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及认定标准研究
2019-11-28耿刚德
耿刚德
大连大学经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1
操纵市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人为制造的价格垄断行为,对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影响了风险管理功能,增加了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一部分操纵市场的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导致行为骚动者肆无忌惮,严重影响了期货交易市场的经济秩序。操纵市场的危害大范围广,会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做好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其应付的相关的法律责任,有效的打击和防范市场操纵行为,提高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保障投资人的经济收益。
1 期货市场操作行为的类型
对我国的期货市场行为进行了实际的调查和研究,将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分为了以下4 种类型。
1.1 交易型操纵
交易型的操纵是行为操纵人会通过金融期货交易来影响期货交易的价格,交易型操纵可以分为虚假交易型和真实交易型两种情况。
虚假交易型操作的行为操作人会通过一些虚假的信息来进行误导,合作方的交易行为从而制造了交易活跃的假象,对其他的自投资者产生了刺激,使其纷纷加入到交易当中,影响了期货市场交易的现状,这种行为虽然看似是真实发生的,但是行为操纵者会通过各种动作和操作方式来达成,没有真正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而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交易中,虚假交易性操作还要一分为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三种行为。约定交易操纵是指行为操纵人会和其他人进行合作,来假扮买方和卖方。两人分别进行交易活动,来制造期货市场经济活跃的假象,从而吸引其他的投资者纷纷进行投资。洗售操纵是指行为操作人会将自己作为交易对象,在他所持有的实际账户中来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也就是所称的自买自卖,行为操纵人的实际权益并没有发生改变。虚假申报操纵是指操作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会进行频繁的申报和撤销申报,这种行为也会造成经济交易市场活跃的现状,来误导其他投资人进行投资。
而真实的交易型操作,行为操纵员会通过真实的期货交易行为,来影响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这种行为分为连续交易操作和特定时段操作。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行为操纵者会通过连续买卖等行为,来影响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特定时段操作是指,行为操纵者会在期货交易的某一时段,故意通过一系列操作,影响开盘价、结算价的行为。
1.2 市场力量型操作
市场力量型操作可以分为囤积和挤压轧空,它主要是指行为操纵人利用,在期货市场的优势头寸或对可交割供应商品的支配性地位来进行期货市场交易行为的操纵,严重影响到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囤积是指行为操纵者通过控制现货数量的方式,迫使空头接受任意设定的更高或更低的价格平仓来履行合约义务。挤压轧空是指在可交割供应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行为操纵者在期货市场持有大量的多头头寸,会借此价格来抬高自己的行为。
1.3 跨市场操作
跨市场操作行为是指行为操纵者会利用股票、债券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关联性,通过在一方市场中的行为来影响到另一方的交易价格。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操纵期货市场,影响现货市场的价格,一种为操纵现货市场来影响期货的交易价格。
1.4 信息型操作
信息型操作行为是指在期货市场中,行为操纵者会通过信息方面的优势,发布对市场价格具有影响的信息,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一般会分为蛊惑交易操纵和抢帽子交易操纵两种类型。蛊惑交易操纵是指行为操纵者会恶意的编造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对投资者造成严重的误导性,从而影响到了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的一种行为。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行为操纵者会事先购买大量的期货合约,对期货市场的走向等作出评价或投资建议引导投资者购买期货,严重影响到期货的交易价格。
2 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缺陷和相关建议
2.1 法律缺陷
现如今关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影响了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在证券法,股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和不协调性,因此在具体的实施方面缺乏权威性。在信息型操纵和跨市场操纵领域缺乏相应的立法制度,缺乏监管力度。操纵市场的责任制度和配套制度并不完善,也并没有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导致一些操作行为发生之后才被发现,并且惩罚力度不够。我国期货立法和证券立法比较滞后,缺乏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司法机关也无法通过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2 相关建议
针对现行法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协调,进行交易法的统一规定。由于我国在多个法律法规中,都对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缺乏一定的统一性,而且也没也有和其他法律进行有效的衔接,导致存在矛盾,因此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时,需要结合与期货市场交易行为相关的各项法律规定,明确其存在的各种矛盾,有效的协调现行法中关于期货交易的各个规定,避免矛盾和冲突;其次,建立一个完整的交易制度体系,在这其中规定交易的方式规则,禁止交易的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和风险的预防机制等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操纵行为的定义,将操纵行为认定标准中的构成要件进行渗透,同时在法律规定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要制定不同的规定。
2.3 完善操纵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操纵行为的处罚力度
操纵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因为惩罚力度不够,未能在人们心中形成一个标杆,在制定统一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后,还需要明确操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民事责任制度,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要求违法人员进行民事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 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
3.1 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操纵行为的客观表现,在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中,不同的操作类型的客观行为是不同的。
交易型操纵的客观行为需要考察客观行为发生的情况和时间,来判断客观行为的类型。在虚假交易操纵需要考虑到交易时间、价格和数量的一致性;市场力量型操控的客观行为,是指操纵者必须要具有控制其他交易者了结合约义务的方式的能力;信息型操纵的客观行为认定需要明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判定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误导性,同时还需要确保信息是否重大;还需要考虑到行为操纵者散布信息的方式。
3.2 特定故意
特定故意是指行为操纵者故意的制造一个人为的价格,在认定特定故意时,需要明确行为操纵者是通过某种行为来故意改变市场交易价格。一般特定故意的认定方法分为直接证据认定不法经济行为推定法和辅助认定法。直接证据认定法需要具有直接的证据,但是相对来说较容易取证的为间接证据,因此这一类案件比较少见。不经济行为推定法指的是行为操纵者故意使投资人亏损的,不合经济理性的行为,可以将这种行为作为特定故意的证据。在进行特定故意行为取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若是行为操纵者并没有从中获利,这并不代表其没有实施特定故意的操纵行为;证明操纵者的主观故意时,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操纵的动机。
3.3 人为价格
人为价格是指在人为的因素下造成的价格偏离,影响了期货交易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提高了价格风险,一般会分为人为高价格、人为低价格和人为稳定价格。在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例采取多种的认定方法,并结合相关的情况判断来决定是否存在人为价格。
3.4 因果关系
期货交易市场一旦出现操纵行为的嫌疑人,并有证据来证明嫌疑人具有明显的主观动机和能力,而且在这一时间段内期货市场的价格呈现为人为价格,因此,需要判定该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操纵行为,只需要证明该行为和期货交易价格中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否是由于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期货交易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
4 结语
总而言之,期货交易市场的操作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需要明确期货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做好相关的立法工作。有效的解决现行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不协调性,加大惩处力度;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对操纵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同时还需要提高期货交易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风险的监督管理,有效的预防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的发生,促进期货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