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问题探析
2019-12-05李永高
李永高 吕 逊 赵 頔
内容提要: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是以武警部队特种装备为主体对象开展的标准化工作,是武警部队装备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的建设条件。随着装备科技领域的军民协同创新日益深入发展,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的现实需求与相对滞后的建设模式之间的矛盾愈显突出,主要表现在:标准体系不健全、统筹管理不完备、制度保障难落地。推进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军用装备标准化建设有益经验,结合武警部队实际,在完善特种装备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等方面下功夫、求突破。
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是指具有特殊的战术技术性能,供武警部队特种警察部队实施特种作战行动和执行特殊任务使用的各种装备。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是以武警部队特种装备为主体对象开展的标准化工作,是武警部队装备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的建设条件。随着装备科技领域的军民协同创新日益深入发展,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的现实需求与相对滞后的建设模式之间的矛盾愈显突出。因此,深入研究并积极推进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体系不健全
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特种装备建设发展与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即需求分析、体系设计、项目论证、建设管理、作战运用及保障全过程。从当前装备建设实际情况来看,标准体系还远未覆盖特种装备发展全过程。尤其是体系设计、使用保障阶段的标准较少,标准支撑和军民协同创新领域有限。某些技术装备,由于在体系设计阶段没有国家和军用标准可供参考,在关键指标上,已建和在建系统采用了不同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协会标准,造成系统之间难以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致使难以发挥效益。
(二)统筹管理不完备
不断发展的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统筹格局尚未形成,军民协同创新基础比较薄弱。
一是特种装备标准化人才力量薄弱。因其专业特殊性,特种装备标准化专业人员、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标准管理人员严重短缺,效率不高,难以保证标准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二是特种装备标准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由于统筹管理不够,特种装备标准水平在易用性、实用性、耐用性方面相对较低,导致部分特种装备在部队实际应用时出现不会用、不好用、不敢用的现象。
(三)制度保障难落地
在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中,相关制度机制保障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标准实施缺少制度保障。当前,特种装备相关领域认证体系仍不健全,无法直接对装备或服务给出合格鉴定结论,部队对特种装备的真实需求也无法反映到标准体系中来。
二是军地对接缺少沟通协调机制。在明确掌握先进民用标准、保障相关主体权益、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军品采购竞争机制等方面,缺乏制度的全面规范与支持。相关民口单位无法及时掌握特种装备需求标准,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世界主要国家军用装备标准化建设的有益做法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体化”模式
美国以效能最大化作为军用装备标准化工作的基本目标,多倾向采用非政府标准,并精简军用标准内容,更注重性能指标。同时,不断吸收民间科研机构、生产厂商参与其标准化活动。只要是有利于提高军用装备标准效能、增强未来国防能力的提议,均积极采纳实施。目前,美国只从装备产品上区分军用与民用,而不在制造商、生产线、管理方式和体制机制上区分军用或民用。例如,波音公司生产的客机和美军运输机的共用件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实施军民融合保障提供了极大便利。美国还组建了国际军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开放论坛,解决有关问题。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民技优先”模式
英国注重在全世界范围内吸引技术先进的民用部门参与本国国防工业的科研和生产。其国防工业科研与经营模式,是科研以政府为主、生产经营以企业为主,近三分之二的国防科研任务由政府科研机构承担,其余则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负责。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国家的科研团队,又能激发企业参与活力,适应市场需求和规律,也为军用装备标准化建设起到促进作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和行业标准体系,都在其军用装备标准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寓军于民”模式
由于历史原因,德国、日本不允许存在军事工业。因此,其军事工业任务基本依靠民用企业完成,相应的装备标准化建设也实行寓军于民的模式。其中,德国通过建立权威的信息双向发布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在几乎所有的州府和大城市都设立了市场信息和服务咨询机构,免费提供所有有关国防工业和军用装备采购的信息和材料,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日本政府也注重在政策和资金上,大力支持民间企业发展军民两用的技术和产业。因此,在国防工业能力和经济实力方面,日本民间企业都有着明显优势。
三、推进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特种装备标准体系
特种装备标准体系,应集合军用装备标准与民用装备标准各自优势,实现军地协同创新发展。
一要建立健全特种装备标准分类体系。可依照武警部队特种装备的业务用途,将特种装备标准体系划分为综合类、指挥类、侦察类、突击类、运输类等装备保障标准。也可依照装备工作性质,划分为“基础建设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供应保障标准”“业务管理标准”等,以完善武警部队特种装备保障标准。
二要统筹兼顾,梯次设置。在制定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时,可以只针对主要的单项标准对象;随着工作逐步深入,再逐步扩大至与这些单项内容有关的标准对象。循序渐进,加强标准体系配套建设。
三要吸收借鉴民用标准。应避免过于强调特种装备的特殊性,积极吸引更多民口单位参与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工作。同时,武警部队也应在介入民用装备标准制定过程中,使民用标准兼具符合武警部队特种装备的需求。
(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
高效顺畅的特种装备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可确保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有序进行。
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应尽早出台特种装备标准化管理办法,明确需求和各方职责;强化考核监督,确立需求对接、规划计划衔接,以及标准采用、转化、制定和资源共享等相关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应建立良性的沟通协调及信息交换机制,将特种装备标准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使有能力有资格的民口单位通过权威渠道获知信息,并踊跃参与武警部队装备的标准化建设。
完善符合性评估机制。评估与设计、实施,共同构成军民交流整合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持续完善机制,将标准放到实践应用中检验,评估其被接受程度和生存能力;不符合标准的,给予修订完善。
(三)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武警部队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层次,按照装备保障要求,应坚持顶层设计、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可在武警部队装备业务机关指导下,由军地双方联合建立特种装备标准化专家组,定期召集特种装备标准研制、使用、管理的专家和代表,对跨军地、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问题进行研讨协商,发挥专家在特种装备标准化建设中的专业指导、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突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