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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谭 古人如何打官司?

2019-12-02于畅

高中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诉状官府老百姓

于畅

在古装剧里,我们常看到老百姓一有了冤情,就跑到县衙门前去击鼓,通常会得到县官大人的接见,有了面呈冤情的机会。这所谓的“击鼓鸣冤”其实是到了明清时代才有的一种紧急诉讼方式,往往是重大冤情在正常程序中没能得到昭雪,当事人要找更上一层机构伸冤。

那么,古人打官司和我们今天一样吗?如果穿越到古代,不幸遇到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古代的诉讼流程

自秦朝起,中国的起诉制度就已建立。一类是公诉,即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比如宋江因“浔阳楼题反诗”被起诉。还有一类是自诉,即受害人或其家属提出的起诉,如,阎婆起诉宋江杀了自己女儿阎婆惜。

同样在《水浒传》里写武松通过法律程序为兄伸冤时,他先要了潘金莲和王婆两个人犯的口供,然后带着一群人证(街坊邻居们)到县衙起诉。知县处理案件时“先问了王婆口词,一般供说。四家邻舍,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都取了明白供状。”之后让验尸官验了尸体,该查验和对证的工作就处理完了,接下来是收监人犯,最终给出审判结果。这大致就是古代老百姓打官司的全过程。

想要打官司,最重要的是写好一纸诉状递上去,不写诉状,官府是不会理会的。一份合法的诉状,首先要符合书写格式,一定要写清楚告状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所告何事以及案情和经过,还要附有“状式条例”——包括各种不准告状的行为。而且,民众告状所呈递的诉状,并不是随意写在纸上即可,而是由各地统一发行状纸,由官府制定管理,百姓告状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即可。

不过,古代的普通老百姓多是目不识丁,写诉讼状就得托专人——讼师,比如周星驰在《审死官》中扮演的讼师宋世杰。讼师不仅会帮忙写诉状,还会给人出谋划策,需要的时候,还能代为打点衙门上下各处的关系。好的讼师往往能一纸讼状定乾坤,据说清代湖州有个叫疙瘩老娘的女讼师,文笔非常了得。有个寡妇想改嫁,可是夫家不允许。疙瘩老娘收了寡妇一大笔钱后,写了十六个字的讼状:“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立刻博取了县令的同情,打赢了官司。讼师这个职业是个良心活,所以这个群体里既有为民伸冤的正直讼师,也有像《九品芝麻官》中的“方唐镜”那种与官府勾结鱼肉百姓的“恶讼”。

官府的官吏集中收取诉状之后,首先要审查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所诉事由是否有明显的捏造痕迹等。有许多情形都可能成为不予立案的理由。状词如果不准,则将告状人训斥一番,赶出衙门;或在状纸上批写不准的理由,令其知晓。

实际上,老百姓解决纠纷并不都要通过打官司的途径。中国古代崇尚无讼,认为没有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的。所以,早在西周时就有庭外调解制度,以便在诉讼之前解决争端。古代历朝都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纠纷的官员,他们的工作就是调解百姓之间的仇怨。或者由德高望重、辈分年长的人出面协调当事人双方和解也是解决纠纷的常用办法。尤其是具有权威性的族长,在宗法制度的古代社会还是很管用的。为的就是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现无讼。只有遇到调解不了的,或是事关人命的大事,这才启动打官司的程序。

衙门里的讲究

县衙里设有和上级机构对应的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其中的刑房就是专门负责案件审理等司法事务的。县衙大门口的登闻鼓可不能随便乱敲,除非是有人命案或大冤案;一旦敲鼓,知县就得升堂。平时,知县大人也不是天天坐在公堂上审案子,每月安排有固定的日子,也就是衙门的“放告日”。

人们常说“对簿公堂”,公堂也就是府县衙署的大堂,是审理案件的正式场所。所谓“开堂”,即开庭,指开始审案。当原被告对簿公堂时,不只要面对“青天大老爷”的审问,还有庭下群众众多眼睛的打量。事实上,官员也需要有这些群众的见证,以彰显自己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具体审理案件中,被告的口供非常重要,这是定罪量刑的凭据。倘若是普通案子,官老爷自然能够轻松破案,但如果遇到刁顽之徒,那么就少不得就要动用刑讯逼供了。古代不避讳用刑得到口供,但是这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比如玉堂春、窦娥等都是文学作品里屈打成招的典型。那些让人心惊肉跳的刑具代表了法律的威严与残酷,这些刑具别说用到弱女子身上,就连卢俊义这等大汉也熬不住。所以在重刑之下得来的口供往往有失公允。取得口供三日后还要复审,看供词是否前后有出入,复审以后才能判决。犯人要是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请求复讯。

判案的过程中,天理、国法、人情都是要综合考虑的。完全遵照律条可能会有失“人情味儿”,所以一个成熟的判案者务必要考虑全面。这也是老百姓为何极度渴望有青天大老爷能为民做主。

人命关天,对于判处死刑的人犯,又当慎之又慎。执行前要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审录,复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时间也有讲究,在一些国家重大节日、祭祀的日子不能执行死刑。比如,知府蔡九要速速斩了宋江、戴宗,当案黄孔目因与戴宗私交甚好,故意拖延时间,找的借口就是“明日是个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至五日后,方可施行。”这下就顺理成章地拖延了五日。一般执行死刑是在秋季霜降到冬至之间,顺应大自然的萧杀之气,即所谓“秋后问斩”。

结案也有期限,从立案到破案到通缉,務必在三年零四个月(即40个月)内完成,超期的官吏将受到弹劾。这对审理案件的官员以及公安队伍都是不小的考验,所以往往会不顾事实草草结案。因此,老百姓对那些屡破奇案的狄青天、包青天等人满满的都是崇拜与爱戴。

打官司要花多少钱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句话说明了从古至今但凡打官司都要交纳一定费用的事实。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民刑合一的体制,诉讼费用在各朝律典中并没有专门规定。然而,古代老百姓打官司并非是免费的,一旦案子得到受理,告状之人需要交纳许多费用。以清代为例,在《活地狱·评语》中开列的主要名目有:“要官出差,请差费是第一;书办起稿费是第二;差人要发路钱、安家费是第三;差人动身吃神福是第四;差人吃茶吃饭吃烟是第五;客寓栈饭钱是第六。”仅仅诉讼过程中,衙役就可以向当事人索要鞋袜钱、酒饭钱、车船钱、招结费、带堂费,等等;书吏可以向当事人索要纸笔费、传呈费、买批费、出票费、到案费、结案费,等等。过堂时,告状者要交的钱有诉讼费、审讯费、取证费、讨保费、看门钱、巡风钱,倘若官府“加班”半夜升堂,还须交纳辛苦费。任何官员对此都不能不默许(顶多稍加约束而已),因为这的确是解决手下薪水不足的方法。

那么,打官司交钱始于何时呢?从史料上看,自西周时期就有这种制度了。据《周礼·秋官》记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这里的“两造”说的 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束矢“即一束钱。这句话的大意是说,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之前,必须先交给官府一束钱来作为诉讼的保金,当事人倘若不交“束矢”,就看作是败诉了。同时,交了“束矢”没有出庭也被判为败诉。当官的要将这些“束矢”上交国 库,但也有些官吏将其偷偷装入个人的腰包,这也不失为一项丰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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