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社团发展困惑的历史与现实因素分析
2019-11-26李同彦
解 媛,李同彦
引言
体育社团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其章程以体育活动(体育运动)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体育社团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等特点,是体育活动重要的组织形式,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深化改革,体育社团发展日益优化,社会基础逐步形成,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的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发展,同时也对学校体育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但我国体育社团还存在着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制约着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因此对我国体育社团发展困惑进行研究,对历史和现实因素进行分析,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同时也为体育事业深化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1 我国体育社团发展困惑
1.1 体育社团官民二重性
目前,我国体育社团有一种寻求“挂靠”的倾向, 这是民间向政府的主动靠拢[2]。表明了我国体育社团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和政治上的权威性,因此政府部门对我国体育社团能否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存有许多在困惑, 政府对部分的权力下放谨慎,因此我国体育社团,官民二重性(政府与民间组织)表现得更加突出。我国体育社团官民二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难以理清,我国体育社团民间与政府组织相交叉,因此导致了我国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我国体育社团虽然存在着民间的民俗文化特征,但在很多方面更依赖于政府。表现出明显的“半官半民”的性质。二是政府角色缺位或越位,在人员构成方面,政府对体育社团显示出了很强的选择机制。通过“拼构”的方式将体育社团并入政府单位的一个部门,政府对于民间社团既支持又控制,并且“拼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大多都有政府人员组成,当政府与社团发生角色发生冲突时,常常以政府机构为主,甚至政府以行政命令约束社团行为,政府对其所属的体育社团进行工作干预,滥用控制权,阻碍体育社团独立和完整的发展。三是有效性的缺失;政府在体育领域具有领导地位,职权不能有效地转交给体育社团[3],阻碍了体育社团发展,同时政府属于管理层,无法站在大众的层面来考虑问题,对体育社团发展的认识不够透彻清晰,阻碍大众对体育社团的追求和学习。并且我国的体育社团资源不足、能力受限,但同时又分担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成为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补充和延伸,致使自身的职能模糊不清。
1.2 双重管理限制体育社团发展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家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表明体育社团体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批准,并接受相关机关(民政)的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4]。条例颁布后形成了体育行政部门与政府共同管理的体育社团“双重管理体制”,虽然双重管理体制可以实现我国体育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但是这种管理制度已经限制了大众对于体育多元化的增长需求。我国“双重管理体制”存在以下弊端;一、监督机构对体育社团监督缺位;我国的民政部门对体育社团拥有着审批的权力,但我国的民政部门很少设立体育组织管理机构,而政府体育市政的部门对体育社团也有管理的职责,但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有其他的主业,不能及时地行事监管体育社团的职责,因此会造成体育社团在行事社团权力、履行社会公共责任上出现问题。二、行政部门存在过多的隐形干预;体育社团为非营利组织,理应自我选举产生领导人,但体育社团的领导人大多被政府部门内定,主管部门大多是政府部门人员,导致体育社团人事任免权缺失,并且,体育社团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经费是体育社团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强了政府部门对体育社团的控制。我国体育社团改革,表面上脱离了政府部门,但是实际上,政府部门仍然采用隐形手段在财政拨款,人事任免等方面进行干预,阻碍体育社团发展。三、限制了体育社团数量;我国体育社团由于是在双管理体制下运行的,大众社团想要成合法社团需要行政部门进行担保,而行政部门需要承担风险,此外要成为合法体育社团,要经过审批、申请、办理、审批和注册等多个程序。 程序过多、复杂并且门槛过高,从而限制了体育社团的数量。
1.3 缺乏行政法和配套方法缺位
体育社团包括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四类合法性,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社团并没有完全具备这四类法规,缺乏合法性,并且有学者提出我国体育社团经费短缺、专职人员不足、实体化进程发展难等问题,都与合法性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5]。《体育法》是我国体育社团的基本法,近年来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快速发展,《体育法》中有关体育社团的相关法律已经明显滞后于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限制了体育社团的发展,并在处理体育社团纠纷时,后出台的相关法律,如《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更符合体育社团的现行的发展规律,但因为它的法律地位低于《体育法》,所以仍要受到《体育法》的约束,导致司法部门执法很难找到明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体育法》中对许多未注册登记的民间社团并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从而限制了体育社团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梳理体育社团现行的法律制度,只有梳理明确才能更快速有效的执行,黄亚玲认为应从体育社团的管理法律、经营法律、公共支持法律以及评价与监督法律等相关制度进行改进与提高,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体育社团,促进体育社团发展。
