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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对贫困地区农户的影响机制研究

2019-11-28金心禺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17期
关键词:三变农户

金心禺

[摘要]“三变”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分析了“三变”的利益联结机制。总结出“三变”所带来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增强农村的社会保障能力、统筹城乡发展的成果,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三权分置”和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能力的两点深化“三变”的建议。

[关键词]“三变”;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及背景

“三变”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指农村地区实施的,村民或村集体将所有或拥有承包权的土地、房屋等资源的使用权折价变为资产入股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将上级拨付的资金或自有资金入股,享有股份权利,从而把农民变为股东的改革。2014年贵州省六盘水市创造性地提出“三变”改革模式后,这一旨在撬动农村低效利用或闲置的资源、盘活国家补助资金、转化农民观念与职业身份的探索实践,受到了高度关注。学界对农村改革这一焦点问题及时跟进,窦祥铭(2017)认为“三变”改革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实践,既盘活了农村各类资源要素,促进了“三产”融合和特色农业发展,提升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开发精准度,也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实现了体制、经济、社会、生态等多重效益。孔祥智等(2016)提出以“三变”为核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脱贫之路,为欠发达地区找到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路径。“三变”改革坚守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具有理论发展与实践推广的双重价值。

我国农村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独立分散,单户力量弱小,这一状况难以适应农业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的发展需要,限制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必然存在矛盾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愈发严重。在城镇化的大趋势下,大批农村劳动力放弃土地,进入发展机会更多、能获得更高劳动报酬的城市谋生,农户承包的土地、生产设施和农宅闲置的现象随之大量出现。而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这些留在农村的资源难以产生财产性收益。当前,我国还面临着脱贫攻坚的历史性任务,将扶贫工作由“输血式”转变为“造血式”,以产业为平台,为当地农户提供一个可持续的生计方式,助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和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取向。

“三变”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中生产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能力,让所有者盘活利用闲置、分散的资源获得收益。通过“三变”改革,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地利用生产资料,还能将通常被视为生活资料的农宅等转化为生产资料,农户通过成为股东与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经济、情感联结机制,以达到农村反贫困和农户增收效果。“三变”模式提供了一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具有重大的制度创新意义。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2018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2019年中央1号文件更进一步提出“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三变”已成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创新,支撑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

2 利益联结机制

2.1 股份权利

通过“三变”改革,农民自愿以承包的耕地林地的经营权、宅基地及农宅的使用权、自有资金(物)、金融财政补助类资金的所有权等,折算为资金入股经营主体,实现企业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农民成为股东依个人所享有的股权实现资产收益分配权,获得财产性收入。外出打工或长期在外生活的农民虽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已经离开了土地,基本没有土地的收入来源,将土地或在乡其他资源入股后,通过合作社或公司的运作,使得土地增值、农户获得产权收益。“三变”改革以“耕者有其股”的方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将原先拥有的资源资产化,赋予农民资产权能。农民参与“三变”,不是出租人将所有物出租以获得固定的租金,而是股权投资人,获得股份分红,其收益与入股资源的利用情况、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休戚相关。这种以股权代替租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分享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成果。

2.2 共享机制

“三变”模式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实现了“耕者有其股”,使农民拥有了股份,成为股东,农民与经营主体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买卖的关系,有分享共同利益的权利。这是对农民产权的再造与重组,形成了集体、农民、公司三方面共赢的局面,同时也强调了各方在“三变”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两个前提:一是为农民资产确权,让农民拥有受法律保护的资产,这需要政府和合作社的努力;二是推动农民资产不断增值,这需要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的经营。通过“三变”改革搭建的政府、村集体、企业、农民合作平台,让农民与经营主体民主协商,农民也能参与到农村市场化产业化的建设中,调解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利益保障之间的矛盾,强化农民与当地产业发展之间的联结机制。更广泛和持久的是,农民可以长期分享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农村建设的发展成果。

2.3 情感联系

农民由于与经营主体利益捆绑,比单纯的租赁或务工与经营主体之间有更强烈的情感联系,能有效调和农民与企业发展的矛盾,减少纠纷,这也为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其经济效益的提升,入股农民能获得更多的分红。“三变”使各利益相關者成为同一利益共同体,既密切了农民与资源、资金的关联,又使这些要素有效配置到项目使用中。对于农民而言,其自身角色发生了转变,有助于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农民通过“耕者有其股”行使了其“耕者有其田”的权利,强化了农民土地产权和收益分配的主体地位,农民不再是社会改革发展的旁观者,而成为利益的获得者,增强了其参与感和获得感。

