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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丢失与回归

2019-11-24田敬莹

教育界·中旬 2019年7期
关键词:学生发展

田敬莹

【摘要】当下在中小学教育领域中,大量的一线教师存在着“现在的学生不敢管不能管”的思想,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合理的行使。这种思想的大范围传播会危害基礎教育的良性发展。文章从惩戒权的内涵、惩戒权在教育中的作用、惩戒权缺失的原因以及惩戒权如何合理行使四个方面探析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丢失与回归。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丢失;合理行使;学生发展

教育领域的新闻事件总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人们的大量关注,在社交媒体舆论中引起轩然大波。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频繁见诸媒体平台。例如,山西盂县女教师在短短20秒时间内对一名男学生抽耳光13次;甘肃一位小学教师用塑料水管抽打学生,原因是学生写错单词。这样的暴力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律法规,漠视了教师的职业理念,应该得到制裁。但另一些新闻报道的教育事件值得教育学人深入地进行思考。例如,2014年湖北郧县一中学发生的学生坠楼事件使我们久久不能忘怀。金同学在自习课上看小说,在物理课上下象棋,班主任对他进行了批评并要求家长到校,结果5分钟左右之后,金同学从4楼教室跳楼身亡。

类似于湖北郧县的新闻事件大量发生,许多一线教师中流传着“现在的学生不敢管不能管”言论。但教师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这种错误的思想一旦在一线教师中大范围地传播,就会危害到教育的实施。面对如此严峻的教育现状,我们教育学人要认真分析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探析扭转这一现象的合理对策。

一、惩戒权的内涵

惩戒和体罚相对,体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目前,很多一线教师不明晰惩戒与体罚的概念区别,不明确惩戒的方式和边界,便干脆对惩戒权弃之不用。

2016年出台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教育惩戒”。惩戒是指运用合理的惩罚来达到消除错误行为的目的,是合理有效的教育手段,可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惩戒与体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体罚是针对被罚学生的身体,使学生身体感官感到痛苦的行为,它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教师惩戒权在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合理地行使惩戒权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良好的教育价值,正确认识教育惩戒权的内涵以及意义,明确惩戒权行使的合理方式,有助于教育过程的顺利开展。

首先,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有利于实现教育目标。教师为了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高效开展教育活动,有权利对学生不合理的行为进行适度惩戒。学校教育是一种集体教育,马卡连柯认为,在集体面前对学生进行教育,会产生集体教育效果,如果有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遵守教学规则,教师不对他进行适度的惩戒,对其他人也会有不好的教育效果,阻碍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

其次,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中小学生年龄较小,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明辨是非、抵抗诱惑的能力较弱,很容易在充满诱惑的信息时代迷失方向。教师及时对学生出现的错误行为做出合理的惩戒,可以有效做到防微杜渐,阻止学生犯更大的错误。

再次,当代学生多是家里的独生子,从小在呵护中长大,解决困难的能力较为欠缺,承受挫折的能力较低。教师在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及时进行适度的惩戒,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最后,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校园风气。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认为,适度的惩戒会产生负强化的效果,减少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教师通过合理地惩戒,可以使学生明确自己的过失,增强规范意识。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一个学生因其不良行为受到了惩戒,其他同学通过观察他的行为及其强化结果,便会了解哪些是不当的行为,从而减少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形成良好的校园风气。

三、教师惩戒权丢失的原因分析

目前,在中小学的教育领域中,越来越多的一线教师不敢对学生进行严厉的管教。这样的情况不仅与社会上倡行的赏识教育观念密切相关,而且与教育领域中关于惩戒权的相关法规的模糊表达有关;大众媒体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以及全民性也给教师实施惩戒权带来一定的阻力。诸多原因使得中小学一线教师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教师惩戒权只体现在教育法律条文中,而难以落实在当下教育实践中。

(一)赏识教育观念的倡导阻碍了惩戒权的实施

当下的教育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在学生有良好的表现时,教师应当给予充分的表扬和赞许;在学生犯错时,要采用耐心说教的方式。赏识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这种教育观念一度被社会各界极力推崇。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教师如果采用惩戒的教学手段就会被视为“不接受先进的教育理念”“不尊重学生”。但值得思考的是,赏识教育的一味偏重是对孩子畸形的保护。社会大众对赏识教育的极力推崇和倡导阻碍了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

