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伦理宣传教育方式探讨
2019-11-27钟会亮
钟会亮
【摘 要】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开展,人们对于该项技术有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任职。但是,由于几千年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对于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仍然持有不同意见甚至怀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在伦理道德方面存有更多异议。为促进器官移植技术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更为迫切的服务,推动广大人民群众在移植器官供体来源方面形成更大共识,必须加大器官移植伦理研究和宣传,让器官移植伦理入脑入心入耳,从而推动器官移植技术更快、更好的发展和长足进步。
【关键词】器官移植;伦理;宣传;途径
【中图分类号】R65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19(2019)22--01
1 器官移植伦理现状
1.1 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至深的国家,人的完整性不容侵犯,主張人死后要保持“全尸”,方能对得起自己和父母。如果死后整个身体割裂开来,说明生前作孽,死后的下场就是“不得好死”。而要进行器官捐献,必须对尸体进行处理并取出需要的器官,因此,他们为了得到“全尸”而不愿意或坚决反对器官捐献。祖国优秀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应该得到尊重并发扬光大,传统文化中合理成分我们都要坚持,不合理不科学的部分要摈弃,这就是我们经常谈到的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具有哲学合理性。
1.2 了解器官移植伦理的信息渠道 在我国,国民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来获取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知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国民对于器官移植技术了解者仍然很少,更谈不上积极参与其中。原来,人们对人体的结构和功能不理解,对人体整体性的理解也就一知半解。
2 器官移植伦理宣传的必要性
2.1 人对生命的认识不足
从人的本体论来看,人是社会人,它包含三个层面的意义:即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而人的心理和社会等因素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从医学技术角度上来看,人体由器官和组织构成,而这些器官和组织是由某些化学成分和化合物通过一定的方式组合而成。当人体产生了自我意识的时候,人才成为具有人格意义上的完整的人。可以说人的整体性在于自我意识。当今时代,仍然有部分人群对于自身生命认识存在误区。
2.2 人对死亡的认识偏颇 人死后要进行火葬,火葬后肉体的完整性也化为乌有。因此,保持“全尸”完整性的观念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人们要建立具有时代精神的科学死亡观。庄子说:“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我们每个人都是生生不息的宇宙的一部分,赤裸裸的生来,又赤裸裸的回到自然中去。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类不应该将自己的身体和器官组织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我们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有赖于他人,当我们的灵魂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尽可能帮助其他处于危难之中的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面临生命危险需要移植器官的人,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在即将离开这个人世的时候捐献器官予以帮助。也许有一天,曾经捐献过器官的人,他们的家人可能也会依靠他人捐献器官来维持生命和存在,这大概就是互助精神的再生吧。
2.3 人对器官移植技术的理解误区 器官移植是国家和医疗单位的事情,仅仅是治疗疾病,只要技术发挥稳定,按照医疗规范就行,不需要道德层面进行维护和规范。捐献器官是为别人着想的,器官移植是为别人治疗疾病的与健康人群毫无关系。由此导致人们的责任感、义务感消失殆尽。
2.4 不理解公民意识中的生命价值 通过器官移植,让人们懂得,供体器官在其他人的身体内继续发挥着维持生命的功能,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在延续他们自己的生命存在,也拯救了另一个人的生命。在此引用著名思想家李慎之先生的话:“中国现在自己也承认在许多方面同先进国家有差距。在我看来,千差距,万差距,最大的差距就是人民公民意识方面的差距。”[1]那种抱着传统思想不放只顾亲属尸体完整无损,不顾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愚昧落后的。那些只希望得到别人器官,而不愿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他人的行为,是一种自私自利行为。反之,如果用逝者的器官去救活还有生命希望急需救治者,对死者来讲将会百利而无一害,对接受移植器官的人却受益终生,这种利于人类医学进步、合乎伦理要求的伟大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和目的善。
3 加大器官移植伦理宣传的途径
3.1 加强唯物主义史观教育 特别要加强唯物主义伦理观教育,政府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向广大民众宣传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的现实意义。并尽快出台遗体器官捐献法,扩大器官来源,鼓励公民树立自愿捐献器官的意识。通过宣传,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器官短缺会造成许多急需某种器官而有获生希望的人坐失良机,而那些可供移植的器官却白白的废弃掉。
