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成“双刃剑”“杀熟”是否涉嫌违法有待争议
2019-11-28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一般心中默认的规则是:老客户相对便宜、VIP用户相对价格低。然而最近却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同样的商品或者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很多,这在互联网行业被叫做“大数据杀熟”。
有网友称,自己在某电影票订票平台上体验到了“杀熟”。该网友表示,用新注册的小白账号、普通会员账号和高级别的会员账号同时选购同场次电影,最便宜的是小白账号,其次是普通会员账号,而高级别的账号一张票要比小白账号贵出5元以上。
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不完全统计发现,近期,包括滴滴出行、携程、飞猪、京东、淘票票等多家电商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情况,涵盖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特别是OTA在线差旅平台较为突出。对此,上述各家平台反应不一,有些声明“坚决没有”,有些“含蓄委婉承认”。“大数据杀熟”除了破坏行业生态外,是否涉嫌价格欺诈?该如何监管规范?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互联网+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本电商快评。
观点一:“杀熟”自古有之 技术成“助推器”?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律师认为,“杀熟经济”自古就存在着,不是科技的产物。生意人总在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多的赚取每一分钱。交易本身是你情我愿的,曾经的“杀熟”徘徊在欺骗和正当交易之间,精明的生意人总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度”,让买卖双方略显公平。王冰还指出,曾经的“杀熟”和现在“大数据杀熟”是不同的。曾经的“杀熟”主要是B2B的生意,即使偶尔的B2C,消费者和熟人卖家也有一个比价讨价还价的机会。“大数据杀熟”几乎都是B2C,消费者与商家信息绝对的不对称,消费者完全处于无知状态,消费者认为自己获得的价格是公允的大众的价格,是纯粹的被欺骗。大数据时代,科技公司通过技术和垄断,让消费者买到原本可以低价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毫无公平可言。对消费者来说,其感受到的是一种无奈的、被欺骗的损失。
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熟”,就是已经成为平台的忠实客户,这种熟是之前用户与平台之间通过服务建立起信任,这种信任产生了我们互联网行业极为重视的“粘性”,然而这种“熟”确在成为某些平台用以最求利益最大化,甚至差别定价,杀“熟”正当时!此外,因为互联网行业很多头部企业的天然垄断性,唯有垄断,缺乏竞争,才会让某些平台更加肆无忌惮的出手!
观点二:大数据是把“双刃剑”使用须有度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所谓大数据“杀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同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制定出了不同的价格。由于我国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都是实行的市场调节价,对于不同平台设定不同的价格,其不涉及法律,因此消费者维权的意义不大。第二种情况是同一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制定了不同的价格。这种方式的大数据”杀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可能还涉嫌一个价格欺诈。
曹磊进而指出,大数据“杀熟”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非对称以及不透明。平台根据大数据来杀熟,背后的技术来源是电商销售“千人千面”的技术,其源头在于平台根据搜集用户的个人资料、流量轨迹、购买习惯等行为信息通过平台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然后根据这个画像来给用户推荐相应的产品、服务和相应定价。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共享经济助理分析师陈礼腾认为,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的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升用户体验。若通过大数据进行违背道德的操作,那将是一个平台的悲哀。通过基于老顾客对于平台的信任以及忠诚度而对其进行异价处理是明显的价格欺骗,其行为也是可耻的,技术不是用来坑用户而是用来服务用户的。不要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殊不知“要想人莫知,除非己莫为”,事件被曝光披露后,最终将是平台大批用户的流失、信任度的降低、平台形象的崩塌。
观点三:“杀熟”是否违法应具体分析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实务方超强认为,商家利用大数据给不同客户制定不同销售和服务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歧视”,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
现下,有不少观点将“价格歧视”等同于“价格欺诈”或者《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之消费欺诈,方超强认为三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
方超强指出,我国法律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定,详见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是“经营者”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显而易见,这是基于经营者公平竞争角度而做出的规范,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消费者权益。而根据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所谓“价格欺诈”指的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规定列举了13种“价格欺诈”形式,但与“价格歧视”的情形却并不完全相符。因此,在笔者看来,若无其他行为因素“助攻”,单纯“价格歧视”并不必然构成“价格欺诈”。
方超强认为,“杀熟”一词固化了大家的思维方向。实际上,“大数据杀熟”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了什么权益,应当结合具体行为具体分析,单纯的“价格歧视”并不一定侵害消费者权益,它更多地只是电商经济一种特殊的营销手段罢了,例如APP新用户往往享有新用户福利,而老用户则没有,这其中老用户执行的价格是正常价格,而新用户的折扣只不过是商家为增加用户粘度而牺牲的让利而已。准确认识“大数据杀熟”的现象,才能更准确的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以及如何去维权。
观点四:规避“杀熟” 监管必不可少
曹磊认为,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很多政府部门参与监管,比如工商、商务、交通运管、旅游、工信、网信办等,牵扯到多个监管部门,权责很不清。目前看来,首先要明确归谁管,其次才是怎么管。
此外,由于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对于数据的处理方式外人不得而知,对于“杀熟”现象的规避还要依靠企业的自觉,只有平台正视大数据的价值,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与应用,才能更好地的服务消费者。
董毅智律师也指出,在这个时代,监管,必然成为最好的选择,主动监管,打破垄断,利用大数据进行监管,这才是我们唯一的解救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