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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2019-12-06苏薇

就业与保障 2019年21期
关键词:赔偿金张某规章制度

苏薇

(作者单位: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需谨慎。

用人单位未制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案例]张某系某公司的保安,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月工资3000元。张某在2019年3月1日工作期间被发现在值班期间睡觉的情形,次日,公司管理层开会一致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张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张某存在在值班期间睡觉的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之后,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张某自认当日确实存在值班期间睡觉的情形,但张某认为该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查,公司并未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张某作为保安工作人员,其在值班期间睡觉的行为违反了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但该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情形,是认定本案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所在。判断员工是否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情形,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明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标准。本案中,该公司未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具体的标准,故不足以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情形,因此,该公司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法律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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