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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

2019-12-09马艳兰杨榆梅

云南农业 2019年8期
关键词:资质证书检验

马艳兰,杨榆梅

(1.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云南昆明 650201;2.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云南昆明 650224)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云南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共134 个。截至2018 年底,昆明市等9 个州(市)级检测中心、红塔区等49 个县(区)级检测站通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质监局的资质认定(简称“双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一个以农业农村部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体、州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所)为基础、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速测实验室为补充的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构建形成。本文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的梳理,进一步理清了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的相关职业规范,避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法律纠纷的产生,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公正数据,同时也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农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过计量认证合格。考核及资质认定的目的就是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必须准确真实,如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责任明确规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设专章明确

对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所生产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范。主要是:

(一)无资质,严重违法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资质,轻微违法

1 个月内改正,未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的,罚款1 万元。包括以下几种违法情节:如检验检测报告上的;用语不规范,检测依据标注不准确,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不规范等;人员聘用不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原始记录和报告管理不规范,出现档案缺失、错误或者保存不当等问题;不规范实施分包;未依法办理变更;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未按时上报年报、统计数据;自我声明不真实可信;未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有资质,较重违法

3 个月内整改,同时罚款3 万元。包括以下几种违法情节:条件和能力不符合,仍擅自对外出报告;超范围检验检测,擅自对外出报告;数据、结果失实;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

(四)违反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

责令改正,处3 万元罚款。包括以下几种违法情节: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五)严重违法,撤销证书,3 年内不得再申请

包括以下几种违法情节:不检测出报告;篡改数据出报告;停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报告;停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欺骗、贿赂方式取得资质认定。

(六)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情况

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守的从业规范

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单位通过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指导书》等体系运行文件,严把质量关,同时牢记以下11条行为准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 年。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目前,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监管趋严,社会关注度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有法律意识,要学习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将法律责任牢记于心并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将检验检测工作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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