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2019-11-30水丽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数码世界 2019年10期
关键词:义务人责任法受害人

水丽潇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的出现也越来越频繁,面对这些侵权现象,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和安全。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使用的时候还有一些不足而和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优化,让它可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一、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1、获利报偿理论

获利报偿理论主要是针对在相关的经营场所或者组织活动中获得利益最大的人,可以在危险中获得利益的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很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经营者在这些场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可以获得利益的活动,他们把可能出现的危险转移在消费者的身上,让消费者去接受危险,而他们从中获得利益,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对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让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尽最大能力去控制危险的发生。

2、信赖关系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贯穿整个民法的体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了信赖关系理论,信赖关系理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这种信赖关系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是受保护的,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的以防有理由去相信自己的民事活动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不会造成损害,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才产生的。

3、危险控制理论

对于危险控制理论来说,是指把自己把控范围内的相关危险利用一些措施让这些危险减轻或者预防危险发生,是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规定的理论,也就是说谁可以有效的控制危险,并减小危险,水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大型的活动以及公共场所,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控制危险发生上有现实性以及可能性,相对来说,他们可以更好的对危险进行控制,具有危险预防能力。

实际中,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只需要信赖关系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两种就可以支撑安全保障义务的所有内容。信赖关系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从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的理论来分析,它们两者之间是不可缺少、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二、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1、法律直接规定的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安全保障义务都有直接的规定,它是法律要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大型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也是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大型活动的组织者的最低要求。一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就必然要承担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降其当做是一种法定义务,可以把很多难以解决或者难以判断的问题直接进行定论,更加快捷也更加有效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在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会在条款中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种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一般会包括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很容易确定的,一旦义务人出现相应的香味,就可以很准确的确定。一般是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相关的主义务,相对的产生的注意义务也会比较明确,只要在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对安全保障义务有约定,那么对方就应该承担相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3、附随义务

根据具体的事件以及合同法中的规定来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会依照城市信用原则而出现消费者消费安全需要经营者去保障的附随义务,然后会在先前的行为基础上产生安全保障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根据我们的常理以及习惯所要求的安全标准义务,比如普通车辆要避让行人以及救护车等义务。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点

1、义务范围是有限的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不是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要对所有人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限制。安全保障义务是义务承担者和权利人进行接触或者权利人进入到义务人所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在这段时间内义务人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公共场所,没有将私人场所纳入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人是和义务人有一定联系的人,不是社会中的所有人。安全保障义务对义务人所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场所以及权利人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义务人的负担。

2、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比如体育比赛、演唱会等,一类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比如商场、酒店、车站、银行等。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让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它本身的独立性。

3、义务性质是法定的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虽然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可以允许当事人在事前做出约定,对违反该义务的损害和赔偿等事项进行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化,与我国的立法体系相符,也给没有合同为依据的侵权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告知义务和管理义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点:第一,管理义务,对于多人参加的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要负责组织,一方面保障大家有序参加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另一方面要对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第二,提示义务,在酒店、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放置警示牌,告知权利人哪里存在何种危险。第三,安检义务,对于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人管理场所的人员,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要进行合理的安全检查义务,确定人员的目的是正当交往,避免不必要的危险。第四,保护义务,当权利人的财产安全或者生命安全受到第三方原因的威胁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要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管理场所中不会受到损害。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孕妇、儿童、残疾人以及老人等,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也会更多。

2、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管是在群众性的活动还是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一定要保证硬件设施的安全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要对权利人提供安全的参与环境或者消费环境,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管理范围内出现可能威胁到权利人安全的设施时,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要及时处理,给权利人提供安全的参与环境和消费环境。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要保证活动或者经营中权利人所途径和使用的设施和设备都是安全的,不能因为设施和设备的质量问题让权利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而且还有做好应急措施,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可以让权利人及时撤离,保障权利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上责任归属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确定一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要先明确这个行为要用何种归责原则。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包括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定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采用过错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安全保障义务是义务人也就是活动组织者或者管理者需要承担保护权利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一种义务,义务人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就具备一些过错,过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用过错归责原则容易被人们接受,而且也符合人们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第二,过错归责原则和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更加相符,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经济的发展,要鼓励经营者和管理者多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法律也要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有利条件,不能加重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负担。如果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考虑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是否有错,都要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肯定会降低他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目前我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第三,要是对一些行为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就一定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出来,主要是因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对行为人的要求比较严格,立法者通过慎重考虑,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更加公平才可以进行规定,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行为等没有做出规定。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新闻不适合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存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指侵权人的一些行为让权利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的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同时让权利人的财产、人身以及其他利益减少或者丢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按照一定的界定将其分为三类,包括财产损失事实、人身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时候。在安全保障义务中,义务人存在的过错行为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安全保障义务中要让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一定要存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第二,行为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在确定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首先义务人要存在过错,而且这个过程仅是没有尽到注意和控制的义务,和一般的过失之间存在差别。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侵权责任是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只有受害人不能证明义务,那么就可以推定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可以指导义务人有过失。第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在安全保障义务中,如果义务人在其支配和控制的场所出现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而且这个行为和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免责条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免责条件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避免、无法克服而且无法预见一些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包括社会现象以及自然力,比如战争、罢工暴乱、台风、地震等,对于民法体系中的所有民事责任来说,不可抗力都是可以免责的。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不会因为人的抑制而发生改变或者转移,这种损害当事人并不愿意看到,如果让相关主体去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第二,受害人的过错,一般来说受害人的过错是受害人没有听从义务人的警示和提醒,让自己受到损害,或者是受害人故意挑事、没有防范等原因导致的。在实际中会由于受害人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一般都会减少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三,第三人的过错,权利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一般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有第三人过错接入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如果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第四,受害人同意,在案件中,一般都会对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受害人的态度进行分析,受害人的态度对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有直接影响,受害人一般有的态度分别的受害人对损害事先就同意、受害人资源承担以及受害人对损害在事后默示承担,如果受害人是资源承担损害,不要求侵权人负责的时候,侵权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紧急避险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让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免受损害的一种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由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有引发险情的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自然原因导致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要是紧急避险的时候超过的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了让自身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不遭受侵害,对侵害人所使用的防卫手段,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超出了一定了限度,形成不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面对权利人不法侵害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权利制止,在这个过程中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不用承担责任,但是正当防卫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的责任形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的责任形态主要包括自己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其中自己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责任,义务人由于自己组织的活动或者在自己管理的场所中对他人造成损害,自己要承担责任。自己责任不但可以达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还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进行教育和惩罚。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怪的,在商场、银行、酒店、娱乐场所、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替代责任是指雇员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由雇主或者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导致他人的财产或者生命受到损害的行为要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替代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三,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的某种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对权利人形成损害,或者不同的义务人在不同的行为下导致权利人受到同种损害,所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具有同样的侵权责任。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来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人们的影响重大,可以有效的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在侵权责任法中 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有获利报偿理论、信赖关系理论以及危险控制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分析,包括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主义务以及附随义务。在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主要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免责条件。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面分析,更好的保护自身以及财产的安全。

猜你喜欢

义务人责任法受害人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界定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分析
论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形态
●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中的刑民关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与德国的比较视角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浅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原则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及回应
意大利刑法中的受害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