2 影响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分析
2.1 历史因素分析
我国的体育社团没有坚实的发展基础,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因为旧的制度禁止人们的参与结社,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缺乏独立自主的追求,从而限制了社团。阻碍我国社团发展的主要历史因素有;一、我国传统社会皇权与民众的两极分化严重,原始社会主要以上帝的思维方式为主导,进入奴隶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占据了统治地位,上帝被奴隶主所取代,并随着社会发展,奴隶主被象征着我国最高权威的天子所取代,其结构都为金字塔式结构,在金字塔的两端分别为统治者和广大平民,统治者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利,并且通过权力的层级行政隶属制约民众。二、整体和个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个人隶属于“君”、“父”,隶属于各级“父母”官的关系[6]。很大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封建社会是由依附地主阶级的佃农和只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自耕农组成,但是它们都为小农经济,虽然小农经济在封建社会可以集中社会力量维护民族发展,但实际上扩大了君主权力,限制了社会的发展。三、统治者反对民间结社,我国古代秘密结社可以追溯到秦朝,在封建中央集团统治的下历朝历代都有秘密结社的情况,但是历代为了维护统治,思想禁锢,不允许民间自由结社。从而限制了社团的发展。四、中国古代具有不存在大众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政治的传统。自秦朝后我国的政治形式基本上是建立在地主制度基础上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体制,虽然政治内容和政治面貌不同,但总体上都是在加强中央集团民主专制的制度,以官本位体制为核心的专制制度,不存在大众社会、文化和政治的传统。
2.2 现实因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单位”(相对封闭和相对分散的的一个个单位组织)社会初步形成,政府通过“单位”来掌控社会,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社会生活和权力得到全面的强化,但是由于国家直接管束群众而使得社会本身的存在空间被挤压,因此在这种结构下,几乎不会存在民间社会。自建国以来,相对公正的公民社会仍旧未能形成,主要原因是对于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主体性的社会恐惧,因而产生对主体性社会的排斥。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在“举国体制”体育制度下在体育舞台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体育制度模式,而“举国体制”带来的惯性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社团的发展,同时我国的集权现象依然存在,大众需要依靠政府,从而缺乏自治性和自主性。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着国家强大,社会微弱的现象,社会是与市场和国家相对应的主体,是独立于市场和国家之外的主体,形成于市场和国家相制衡的相对自主性,而自主性的载体则为各种非营利、非官办、自治性的中间组织。(处于企业组织、政府组织之间的社团组织)。因此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仍然存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
3 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建议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体育社团已经被各个阶层的人所重视,所以体育改革迫在眉睫,但体育社团改革是个长期的过程,要循序渐进的进行,首先要进行体育社团与行政机关“脱钩”,政府逐步放权给社会,降低社团门槛,同时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指导和支持体育社团的发展,在逐步下放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能保障体育社团快速发展,使其成为互不打扰又相互依靠的独立个体,促进体育社团能够自主、独立、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家需要引入相关明确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有法律可循,并且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及时纠正。按照规定章程开展体育事业,保证体育社团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体育社团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使其快速、高水平地发展,为我国全民健身提供支持与保障。
4 小结
在我国传统文化和政治背景下,我国体育社团传承着我国文化特有的精神与思维模式,并寻求一种与国家政治权力相对平横的关系,在我国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逐步稳定,国家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体育社团在形式和数量上都有着快速的发展,但还存在着体育社团官民二重性、双重管理体制、缺乏行政法及配套方法等相关问题,改革迫在眉睫,政府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体育社团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体育社团简政放权,同时要开阔思维,根据我国国情,学习与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