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进行线索管理规范化的探究
2019-12-05张璐
张璐
【摘要】强化举报线索管理就必须根据举报线索管理流程的特点,紧紧扭住“归口管理、审查分流、线索存查、跟踪督查”四个环节,突出重点、把握特点、攻克难点、盯住热点,从完善相关制度入手,抓规范强基础,抓创新促深入,全面深入地履行线索管理职能,才能为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打下牢固的基础。
【关键词】归口管理 线索管理 审查分流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发动群众举报、鼓励干警积极收集线索,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案源,使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线索管理较为混乱的问题,统一管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导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线索散失遗漏、初查随意性大、成案率低的现象,影响了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强化举报线索管理就必须根据举报线索管理流程的特点,紧紧扭住“归口管理、审查分流、线索存查、跟踪督察”四个环节,突出重点、把握特点、攻克难点、盯住热点,从完善相关制度入手,抓规范强基础,抓创新促深入,全面深入地履行线索管理职能,才能为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打下牢固的基础。
一、归口管理突出重点,规范线索管理行为
归口管理是线索管理工作的基础,这一步工作如没有作到位,线索管理的其他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但实践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这三类线索的管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一直是归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不把这三类线索有效地纳入管理范围内,举报中心对线索的归口管理就可能成为空谈。不但会使这一部分线索失去有效监管,同时也会有碍于检察职能履行中的统一和规范。就部分基层检察院而言,一半左右的职务犯罪线索是业务部门直接受理或干警在办案中发现的。因而,真正落实这三类线索的归口管理尤其重要。为此,必须通过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办法,重点规范这三类线索的归口管理工作。
一是规范移送登记程序。对业务部门直接受理、干警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相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员必须填写《举报线索移送登记表》,在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果涉及正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暂时不宜移送登记的,必须由该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但必须同时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待不宜移送的情形消失后,再及时移送。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
二是规范二次分流行为。对于举报中心分流来的线索,接收部门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在本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举报中心作二次分流,严禁擅自移交其它部门或置之不理。三是强化监督。举报中心每月或每季度按照自己的受理和备案登记,与业务部门的报表逐一检查核对,看是否做到了“一个统一”、“一个一致”,即:初查案件数必须与举报中心线索登记数相统一、初查部门必须与接收分流线索的部门相一致。发现有线索未经登记或备案而进入初查程序以及擅自移交分流线索的等情形的,举报中心应有权向责任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同时抄报检察长及相关分管检察长,并纳入该部门年终考核。
二、审查分流把握特点,提高移送线索质量
从检察机关受理的舉报线索来看,内容或详细、或模糊,有的甚至只是只言片语,有的可查性强,有的根本就不具可查性,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果按照一般的操作程序,将所有线索不加区别地一律分流到业务部门,由于警力的原因,将使业务部门不堪重负,结果只能是穷于应付,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就象一个产品生产流水线,线索就是原料,没有合格的原料,是很难有合格的产品的。如果事先能够对线索进行初步的排队筛选,将那些质量不高的线索暂时排除在初查程序之外,将会极大地提高初查的成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许要好过百倍、千倍。基于这样的考量,可以考虑将这个排队筛选工作放在审查分流环节来作,也可以进一步深化举报中心线索管理职能。
一是对举报线索逐件进行审查。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应根据线索的来源途径、举报方式、举报心态、举报内容以及被举报人情况等具体特点,建立一个以涉案人为中心,以“单位信息档案”为纽带,分为一般线索库和要案线索库,集情报信息档案、线索管理档案、案件卷宗档案于一体,实现信息与线索存储管理的有机融合的“举报信息库管理系统”,对线索进行逐件审查。在审查中要自觉站在业务部门的角度,用办案人员的思维和眼光,全方位地评析、审查举报材料,对是否具有可查性,先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遇有情况不明的,及时通知举报人补充,必要的时候邀请自侦部门提前派员参加,尽可能多地掌握涉案情报信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审查过后,再由分管检察长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查。
二是对举报线索实行分类管理。举报中心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线索不同特点以及轻重缓急,按照成案型、半成案型、不成案型三个等级可将线索分类:实名举报且内容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线索,性质明确,成案可能性较大的,均作为成案型线索,匿名举报,性质不明,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多次举报未查处及检察长交办的,属于半成案型线索,问题已查清,无新情况、新问题等不具可查性的,及其他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属于不成案型线索。然后在此基础上分类进行管理:各类线索在三日内分流,分别由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签批,成案型线索收到后立即分流到侦查部门,由办案组签收开展初查。半成案型线索由承办人员对核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扩大信息量,并将搜集的情况一起移送侦查部门或移送有关政法机关、有关单位纪检部门处理。不成案型线索将其归入“举报信息库”存查,等待能与其相印证的新线索。举报线索经过这样的审查和筛选过后,可以有效提高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线索在移送时就有了个基本的轮廓和框架,提高了线索的质量,为自侦部门缩减立案前的初查时间和范围、为提高初查成案率创造了条件。
三、存查线索管理攻难点,整合线索利用价值
众所周知,案源不足是制约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基层院更是如此。可以这样说,寻找线索、寻找案源已经牵制了干警相当一部分时间和精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眼睛向外发动群众举报固然重要,但用心经营存查线索、深入挖掘存查线索中隐含的信息也不失为一条解决之道。
事实上,检察机关受理或掌握的的举报线索中,相当一部分是暂时不具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大而归入存查的线索。但并不是说这部分线索就不具有利用价值。为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力求在存查线索的管理利用上有所突破:
一是扩大存查线索范围。存查线索不仅包括分类管理中的不成案类线索,而且还应将初查部门初查未成案的线索也归入其中。二是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存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存查线索库,分门别类专门登记存档,确定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并保持和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一旦有新的举报或者具备初查条件时,及时提请审查评估。三是规范线索存查程序。线索存查必须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存查意见,院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小组评审后才能入库,严禁擅自存查,初查部门未成案线索,在反馈时自动入库。
四、跟踪督察盯住热点,及时答复,减少重复举报
热情接待举报是前提,而及时妥善回复是群众衡量我们工作诚意的最为直观的尺度。舉报人积极向检察院提供有关线索,其内心更注重的是处理结果。故无论查处结果如何,都要对举报人有个交待。尤其是举报有出入或失实的也不能忽略,有的还要在答复的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寓宣传、教育、引导于答复之中,从而减少重复举报的。以诚感人,消除误解,使举报人日后成为我们工作的义务宣传员,使举报工作得到人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一是严格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做好跟踪、督办、催办工作,要求承办部门按时反馈查处结果。二是由举报中心从程序上、实体上对反馈的结果逐案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由举报中心入卷归档。三是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随机抽选案件,对自侦案件进行回访考察监督。四是强化控告申诉部门对自侦工作的监督职能,凡当事人对自侦部门的侦查行为、处理结果不服的,一律由控申部门复查、答复,不得再转给自侦部门自己处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五是控申部门结合移交线索查处情况,与刑事侦查监督部门配合开展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看有无该立不立、办人情案、受利益驱动办案的现象,并根据情况移送政工纪检部门查处,以保证对这两类线索查处活动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