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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

2019-12-02段亚楠

祖国 2019年20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转型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民事诉讼法制在不断的实践中构建并完善。因此,在我国的转型关键时期,民事诉讼法学应该专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将大量的研究资料投入到民事诉讼法的建设当中,以适应目前我国法制的需要。在过去,我国由于司法政策不够健全,浪费了一定的学术研究资源,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心也随之偏移,导致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较为贫乏。所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应该集中在对于民事诉讼法制度的理论研究上面,并结合实践,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制度   民事诉讼法原理

近年来,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无论是从经济、政治、法制还是人文环境方面,都在飞速地改善和发展着。因此,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在构建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实体法规范的建构实施工作,还要推进程序法的建设,这是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制的主要区别和进步。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依赖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进步,应该在民事诉讼学的理论研究方面多投入经历,促进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制也在不断发展与重建。总体上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法制建构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范围和匡正空间。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完成大规模建构工作,建构任务也复杂而艰巨。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制订和实施而言,虽然尽量基于民事诉讼法文本来展开,还创设了很多新的制度,但是距离建构完善的证据制度还有很远的距离要走。比如,对证人伪证、伪造证据的惩罚、证据提出的时间、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调查结果的公开方式和时间以及证据程序的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案件的真实性和司法的正义性十分关键。而且民事诉讼法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较为模糊,对于应当细化的规范没有明确。比如,对于涉及商业机密、职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文书应该如何提出?法院审查判断的程序是什么?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决应当如何救济?等等问题。所以,目前民事诉讼法仅仅有一个基本的建构框架,很多细化的问题和特殊情况并未设置健全。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该针对于这些细节来系统地进行理论方面的研究,通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支持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心

就目前而言,民事诉讼法的建构较为趋向于经验主义,而非理论方面对诸多案例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民俗诉讼法理论资源匮乏、司法解释欠缺等弊端就逐渐表现出来。现有民事诉讼理论对于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架、相互关系以及不同案件间的适用性等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和支持,很多方面争议性较大,这就说明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对于基本理念、原理和制度方面的理解不够深刻。而且,在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如此匮乏的情况下,研究学者的研究方向还集中与诉讼调解、司法制度的实际操作和运用等方面,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无谓消耗。

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的联系较为紧密,因此司法制度的研究应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关注重点。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是民事诉讼改革的基础。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如果司法体制不改,那么民事诉讼的改革就没有了依靠。而且司法体制改革关乎民生,社会效应更加强烈,相比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来说,可行性较高。对于司法制度改革来说,常常与我国的历史风俗、文化传统、民众的意识形态等密切关联,因此,感性高于理性、信仰高于科学的情况常常出现。对于司法制度的研究,应该从司法的实际运行状态入手,全面了解司法人员和物质资源的相互关系和配置情况,在统计信息失真和部分公开的现实条件下,采取更多实证性的研究。司法机关也应配合司法制度研究学者,通过探析民事诉讼的真实案例来深入分析其原理,结合政治学和法政策学等不同的研究领域和学科,将研究资源和司法人员紧密联系,研究出一套适用性广、合理性高的民事诉讼司法体系。

此外,由于我国在司法研究方面,存在着学术和司法机关分离的现象。因此,相关课题资源的设置偏向于学术性而非对策性,实际应用价值较为有限。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重复性较高,加剧了民事诉讼法制的理论欠缺。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重点应放在基于现实基础的诉讼理念、诉讼体制和基本诉讼原理原则及制度方面的研究,真正厘清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路径和基本架构。应该明确我国真正需要的诉讼体制,明确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否应坚持和真正要义,深入挖掘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问题并分析在既判力制度方面的缺失和民事诉讼原理。在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应该理解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冲突和一些漏洞的情况,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則进行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断拉近,我国的民事关系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到了一个更为关键的节点。对于传统的民事纠纷,我们过于注重感性在纠纷解决当中的比重,经常无依据、无规范地凭感觉解决纠纷,也经常存在司法者不够换位思考,过于矮化处于纠纷当中的百姓,忽视纠纷解决的程序正当性。因此,在缺乏合理有效地民事纠纷解决体系的情况下,只能靠模糊事实的调节方式,依靠基本的感觉来解决纠纷。一旦大量的基于意识的民事纠纷调解方式占主导地位时,就会麻痹群众对于调解程序公正性、解决规则合理性的追求,最终导致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接线不断模糊,纠纷解决程序形同虚设。由于在实际案例中缺乏群众的督促和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追求,缺少了发展的理由和刺激,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在民事诉讼法研究方面的投入就会不断流入其他领域,学术与实际脱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也会在贫瘠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所以,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应该认清目前的现实情况,基于对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实践来促进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不断积累。相关研究人员必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成功经验和理论,结合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实际应用现状,用充足的自信和充分的规范分析与研究,加强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建设。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我国的国情也处于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阶段。因此,应该厘清诉讼制度、构成原理、使用环境、社会影响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民事诉讼法制的建设和理论研究。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和研究方向

