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检验制度的探索建立
2019-11-29
本刊记者 崔 燕
船舶登记局(后更名为船舶检验局)成立后,随着船检工作的稳步开展,一些实际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船上设备和原材料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很难保证供需和质量,直接影响了造船进度。于是,船厂和航运公司纷纷提出要求,希望船舶检验部门能够对船用设备和原材料制定统一的标准。1960年,船舶检验局、交通部海河总局和一机部九局三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在上海成立“船用产品检验试点工作组”。由此,船舶检验局开始了探索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制度的建立。
探索开展产品检验的途径
上世纪50年代,我国修造船业正处于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随着船舶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已经开始对船舶的主副机、锅炉、电器设备、救生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检验。那时,船舶检验局还没有船用产品方面的专职验船师,都是由现场验船师兼职,而且也没有船用产品检验的规章制度,检验和测试多在船厂内完成。
梁善庆,原船舶检验局电器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也是新中国第一期赴苏联船舶登记局上海办事处实习的新中国首批验船师。据梁老回忆,在当时的计划经济背景下,很多船用零部件,制造工厂里没有生产过,几乎都是首次试制的产品,所以也谈不上质量保证。他在检验我国自行设计的第一艘3000吨级沿海乙型客货船“民主18”号时发现,船厂需要的电罗经,仪表厂之前根本没听说过,更别提制造了,所以只能按照船厂的需求特别订制生产。船厂方面表示,如果这些设备出现问题,他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所以验船师只能帮助船厂、产品厂对涉及到的设备进行反复测试,直到问题解决。那时,船用设备检验还未纳入到船舶检验局产品检验制度中来。
之后,这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愈来愈多。一方面,船厂希望这些船用设备在装船之前就满足规范的要求。因为船上所需的设备有别于陆地上的产品,它们要经受住振动、倾斜、潮湿、浸水、高温和高压等影响,所以在质量上较陆地上的要求更严格。但当时我国修造船工业中所采用的设备,还存在不少陆用产品上船的情况。有的设备是从老旧船舶上拆卸下来的老旧设备,不能完全满足船舶规范的要求。而且有些设备不是船厂能够制造的,例如,造船用的钢板,要它们满足船舶规范的要求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船舶检验局决定深入一线,探索开展船用产品检验的途径。
推进试点工作
上海,率先打响产品检验试点第一枪。1960年,船舶检验局在上海专门成立“船用产品检验试点工作组”。为稳妥起见,船舶检验局在1959年底派出了朱天秉和梁善庆两名验船师赴上海进行前期调研工作。
万事开头难,困难远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据梁老回忆,领导派他深入走访相关单位,发现没有“令箭”还真是不行。负责接待他们的同志听说来意后,态度就开始变得很冷淡,甚至很不屑地说,我们厂里有自己的质检部门,产品的质量是过关的,为什么要满足你们的标准,还要配合你们来检查我们的产品?
梁老说,这些厂家如此反应也是意料之中的事。船舶检验局是交通部的一个单位,按照交通部公布的船舶检验规则行事,执行的又是交通部批准的验船规范。而产品制造商,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上级单位,且都是中央部委,所以船舶检验局与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比较微妙。有些单位甚至表示,他们的产品属于机密,一般不对外。显然,要这些工厂接受船舶检验局的产品检验,在当时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回到北京后,梁老将调研结果向领导做了详细的汇报,得到了领导的大力支持。为此,船舶检验局特意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会议主要目的是说明开展船用产品检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先在上海进行试点的设想。此次座谈,也得到了其他相关工业部门和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1960年,船舶检验局、交通部海河总局、一机部九局三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在上海成立了“船用产品检验试点工作组”,由船舶检验局上海办事处、船厂和船用产品厂指派技术人员参加工作。接下来,工作组人员展开了一系列的调研,详细了解船东、船厂的实际需求,以及设备厂商的实际困难,为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标准奠定基础。
针对冶金系统和各个钢铁厂由于船用钢材量相对较少,按船舶规范单独安排生产困难较大的情况,船舶检验局一方面组织力量研究制订必要的船用产品检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结合当时国家的客观条件和工业生产水平,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检验原则。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船舶检验局根据这些实际问题总结了经验,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此后,船舶检验局上海办事处正式开始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1961年4月,船舶检验局在上海办事处专门成立船用产品检验组。当时的检验辖区为上海、苏州、无锡、宁波、杭州和南通。开展检验的工厂除上述试点工厂外,还增加了上海汽轮机厂、上海电机厂、苏州江南无线电厂、无锡柴油机厂、杭州齿轮箱厂和包括上海各船厂在内共约30家工厂。检验的产品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柴油机、增压器、齿轮箱、电机、螺旋桨、锚、锚链、电焊条、救生和信号设备以及救生艇用手提式发报机等。
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全面铺开
经过船舶检验局的不懈努力,以及原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受检产品确实提高了质量,同时也打开了销路,从而也促使船用产品检验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1962年4月13日,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船舶制造和船用器材设备的生产应贯彻执行船舶规范的通知”,指出船用产品应经受振动、倾斜、潮湿、浸水、高温等使用条件的试验并按船舶检验局的规定申请检验发证。该通知发给11个中央部委及3个直属局,促进了船用产品检验、发证业务的发展。
同年6月11日,船舶检验局天津办事处向天津市有关单位发出通知,与天津市电焊条厂、新港、新河船厂、天津渔轮厂共同编制了“船用手工电焊条暂行验收标准”,并组成检验小组按该标准对天津市电焊条厂生产的电焊条检验发证。这是天津办事处第一次开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7月14日,船舶检验局大连办事处发出“关于开展船用产品检验的通知”,并成立了产品检验组,以李杰为组长,组员有温士俊、徐国彤。对大连灯具厂、大连电机厂、安东无线电厂、大连港务局机修厂的灯具、电机、柴油机、无线电收发信机等船用产品开展了检验发证业务。
1964年,船舶检验局颁布了第一版《关于船用产品监督检验范围暂行规定》,并附有《船用产品监督检验项目表》。
1965年,船舶检验局颁布了《关于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办法暂行规定》,将产品检验的方式分为四类,随后其被纳入同年船舶检验局公布试行的《船舶检验工作条例》,进一步使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