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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是一种制度完善

2019-12-01董希淼

投资与理财 2019年7期
关键词:保险条例保险制度管理机构

董希淼

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是对存款保险制度作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作为法人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在业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更加公正地进行存款保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将更有效率。下一步,应落实“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权,使其以更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参与问题银行处置工作

近日,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意味着,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四年之后,存款保险基金将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更加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好存款人权益。

1993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定义,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是一个高储蓄率国家,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构筑起一张坚实的金融安全网,为利率市场化推进奠定基础,为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支持,对老百姓的存款提供更多保障,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四年来,我国存款保险尽管未发生支出和使用,但已经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存款保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支出,但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中,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和信任。对大银行来讲,存款保险有助于大银行逐步去除事实上的“国家信用”,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中小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增信”措施,有利于它们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截至2018年底,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亿元。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设于人民银行内部。此次存款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央行为唯一出资人。尽管《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作为央行内设机构和附属职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可能会影响公正性,工作效率较低,難以承担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重任。从国际上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往往作为独立机构,对参保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

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四年之后,我国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是对存款保险制度作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作为法人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在业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更加公正地进行存款保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将更有效率。下一步,应落实“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权,使其以更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参与问题银行处置工作。

在此次接管包商银行中,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相关存款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保障。可见,存款保险公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问题银行的处置工作。这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存款保险第一次“实战演练”。对金融管理部门而言,应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更加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使用条件、方式、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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