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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3 年未付租金合同可否解除?

2019-12-09杨学友

云南农业 2019年6期
关键词:承包地张大租金

经村委会代理,村民将承包地出租给他人后,承租人连续四年未支付租金。此种情形下,村民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吗?

[案情]

2012 年,辽西拉拉屯村村委会与本村九户村民分别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九户村民自愿将自家部分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流转期限10年,流转价款每年每亩700 元,于每年1 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租金(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事后的2014 年和2015 年,村委会未能按约定给付九户村土地流转费用,并2017 年11 月25 日,村委会与村民张大利签订《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将包括九户村民流转土地在内的170 亩蔬菜大棚承包给张大利,约定承包费每亩每年700 元,于每年1 月31 日前支付本年度租金。之后,张大利投资经营承包的大棚。2017年11 月25 日在村委会未给付当年土地流转费用的情况下,九户村民强行将包括170 亩蔬菜大棚承包地在内土地耕种,导致张大利承包经营的大棚受到阻碍。无奈之下,张大利以九户村民为被告,以村委会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九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承包的蔬菜大棚,排除妨碍,将毁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5253 万元。

原告起诉理由是:原告每年都按时交纳承包费给村委会,并不欠租金。2017 年5 月14日,九被告来到原告承包的大棚,将大棚内种植的蔬菜和大棚上扣压的草帘毁坏,在大棚外围种植蔬菜,挖沟占道。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九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承包的蔬菜大棚,排除妨碍,将毁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九名被告辩称,其与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从2014 年起,村委会陆续拖欠九被告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九被告认为村委会与九被告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与九被告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原告起诉九被告主体不适格;九被告没有毁坏涉案土地,也没有阻拦原告运输蔬菜。九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九名被告分别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和村委会与张大利签订的《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九被告以村委会欠付土地流转费用为由阻碍二原告经营大棚理由不充分,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之义务。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九名被告张互负连带责任停止侵害二原告经营其承包的蔬菜大棚,并将二原告承包的蔬菜大棚土地恢复原状,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评析]

本案九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未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只能依据法律来确定能否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承包人张大利每年均按时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虽拖欠九户村民的承包费,并未达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视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程度,且九户村民主张解除合同,但却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故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村委会拖欠承包地流转租金,九户村民可依法主张给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采取强占等违法侵权行为,否则给付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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