3.2 加强医学知识普及教育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级政府大力宣传并鼓励公民卷入到自愿捐献本人组织器官的行列中来。由于我国大量人员生活在农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医学知识宣教工作不到位,广大农民朋友连一般的医学常识尚不具备,更谈不上器官捐献与移植这种先进的医学知识。即使是中小城市的居民,对器官捐献与移植也只有基本认识。调查发现,民众赞成活体捐献器官的人数比例较大,从而说明我国进行活体大器官捐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占器官移植手术总量的比例还非常低,有关资料显示还不到1%。影响亲属活体器官捐献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人们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对促进公众捐献器官的宣传教育并不是很充分的,人们对活体大器官移植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了解,甚至惧怕其对供体身体造成损害,受体的生命和健康没有保障等。这样的情况下,社会需求、拯救别人的生命就会被放在从属地位。[2]
3.3 正确宣传亲属活体器官捐献 对亲属活体大器官捐献道德宣传要适度,不可过分。如果过度宣传或者宣传力度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社会和家庭问题,则有可能给不愿捐献自身器官的绝大多数病人亲属形成“缺乏爱心”、“见死不救”、“没有奉献精神”的心理压力。宣传过程中没有必要从道德层面对亲属活体大器官移植捐献大加报道,以免给不愿捐献者人为地造成心理高压,真正使亲属活体大器官捐献完全自愿,体现“公正、自愿、无伤”的医学伦理原则。
3.4 加大立法,施行推定同意 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献血成功法,施行推定同意。首先从国家公职人员和医学生做起,他们觉悟高、理念新,善于和敢于接受新选事务,死后为人们捐献器官再次做出贡献,相对来说难度要小一些。特别是作为医学生更应负起向社会宣传有关知识的责任和义务,专门编写关于器官移植的宣传手册,作为大学生教育读本,纳入大学课程。并介绍一些发达国家关于鼓励器官移植的有关政策、法律知识及取得的成效,把人生價值、互助道德宣扬广大。只有让学生和国家公职人员更新传统观念,正确认识人的生与死,树立和培养互助互利的高尚社会风气,才能够带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才能帮助人们区分科学和迷信,拯救患者于危难之中,真正让器官移植造福于人类。在不危害生命及不降低生活质量的前提下自愿捐献器官,供者会感到莫大欣慰,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上的利他精神和相互义务感的发扬。[3]特别是对于要求进行器官移植的病人,必须让其清楚认识到将自己身后器官捐献给他人作为条件。承认两种死亡定义,由病人或其家属来选择,率先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实施脑死亡。从心死亡标准迈入脑死亡标准是现代医学知识不断进步的结果,脑死亡标准是更科学的死亡标准,更尊重逝者的尊严,标志着社会认同科学观念的进步,也体现了人类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的文明化。[4]
器官移植技术的“工具性”和“力量性”明显带有功利主义色彩,在临床实践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的催生了器官商品化。活体供体和尸体供体的伦理诉求也变得一场重要和迫切。由于供体器官的供应短缺,伦理对供体分配阐释和监督也就更加变本加厉。让本来以救治生命、维护人类健康的医学科学技术不自然的打上了伦理深度评价的烙印。邓小平同志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本身就是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要随时随地拿到实践中去检验,又称之为实践的工具。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移植的手段也在不断的更新进步,器官移植伦理的实践活动也必将会有永远解决不完的命题,当然也会时常受到挫折。器官移植以人为目的的理智伦理,用极其现实的反思代替了无端的指责和批判,用建设新的伦理框架代替了根本对立的锋芒。无论是同种器官移植抑或是异种器官移植,目的只有一个,为了人的存在、幸福和价值的实现。由于器官移植技术以保护救治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使命,自然而然的获得了伦理辩护。器官移植本身是一种很不完美的技术,用一个人的器官去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或提高另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本身就是一种伦理观念的较量和斗争,而器官的商业化又有悖于伦理而被禁止,从而反映了技术与伦理的矛盾。如何应用伦理学原理分析和讨论器官移植过程中,供体来源的合道德性,供体分配的合目的性-善的目的。引导器官移植技术得到长足的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伦理学界无法回避的任务和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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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吉银,刘丹.论采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挑战[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327(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