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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隐私权探讨

2019-12-08吴尚儒麦嘉妍冯婧琦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营销界 2019年46期
关键词:数据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

■ 吴尚儒 麦嘉妍 冯婧琦(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一、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指的是社会公民在使用网络的时候涉及到的个人信息、生活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不能被他人复制、获取及使用,与此同时社会公民也不能在网络平台随意泄露他人敏感信息,以及散布有损社会安定、国家团结的恶意土拍你、毁损意见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网络隐私权能够对公民的基本信息、敏感信息、社会信息进行保护管理,公民对上述信息具有完全的知晓权。

(二)基于电子商务的侵犯隐私权形式

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侵犯形式有:(1)电子商家通过表格填写、线上咨询、追踪技术等形式收集到消费者的各种基本信息,未经本人允许用作他用;(2)电子商家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录入特定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用于商务推销,由此导致大量垃圾邮件强行传输到消费者邮箱;(3)有些公司为了某些商业目的会与其他公司交换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是将大量个人信息以打包的形式公开出售,以此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4)上传到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极易被他人非法盗用,不法分子可以通过Cookie跟踪工具、垃圾邮件、网络黑客等技术手段进行信息窃取。

二、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通过网络数据统计发现我国网民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人们借助网络平台获取更多便捷数据的同时也泄露了大量个人信息,垃圾邮件、搜索事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隐私曝光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业内自律监管机制不健全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力度,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隐私保护政策,计划;我国依据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以此梳理电子商务与隐私权的乱麻关系。由于管理协会并不具备足够法律效应,由此导致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存在很多隐私权侵犯行为,有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多收益,收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开发及商品推销;不良网站通过特定技术手段将使用者未公开信息窃取出来,从中提炼出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进行公开兜售;部分网络公司通过线上平台转卖、交换消费者隐私信息;有些网站甚至在填设了霸王条款,以此免除自身隐私权侵犯责任或者强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

我国政府对于隐私权保护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系统,由于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使得隐私权保护工作不够科学合理,无法获得最佳管理效果。大部分隐私权保护法律分散于之中,一旦遇到电子商务隐私权侵犯案件,常常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保护工作也没有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某些《管理办法》中公布了相应规定,由于不具有足够的法律效益,使得电子商务交易过程隐私权侵犯行为频频出现,无法有效规避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给公民生活、社会安定带来很大困扰。

(三)隐私权保护手段相对匮乏

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调控手段相对而言比较单一匮乏,主要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管理方式,即,但由于名誉权与隐私权在本质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因此这种保护方式往往无法取得较好管理效果。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侵犯案件在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往往存在诸多困难,例如职责混乱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在传统商务贸易中也时有发生,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却更为突出,这可能是网络大环境的弊端与不足。网络微机技术改变了贸易格局及规则,使得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保护存在法律漏洞。

三、提高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策略

(一)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若想提高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力度,首先需要明确其在民法中的重要位置,隐私权有别于名誉权,需要依据概念特点确定人格权法律地位。目前存在的通过名誉权、肖像权维护隐私权的方式并不利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甚至会造成很多管理误区。鉴于此,我国政府需要在民法制定过程中将隐私权独立划分出来,切忌将其依附在其他权利保护制度之中,为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将隐私权管理范围、侵犯方式、职责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为隐私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法律支持。正如划为一章一样,以此提高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效益与管理力度。

(二)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律

就当前法律环境及技术条件而言,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保护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大力支持,同时还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数据保护与管理。依据网络隐私权特点明确保护职责及范围、规定侵犯责任义务、制定补救缓解措施。围绕网络服务特点制定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律,就服务商需要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依据法律制度收集个人信息,经得本人同意使用对应信息;为社会公民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有责任告知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经营者征得本人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需要尽量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同时也有义务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与管理,以此避免出现隐私泄露、窃取、篡改等问题。

(三)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虽然存在一些行政规章,但是都不够系统、科学,无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储存及管进行有效控制,其安全性、稳定性有待考证。仅凭这些零星的行政规章无法对隐私权保护工作提供全面的保护与管理,同时也不适于电子商务环境。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侵犯事件在进行判定的时候需要进行电子取证,因此需要特定的规章制度明确其法律效应,以便能够用于出庭作证。鉴于此,我国政府需要依据网络隐私权侵犯案件完善隐私诉讼法、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确保电子商务环境的合法、科学性。

(四)提高电子商务行业自律性

提高电子商务行业自律性也是加强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管理效应的有效措施,电子网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加强自我管理,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及保护管理政策,让消费者在使用网络平台的时候不再担心隐私泄露问题。通过ISP调控手段明确其在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例如在用户使用线上平台的时候明确告知其隐私权限及风险规避方式;采取相关技术保护手段保障录入数据的安全、隐蔽;避免为了高额收益未经用户允许随意使用其上传的个人信息;在使用用户某些信息的时候,需要就其个人权利保护措施进行认真讲解;对于用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公布使用的时候需要秉承谨慎、认真的态度。

四、结语

基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侵犯事件频繁发生,侵权手段更加隐蔽不易察觉,如何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力度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提高电子商务行业自律性以及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律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发展,避免网络隐私权事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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