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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醉驾入刑”: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

2019-11-25

新传奇 2019年43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其中规定醉酒挪车、接替代驾驶入小区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此举引发社会关注。“醉驾”不受刑罚是对“醉驾入刑”的一种松綁吗?

“醉驾一律入刑”理解不准确

“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随着各地纷纷出台“醉驾”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新规定,外界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有人质疑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表示,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万毅认为,浙江《纪要》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从“醉驾”案来看,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认罪悔罪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而浙江《纪要》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正是为了从程序上体现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政策要求。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表示,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在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看来,之前关于“醉驾”犯罪的规定中,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的不是太明确。浙江《纪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规定呼气超过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轻判处缓刑的8种情形,这显然不是对“醉驾”从轻处罚。

王殿学表示,从现状来看,“醉驾”属于犯罪已经深入人心,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且“醉驾”一旦被刑事立案,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仍然要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也很大,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各地标准不一,量刑有差异

“对于不同情节的‘醉驾,处罚应逐步精细化。如何拟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区分标准,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万毅说。

《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相关规定。

当前已有多个地区制定“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细则规定的标准不一,且社会情况及执法理念不同,“醉驾”具体量刑可能差异较大,特别是是否缓刑、是否不起诉等。对此,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万晓佳对此表示认同:“不同地方经济、文化、习俗均有不同,个案之间情节也不尽相同,在法律实施上体现一定合理差异,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并无大碍。“醉驾”的刑罚种类单一,且幅度不大,因此不会出现明显的量刑不均衡,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

(《法制日报》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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