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责任研究
2019-11-28李冠杰李荣娟赵丽
李冠杰 李荣娟 赵丽
[摘要]乡村污水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而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责任的承担与完善直接影响C市乡村污水治理的水平和效果。为此,必须在弄清C市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及义务,分析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C市;乡村污水处理;运行维护;责任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A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C市加大了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思考。为此,笔者先后多次赴C市实地调查,采取咨询、入户访谈、实地查看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及部分村民就乡村污水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 C市乡村污水治理责任分担概况
乡镇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乡村污水治理目标责任书,通过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治理目标、治理任务和治理责任,从而确保乡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乡村污水处理设备提供单位(SBR/DSP设备、净化槽设备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乡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同主体,他们分别承担乡村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的不同任务。
乡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下:
建设单位为各级镇政府,即合同中的甲方。
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后,将设计任务以发包的形式交由设计方设计。
设计完成并出图后,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主要为管网建设。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选取,同样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施工完成后,相关部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由其指定运行维护单位。
2 C市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的基本情况
2.1 运行维护的形式
运行维护单位所运行维护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属于政府。关于运行维护单位是否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定已经取消,即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需要具备专门的运行维护资质。C市住建局将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事务以承包的方式交于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由市住建局下属的C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考核,考核的依据是公用处所制定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固定运行维护考核标准。公用处严格依据该项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以上即由C市住建局拨付运行维护款项。具体来说,经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单位,C市住建局以套为单位支付相关运行维护费用,每套每年约7500元。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所需电费由运行维护单位承担,其他50元以上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合同的形式由C市的镇建管所承担,50元以下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运行维护单位自行承担。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工费支出、电费支出和汽油费支出。其中,人工费支出约占所有费用支出的60%~70%。
2.2 运行维护的过程
运行维护单位因不负责管网建设而与乡村污水处理项目设备提供单位、乡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单位间无直接联系。乡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须与运行维护单位现场交接。但由于目前缺少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施工单位与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的交接极为简单,无固定交接程序和交接要求。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缺失还表现在不同地区同一乡村污水处理設备出水水质的差异上。此外,乡村污水处理设备上所标注的关于设备出水水质状况的描述与承诺在实际的出水水质检测中并不能够完全达标和实现。因此,运行维护单位只以C市公用处所制定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固定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为据进行相应的运行维护工作。
3 C市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及
其义务
3.1 技术方面
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按照C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关于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固定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与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利于充分发挥乡村污水处理设备性能、特点、功效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工作,并需要积极改进运行维护技术、措施、方案以提高乡村污水处理水平和处理效果的义务。
3.2 检修方面
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将维修电话、联系地址信息等粘贴于乡村污水处理设备明显处,并定期查看该项信息是否完整,从而为村民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报修途径,便于故障及时排除。运行维护单位对于村民合理的维修要求或投诉建议,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或者恶意欺骗。运行维护单位在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所提取的污泥,应提供给村民免费使用。
3.3 协作方面
为提高乡村污水治理整体效果,总结乡村污水治理经验,更好地推进乡村污水治理工作,运行维护单位有向政府相关部门、乡村污水处理项目设备提供单位、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设备运行状况、出水信息以及其他运行维护信息的义务。对以上部门、单位提供信息或给予配合的请求,不得无故拖延、拒绝。
3.4 后果方面
