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下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探讨
2019-11-30白东焕齐鲁理工学院
白东焕 齐鲁理工学院
近年来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出台后,我国财政贴息处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以及企业都要按照拨付对象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救援的揭示》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调整实际利率等方法,实现财政贴息与借款费用准则的统一。鉴于此,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实施下,企业要做好会计处理相关工作的调整,改变原准则下的会计工作机制,重新构建新的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模式,保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以及真实性。所以,实际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应随着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出台,寻求新的会计处理方式。
1 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下财政贴息会计处理的变化
比对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原准则缺乏对“政府补助”的特征以及确认条件,因此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出台后,企业的财政贴息会计处理体系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企业要具备“政府补助”的两大特征,满足源于政府经济资源和无偿性的资金,才能得到政府的补助。另一方面,新准则的出现改变了以往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增加了“其他收益”这个会计科目,并依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区分了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以及非日常经营经济活动,细化了企业各项财政收入的来源以及属性。
因此,新准则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会计处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第一,新准则详细的划分了政府补助的类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往往会采用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后者则是多采用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按照合理以及系统的方法进行分期损益记账,通过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进行收益分配。因此,新准则比对原准则,多增了资产在寿命结束前提前处理以及其剩余递延收益的处理。
2 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相关理论研究
对于国家和企业发展而言,政府补助的存在是为了促进特定产业以及地区的经济扶持,所以通过经济发展政策为产业和地区提供一定的政府补助。新时期以来,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以及新产品的研发力度等,政府也会采用倾斜政策为企业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政府补助最为明显的体现,就是国家财政向企业进行财政拨款或者是低息贷款等,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扶持。从商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补助是将政府当做委托人,借助注入资本、政府采购、税收返还等多种方法对企业提供各种资金补助等,以优化企业发展的经营环境以及业绩等。因此,政府补助的相关事项必须要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以及补助会计信息披露等,为投资者提供公平、透明的信息环境,我国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出现,就是为了明确而详细地提出相关规定,便于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明确定义为,企业从政府各部门无偿获得资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除却政府作为企业固定的投资资产以外,所以债务和面以及直接减免税等税收优惠等不是政府补助。要得到政府补助,企业必须要满足相应的附加条件,并依法申请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补助。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有资本法以及收益法等,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作为所有者权益科目进行核算,将政府补助区别于经营收益,遵守资本保全原则,不应计入经营收益科目中。收益法则认为政府补助应该作为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因为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政府补助,实际会计核算中应按照配比原则,计入损益类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则是依据相关成本与政府补助的配比关系,将成分费用与政府补助费分开按照相配比进行收益计算,净额法则是将政府补助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冲抵,并披露冲抵信息以及相应的净额。这些会计核算方法都是进行政府补助的常用方式,对于已经确认获取政府补助的企业而言,应针对不同形式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有效实现财政贴息的会计核算与处理。
3 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下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2017 年我国财政部出台先企业会计准则后,就明确规定财政贴息应按照拨付对象进行净额法实现会计处理,无论是在那种情形下都应按照此项条款,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展现出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特征。净额法在财政贴息会计处理中的应用,具有以下优势:
(1)消除财务人员的困惑。因为新准则明确提出要用净额法进行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这样一来就能保证财政贴息的处理统一化和系统化,便于财务人员在财政贴息会计处理事务操作中,科学进行财政贴息处理。净额法与《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的内容基本一致,县财政贴息会计处理能实现有章可循。
(2)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净额法的应用,能实现国内企业实际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去通化,确保我国国内的财政补贴以及财政贴息与国际财务告准则颁布的《IAS20—— — 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捐助的披露》内容一致。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实现实际利率的调整,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借鉴IAS20 的财政贴息处理方式,为财政贴息提供了简化处理备选方案,提升了财政贴息的实务操作性。
(3)缩小税会差异。按照2008 年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获取专用途径的财政贴息后,应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财政贴息作为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扣除。但在2011 年的《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财政贴息的税务处理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所以总额法进行财政贴息会计处理,会在收益中计入财政贴息,这样一来就会引发复杂的税会差异问题。按照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要求,通过IAO 扣除折旧摊销额或是支出形成的费用,就能通过净额法有效解决税会差异问题,清楚企业财政贴息会计处理存在的实践问题。
(4)有效衔接借款费用准则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准则。财政贴息作为借款费用的一部分,属于抵减项,以往的会计准则无法体现财政贴息与其他政府补助之间的差异,所以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存在不少问题。但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明确固定无论是拨付给企业的贴息还是直接拨款给银行的贴息,都应进行借款费用的调整,实现借款费用准则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的有效衔接,从而解决财政贴息的费用化与资本化问题。
4 结语
综上所述,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下,企业应从自身发展角度进行财政贴息会计处理,以适应新经济发展,提升财政贴息会计核算的全面性与精准性,缩小财会差异以及借款费用准则的对接,及时披露相应的财政信息,以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