(二)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不明晰

目前的教育法规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一线教师对于惩戒与体罚的概念不清晰,不知道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惩戒,便干脆放弃了惩戒权的使用,这样推脱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教育的不负责任。

(三)新闻媒体的责任感缺失

自媒体时代的今天,信息的传播没有了时间、空间的界限,关于“老师打学生,而学生承受不了”的新闻,多是发源于网络媒体,通过大量的转发以及评论迅速引起全民的关注。在报道过程中,有些媒体片面追求发行量、点击率,选择能引起大众关注的事件,采用博人眼球的语言表述进行报道。但是,媒介需要知道,它们担任着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把关人”角色,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对大量信息进行选择性报道,从而为大众营造出“拟态环境”。“拟态环境”是媒体营造出的信息环境,并不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再现。但现代社会由于信息量过大,人们的时间有限,所以大众更多地选择通过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来了解现实环境。当类似于学生承受不住教师责打的新闻一经大肆报道,情绪化词语的表达使得家长和教师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信任感缺失。处于信息透明的社会,教师不敢犯错误,不敢有情绪,因为一点点的失误就有可能在网络环境中被放大,迫于媒体的力量,教师的惩戒权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四)家长对学校的信任感缺失

现在的中小学生多是家中的独生子女,“打不得、骂不得”的思想延伸到学校,导致教师“训不得”。对于类似“老师暴打学生”的新闻大量报道,部分媒体素养较低,信息分辨能力不强的家长便会对学校与教师产生怀疑,对教师的惩戒权理解不到位,对教师的惩戒工作不支持,一旦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了委屈,定会去学校闹个天翻地覆。家长对教师的信任缺失,也让教师不敢实施惩戒权。

四、促进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行使

(一)完善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法规

2019年两会期间,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提出要加快《教师法》的修改;邢台学院的陈凤珍教授呼吁加快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工作;张家口市第一中学尤立增教师指出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适度的惩戒会帮助学生树立健全的人格。

合理惩戒会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成为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而目前教师群体中出现的“不敢管不能管”的思想,归根究底还是教师惩戒权欠缺明晰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理念深入人心,惩戒权法律的欠缺直接阻碍了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难以发挥惩戒的教育意义,所以要加快推进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完善工作。

(二)教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明晰惩戒权的内涵及其教育意义,合理实施教育惩戒权。以人为本是以人的发展为本,合理实施惩戒权是为了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教师要时刻谨记“戒”是目的,“惩”是手段,实施惩戒权是为了促进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三)促进教师与家长的沟通

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他们学习成长的重要平台。要想更好地教育管理学生,矫正其成长过程中的失范行为,培养其良好品德,教师应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就教育行为和家长进行充分理性的讨论,建立融洽的家校教育合作关系。目前,很多教师不敢实施惩戒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得不到家长的理解和信任。

家长和教师是学生成长道路上重要的引路人,家长和教师要经常对学生的学习成长进行沟通,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双方积极配合,共同采取有效的惩戒措施,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媒体要提高媒介素养,承担社会责任

媒体被西方社會称为“第四权利”,在社会中的地位非常高,媒体为人们塑造着“拟态环境”;大众通过“拟态环境”来认识身边的世界,进而指导自己的生活实践。所以,媒体在选择报道内容和报道方式时一定要慎重。

媒体人员在进行教育领域相关报道时,要注意教育知识素养的学习,咨询相关领域的教育专家,做有责任的媒体人,而不是为了点击量,盲目地对只言片语进行大肆报道,追求眼球效应,成为“标题党”。

(五)教师和社会公众要提高信息素养,提高分辨能力

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时,教师要提高信息素养,提高分辨能力,对报道内容与报道方式不合理的新闻内容要敢于质疑,发出自己关于教育专业的声音,不被社会大众的舆论所影响。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在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看法。社会公众要提高自身的信息选择能力,提高信息解读和批判能力,学会在新闻报道中分辨是非,不要人云亦云,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者。

【参考文献】

[1]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0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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