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工程建设领域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2019-11-30◎文/李威
◎文/李 威
工程建设是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要领域。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部分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质量安全事故、商业贿赂、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伪造业绩、拖欠账款工资、不履行合同等违法失信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领域新型监管机制。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各领域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指明了方向。
有序推进事前环节信用承诺
承诺是诚信教育的重要方式,通过信用承诺特别是公开信用承诺,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广大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由于工程建设领域事前审批事项较为集中,有序推进事前环节信用承诺已成为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抓手。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应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有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应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有序推进信用承诺的过程中,承诺书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权威渠道向社会公开,既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也为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创造条件。同时,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不能“一诺了之”。对违反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形要撤下审批或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期整改。
除了开展行政审批所需告知承诺外,应当鼓励开展其他形式的信用承诺。如,审批部门可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又如,可引导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主动向招标单位、业主单位或上下游合作伙伴做出信用承诺,指导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为目的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性信用承诺等。
着力加强事中环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工程建设产业链条长、涉及领域多,事中环节的监管项目也比较集中、监管任务比较繁重。不断增长的市场主体和建设项目数量与相对有限的监管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如何破解这个矛盾,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把工程建设市场管住、管好,是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挑战。在信用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分类,以违法失信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好钢用在刀刃上”,这是实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的重要方式方法。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再像以前的传统监管方式,对所有的企业平均用力。对一般的企业,只需要按照正常的频次和比例安排抽查;对高风险的企业,要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对信用状况一贯良好、风险很低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抽查频次和比例。也就是说,哪个地区风险高,就重点监管哪个地区;哪个企业风险高,就重点监管哪个企业。
要实现精准监管,前提是风险识别要精准,信用分级分类要精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数据分析模型,对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的“信用画像”。谁的信用状况好不好,通过这个模型测算就一目了然。所有的市场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的高低分出高低等级,适用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关键所在。反过来说,通过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也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以降低被抽查的概率,降低被监管成本。
大力实施事后环节信用联合奖惩
当前,包括工程建设在内的部分领域失信行为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失信成本过低,容易形成“侥幸心理”,最终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局面。因此,各部门和全社会要联合打击严重失信行为,让失信者付出高昂的、难以承受的代价,同时也大幅度提高守信者收益,让其实实在在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更多的便利优惠,不让老实人吃亏,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正确导向。
四川自贸区在全国首创的“首证通”行政审批改革,倒逼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解决了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为市场主体降门槛、降成本、提效率方面所做的探索。图为11月15日,四川自贸区成都市高新区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咨询服务(中新社 发)
要坚决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与此同时,要在招标投标等领域广泛查询应用信用记录,使“昨天”的诚信与“明天”的市场挂钩,让守法诚信者获得更多发展机会,让违法失信者被市场所淘汰。
不断建立和完善失信修复机制
失信联合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还是要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大量市场主体因为主观、客观原因,都有一些违法失信的记录。对此,需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性的轻微失信行为,没有主观恶意、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行为,只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并消除不良影响,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相关政府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给企业一个自我整改、重新树立良好信用的机会。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市场主体应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适应信用监管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日常信用管理,树立并珍惜自身信用,以信用赢得市场,以信用推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