运行维护单位违反C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关于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固定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与办法规定的,依据该项标准或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处理;运行维护单位拒不粘贴乡村污水处理设备维修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或拒不维护该项信息完整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运行维护单位对于村民合理的维修要求或投诉建议,无故拖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恶意欺骗等手段,拒不维修或处理的,可视其情节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相关负责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具有提供信息或给予配合义务的运行维护单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可视其情节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相关负责人可给予警告处分。
4 C市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单位面临问题
4.1 村民问题
运行维护单位除了开展日益繁重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定期巡检外,还需要负担和解决设备被损坏而支出的高额更换与维修费用。因少部分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村民,将正常运转状态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视为对自家“风水”的破坏,极力阻止设施的运行并肆意拆卸和毁损。实践中,这部分村民的阻扰和破坏行为已远非运行维护单位的只言片语和村集体的苦口婆心而能够改变的。
4.2 电源问题
安放于村民房屋附近污水支管管道内的抽水泵需要稳定的电源才能正常启动进而保证整个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而电源线如何连接却成了运行维护单位的又一个难题。在不能直接从村电线杆电源处分线的情况下,大多数村民同意运行维护单位通过为其设置独立电表的方式在自家电源总线处进行分线连接抽水泵以确保房屋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但少部分村民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这一用电方案仍采取了拒绝的态度,其理由是抽水泵功率过大会造成电源开关的频频跳闸。故意为难运行维护单位之意,尽管运行维护单位为抽水泵所使用的每度电费多支出0.4元。
4.3 标准问题
虽然由于目前相关行业标准和技術标准的缺失,造成乡村污水处理设备上所标注的关于设备出水水质状况的描述与承诺在实际的出水水质检测中并不能够实现完全达标,运行维护单位也只能以公用处所制定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固定运行维护考核标准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运行维护工作,但C市公用处对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过程中水质出水检测的抽检依然符合既定要求和标准。然而,少数村民出自于对乡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本身的不解和不满。以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池塘鱼苗死亡为由干涉、阻扰运行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
4.4 维修问题
由于目前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缺失,运行维护单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面临乡村污水处理设备维修零部件难以寻找、购买和选配的问题,原装维修零部件又由于设备制造或提供单位的技术保密因素而价格昂贵。
5 C市乡村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责任的完善
5.1 村民责任的完善
村民具有为运行维护单位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定期巡检提供便利的义务。对于运行维护单位必要的、合理的询问、检测及维修,村民应予支持和配合,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便利、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支持和配合义务的村民,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应给予警告。村民具有爱护及合理使用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对故意损坏、偷窃、私自拆除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周边附属设施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者,应责令其修理或返还,对拒绝修理或返还者,应视其行为、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2 协作责任的完善
村民有为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电源的义务。运行维护单位应提供关于电源接口、电源线布局和电表放置的合理方案,村民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运行维护单位对村民所提出电源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的判断应以不影响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为依据,属于合理用电方案的,运行维护单位应予采用。用电方案不合理的,应在说明理由后通知村民采用运行维护单位所提供的用电方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无异议。对用电方案无异议的村民,应按照运行维护单位所提供的用电方案进行线路布置。逾期既不提出异议又拒绝采用运行维护单位所提供用电方案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可以向电管部门做出对其暂停供电的建议,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5.3 政府部门责任的完善
对村民所提出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是否达标的疑问,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住建局负有解释和说明的义务。村民对以上单位关于对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是否达标的回复不满意或存在质疑的,可以向第三方机构或向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检测结果的机构提出关于对出水水质检测的申请。对确实因出水水质问题所造成的水产养殖损失,应予赔偿,运行维护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住建局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协商确定或提请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对以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水产养殖损失为借口恶意干涉、阻扰运行维护单位正常运行维护工作的,视其行为、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诬告、陷害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4 运行维护单位责任的完善
运行维护单位以有利于充分发挥乡村污水处理设备性能、特点、功效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工作,并以提高乡村污水处理水平和处理效果为目的,积极进行运行维护技术、措施、方案的改进,成果显著者,可以给予免税优惠,也可采取其他经济激励政策,引导其更好地为乡村污水治理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常杪,小柳秀明,水落元之,等.小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24-28.
[2] 叶文虎,张勇.环境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8-83.
[3] 李冠杰.我国农村污水治理的现状与对策[J].新西部,2015(29):8-9.
[4] 李冠杰.农村污水治理政府组织实施模式创新[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6(2):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