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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让互联网金融在法治阳光下运行

2019-11-30百家号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9年1期
关键词:犯罪领域金融

近期,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横生,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宣布传统金融行业打破刚兑,P2P爆雷潮席卷全国,跑路、倒闭的平台不计其数,逾期无法兑付等乱象层出不穷。隐藏在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浮出水面,而法律的滞后性也随之显现。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参与人数众多、涉及资金规模巨大等特性,因而在该领域产生的风险往往会比传统金融领域更加难以控制。互联网金融的治理要建立金融风险防控一盘棋的理念,不仅依靠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雨”,更要在法律层面加以统一规范,建立预防和惩治体系,充分发挥刑法、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将涉案的实质犯罪主体绳之以法。

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可能涉及的犯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判断平台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最高法院于2018年7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金融审判的依据。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实质犯罪主体往往隐藏在平台背后,且具有复杂的利益链条,仅仅依靠对平台和有关借款人的制裁往往不能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使其依然逍遥法外,这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惩治的难题。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惩治,应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入手,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涉案犯罪的审理依据。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标准,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在诉讼领域。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对以平台为工具实施诈骗行为或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交易相对方进行追查,找到背后的犯罪主体,从根源上摧毁其利益链条。

由于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预警机制,从目前管理体制看,有必要整合公安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管理部门的力量,合力构建预警机制。对于显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而言,可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并防止犯罪危害的扩大和蔓延;对于隐性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而言,可以借助预警机制充分收集和固定证据。而事实上一些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搜索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拥有海量的数据,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是通过这些平台、利用这些工具来实施的。因此,有必要借助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和职责。同时要避免干涉公民的通讯自由以及其他受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保证公民个人的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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