土地流转环境。

(五)抓住重点,悉心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土地流转根基

近年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规模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拓宽、实力逐渐增强,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要通过土地流转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要夯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质”,按照建平台、活机制、出政策、调纠纷、解难题、抓培训的思路,引导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资源配置机制,整合涉农、扶贫等相关项目和资金,发挥整体合力。要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本地农产品保险品种的机制,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要继续扶持一批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支持有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完善生产、加工、流通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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