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图审探讨
2019-11-29曹文庆祝红军解文强
曹文庆;祝红军;解文强
(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71;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14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能有效控制勘察报告质量,充分的报告审查制度使勘察成品能更有效的服务于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一般分为内审和外审。内审一般是勘察报告编制单位利用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勘察成品的一种质量控制审查;外审一般是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进行的审查,也是勘察成品的最后一道关卡,是设计报告审查的前置条件。
鉴于在勘察报告审查过程中各审查人员对规范条款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很有可能对报告中的规范同一条款执行情况产生不同的审查意见,最终扰乱报告编制人员对规范的执行理解。在当前审查制度下应使审查专家们达成一致的意见,以便勘察报告的编制能够有确切依据可执行。
1 岩土工程审图规范争议条款的探讨
1.1 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
很多省份审查机构将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与否或者划分合理性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违反强条依据,文献[1]、文献[2]等勘察范围规定里面都没有体现勘察相关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要求,业主也可以要求按基本级别提高;抗震设防类别应以设计部门或设计单位划分为准,并在勘察任务书上有所体现;个人认为设计文件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不能作为勘察阶段审图强条依据,只能说明勘察阶段引用错误。
1.2 取样孔数量
房屋建筑详勘依据文献[1]4. 1. 20 条 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而在丘陵山区部分土层缺失地段,不能达到此要求,而各地执行标准各有千秋。湖南地区现在执行方面是达到可取原状土样孔1/3,而国标中并无此条文说明。下一阶段规范修订应就此进行明确说明以方便大家更好的执行。如有的地方要求扰动土样达到1/3;有的地方场地没有土层,而岩样却可以借用周边场地而本场地都可以不进行采取岩样。各地执行标准达不到一致,或者差别很大,可能本身规范未进行较明确的说明有很大关系。
1.3 地下水特征及水土腐蚀性
房屋建筑详勘依据文献[1]7.1.4 条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水位;12.1.2 条第3 款混凝土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土试样和水试样作腐蚀性测试。相关条文专家们在审图过程中,执行力度也各自尺度不一样。
从规范条文可知,在勘察报告中不能见到有多层地下水就要求对各层地下水均应分层量测水位,而是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均应量测水位。如果工程采用浅基础,下卧层对工程无影响的地下水可以不进行量测水位。
部分专家认为勘察报告中应对场地中涉及的水土均应取样判别腐蚀性。文献[1]12.1.1 条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 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有些评审专家一定要求报告中需要有本场地水土腐蚀性试验结果,这类审查意见不甚合理,当当地已经有大范围试验结果判定为微腐蚀且附近无环境水污染地段时应该可以采用当地经验或引用周边场地试验结果。当建筑基础只位于上部土层或地下水中,可以只进行对建筑材料有影响的上部土层或地下水进行腐蚀性判定而无需对场地中所有水土进行腐蚀性判定。
1.4 场地稳定性及地基稳定性
报告编制过程中对场地稳定性及地基稳定性没有明确的区分,造成相互间判别混乱,或将两者进行同时判别。而在审查中未明确性的给出针对性修改意见。主要是报告编制人员或审查人员对两者判别条件未进行准确甄别。场地稳定性判别可以借鉴文献[3]8.2.1 条的四个等级进行判别,主要根据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级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场地。勘察规范无地基稳定性评价综合具体分级标准,地基稳定性计算主要在文献[4]5.4 节中有所体现,该节主要涉及临近边坡坡顶建筑地基稳定性及抗浮稳定性,实际上还应包括浅层深层岩土层面、结构面、软弱岩土层、岩溶溶洞、土洞、空洞等地基稳定性进行评价,部分判断可能在勘察阶段达不到精确判断的条件,可以进行定性或少量定量判别,以及相关处理建议。当然有些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也可以影响地基的稳定性,如整体场地的滑移。
1.5 勘察搜集资料
工程概况中未明确一些工程关键信息,造成工程勘察缺乏针对性,根据文献[1]4.1.11 条中要求应搜集拟建建构筑物场地整平标高、建筑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等资料,在勘察报告内审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这类问题,由于勘察期间设计单位对工程介入不深,有的内容还不能确定,勘察工作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勘察工作,或者说还不具备勘察充分条件。作为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审查人员应严格执行。若到勘察阶段没有荷载,将不能较好的提供基础建议,以及准确判断钻孔深度是否符合工程要求;若没有基底标高或地下室深度,将不能有效的对基坑工程支护进行相关建议;无设计地坪标高将不能判别场地挖填厚度,进而不能对天然地基的可行性进行判别及相关边坡问题进行建议。不过此条文中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在勘察完成之前有的确实还不能完全明确,除非详勘之前已经做了初勘或者可行性研究勘察,有的时候这类情况应视设计条件而定,而不能死搬条文。总之勘察前所搜集的资料应能满足勘察工作的需要。
1.6 基坑支护参数
文献[2]第4.5.10 条明确了应明确抗剪强度试验条件。勘察报告中基坑支护参数建议中抗剪强度未明确剪切试验条件或者抗剪强度参数类型,审查人员经常忽视了此条的审查,实际上基坑设计时采用水土分算、水土合算时采用的是不同抗剪强度试验方法的指标,若不进行说明可能会造成设计时的误用。
2 建议
由于部分审图问题在规范也未有明确的解释,勘察报告审查过程中施工图审查人员应与勘察技术人员及时反馈相关有争议的问题,避免相互间的误解。目前部分省份对施工图审查强条实施了严厉的惩罚制度,关系到相关勘察设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伴随着部分省市网上图审的普及,使线下人员提前缺乏交流,也不免造成相关条款的不一致意见增加,希望在以后审图过程中特别是强条的判别,若存在争议应及时的相互进行沟通确定是否是由于勘察设计方实际原因造成的问题,再对相关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判定。
相关规范有争议条款应及时修订更新,使规范相关条款更有操作性。
同时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专业机构应加强勘察设计人员技术交流及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专业技能,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工程建设,提高专业问题解决的有效性。
3 结语
本次主要对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取样孔数量、地下水特征及水土腐蚀性、场地稳定性及地基稳定性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图审问题进行探讨,根据相关规范条文及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以上问题是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中问题的初步探讨,同行们有相关不同意见可以进行更广泛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