同时,村民可以到“三变”成立的公司或合作社工作,获得工资性收入。许多参与“三变”的村落都有村民到合作社工作,可以领取80元/天的工资,而且合作社对早入股的村民有优先安排务工的政策,使入股的村民感受到参与“三变”的福利,也能一定程度上号召更多的村民入股。更有村落鼓励当地村民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统一发放工资,与当地老百姓建立更深厚的情感联系。

3 成效和深化

3.1 “三变”的成效

3.1.1 增加农民收入。收入可分为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而财产收入对低收入者脱贫致富有着更重要的意义。“三变”改革后,农民凭借股权获得财产性收入,还可以到“三变”成立的合作社或企業工作,领取工资,获得劳动收入。一般而言,对农户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生产要素主要是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三种,农民在“三变”中投入任一生产要素都能获得收入。对于老年人口、无法劳动的人口和深度贫困人口这几类通常很难获得劳动收入的群体,“三变”为他们提供了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有效助其脱贫。对于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户,“三变”开拓了他们的增收渠道,创造了更多的收入。而且农民入股的资源、资金通过合理经营,其经济效益提高,农户可能会拿更多的资源、资金入股分红,从中提高收益的潜力大。

3.1.2 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三变”改革使得农村土地可以入股,入股前闲置或分散的土地得以集中统筹规划进行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业规模效应的形成。土地资产化运作后,由于规模化生产和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式的运用,可以取得比原来更高的资产效益。

随着我国扶贫攻坚的力度、深度加大,各级财政的扶贫资金投入规模巨大,但具有渠道多、项目散、额度小、一次性等特点。“三变”将分散的扶贫、助农资金统一投入到经集体商讨决策具有发展优势的产业上,由专业的经营主体统一运营,降低了生产成本及农户的市场准入成本,农民从中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形成相对稳定的增收长效机制,加强了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了扶贫资金的利用效率。

另外,“三变”还能将一些非典型的生产资源转化为生产资源,如通常被视为生活资料的农民的农宅。农户将多余、闲置的民居参与到“三变”中,提高了其利用效率,成为农户增收的渠道之一。

3.1.3 增强农村的社会保障能力。由于农村参与“三变”入股后的资源的所有权属性没有改变,农民依然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这些资源可以作为农民在乡生产生活的基础保障。很多情况下,农民即使在外工作了很长时间,但由于自身条件、城市消费水平等原因依然无法在城市买房扎根,入股的土地、房屋就为回乡的农民提供了保障。

除此之外,农民可以在乡参与经营主体或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实现就地就业,主要劳动力在家乡就能获得收入供养家庭,有助于解决“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问题。

3.1.4 统筹城乡发展。“三变”通过股份合作制将经营主体的资金、管理和技术优势与农村的资源要素叠加,兼容了新的生产要素的输入,为传统的乡村社会注入了活力,有利于农村的生产方式向城市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三变”模式的开展不仅吸引了广大的农村农民入股,还吸引了大量的城市投资,城市的投资者对“三变”所产生的经营主体进行投资,为其增加更多的发展动能,不仅是一种利己利民的投资方式,使城市和农村居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也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3.2 “三变”的深化

3.2.1 进一步完善土地“三权分置”。农民参与“三变”的前提是拥有资源的产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资源,农民财产权利的落实首先就是对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落实。农村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集体资产、小型水利产权等农村各类产权权属进行明晰并颁发权证,是完善农村要素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工作,是“资源变资产”的基础。“三变”改革需要直面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便捷模糊、权利责任不清、组织形式分散、市场主体缺位等问题。通过清产核资、权属及股比确定,推动耕地、林地等自然资源,集体房屋设施、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入股经营主体或合作组织,实现集体经济在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3.2.2 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能力。吸引有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盈利能力的企业,培育专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变”模式的运营主体,明确其对资源资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可以提高资源资金的使用效率,取得更好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伴随着相应的风险,这要求经营主体要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对集体资产和资金投入的风险要有充分估计,决策具有科学性,决策的责任在有效制衡的基础上明晰化。在“三变”中,培养龙头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与当地农户形成互惠共赢的产业共同体,充分发挥“三变”改革的优势。

“三变”改革提供了一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抓手,具有重大的制度创新意义。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三变”都值得继续研究和深化,并要求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

[参考文献]

[1] 窦祥铭.经济欠发达农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贵州六盘水市“三变”改革为例[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7,34(11):23-28.

[2] 孔祥智,穆娜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的影响研究——以六盘水市的“三变”改革为例[J].新疆农垦经济,2016(06):1-11.

[3] 张敏娜,陆卫明,王军.农村“三变”改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1):137-145.

[4] 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

[5] 陈全.“三变”改革助推精准扶贫的理论逻辑和制度创新[J].改革,2017(1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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