近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外交都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建设同样应该跟上其他领域的发展。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建构还处于初期阶段,加之我国人情化社会的程度较深,群众的法治思维普遍较弱,因此造成了民事诉讼法的实践积累较为薄弱。基于当前我国情况,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让我国法制和理论上逐步走向亲和力与公正性兼具的道路。人类的进步在于经验的共享,我们既要注重实践在法制建设当中的关键作用,也要把理论方面的积淀不断充实起来,加强法制建构原理的普适性和公正性。由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一直处在高速增长阶段,国力不断攀升,因此更要加强忧患意识,杜绝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大国、强国意识膨胀,排除自身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和隔离。

其实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们与法制健全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应该避免其他领域的高速发展带来的封闭自大情绪,虚心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法治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尽量开放、规范地实施民事诉讼制度,以相关实体法如民法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榜样,跟上民法学学习借鉴的步伐,努力让民事诉讼法比肩其他领域的发展,切实地满足人民的需求,促进民事纠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国部分学者从“法制特殊论”出发,认为所谓国外(特别是欧陆法系)法治理论并不适合中国。但其实法制建构具有较强的原理性,如果深入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就会发现,国外的法学理论研究结果还是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价值。因此,未来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学者应该以更加辩证和客观的角度看待法治,强调在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后现代法学理论进行解构的基础上,以更加科学规范的结构主义法学视角看待法治,既要对法治进行解构,又要承认法治原理和法治建构的关键作用。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其他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普适价值,对于成功经验予以借鉴,对于不适于我国国情的方面予以摒弃,努力越过我国法治初创的混沌阶段,排除社会转型对法制建设的模糊影响和带来的焦虑感,通过不断地学习借鉴、实践总结,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并以此推動社会向着更加文明、和谐的方向进步。

由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很大程度上受早期传统的规范分析和法教义学的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式上欠缺先进性,不足以满足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实际需求。所以,未来应该针对不同学者擅长的领域进行不同理论研究方向的划分。比如,有些学者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上更偏向于规范分析,就可以让其对口民事诉讼法规范原理的研究。对于规范分析思维不适用的领域,应当交给相关社科法学领域的研究人员来完成。相关研究人员也应当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道德等方面的领域进行必要的涉猎,以另一个视角来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国家也可以逐步培养交叉学科的人才,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注入新鲜血液,防止部分研究人员由于交叉学科的限制而影响研究进程,这也将是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之一。

四、结语

在研究任务方面,我们应该重视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和相应的解释学原理及方法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成功经验,还要将适用的实证研究运用到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当中。我们必须意识到,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技术要求严谨、专业性强,不仅需要严谨的调查问卷和大量数据的支持,还需要通过严格的规范要求来保证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关系复杂、人情世故和传统文化影响根深蒂固的国家,应该从群众的思想建设入手,结合科学深入的理论研究,不断促进我国法制化建设。在研究任务方面,我们应当将民事诉讼制度的适用性和合理性研究重视起来,充分了解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状况,结合相关不合理的情况不断对其完善和修改。最后,还要培养民事诉讼法学和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交叉领域的人才,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后备力量。路漫漫其修远兮,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任重而道远,但只要不断坚持,相信我国会逐步朝着法治型社会的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龚斌雪.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9,(09):212.

[2]王圆圆.关于思维导图在高职高专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分析[J].智库时代,2019,(04):206+208.

[3]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学术发展与推动实践比翼齐飞[N].检察日报,2019-01-08(003).

[4]郑伊伊.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野的恶意诉讼规制[J].法制博览,2018,(36):260.

[5]何勖.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J].法制博览,2018,(33):227.

[6]胡月.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J].法制博览,2018,(33):240.

[7]陈智平.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贫困化分析与思考[J].法制博览,2018,(31):231.

[8]金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J].交大法学,2018,(04):110-120.

(作者简介:段亚楠,硕士,毕业院校:河南大学,单位:南阳理工学院;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