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与父母教养方式的关系研究
——基于A 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
2019-11-22张志华林健生
张志华,林健生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安徽 合肥 231000)
一、问题的提出
信任是人际之间沟通、 合作以及参与组织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所谓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 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 ”[1]人际信任水平较低会导致个体对他人与社会存在敌意, 且对社会生活中的很多行为进行消极的归因,故而不能以正当、合理的方式待人处世,倾向于以压服、报复等撕裂与他人、社会的积极联系的方式去应对问题。 而这可能是未成年犯误入歧途的一项重要原因。康均心、张晶认为,“犯罪就是行为人没有与国家、社会、他人保持一种信任和合作关系,反映了行为人对国家、社会、他人的不信任或者非信任关系。 ”[2]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也证明了罪犯对他人、社会的信任程度比较低。景璐石等学者通过使用《人性的哲学修订量表》进行研究发现,“青少年罪犯与一般青少年相比,其人性观有显著的差异,特别在‘值得信任’这一因子项上,他们对周围人失去信任,有一种不安全感,甚至会产生敌对。 ”[3]赵鹏霞通过使用《人际信任量表》对太原290 名男性服刑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男性罪犯人际信任量表的平均分是61.79,显著低于量表的理论平均数75 分。 ”[4]
人际信任受到了个体成长过程中重要他人的影响,而家庭教养方式被多位学者认为是重要他人(父母、祖辈等)影响个体人际信任的重要途径。 尤斯拉纳认为,“如果一个年轻人的父母具有信任感, 而他本人又能够影响家庭决策,能够决定与谁交朋友,能够自由地表达与父母的不同意见, 他成为信任者的概率就会很高。”[5]也就是说,父母民主的教养方式与自身的信任感有助于子女成为信任者。池丽萍、辛自强认为父母可能是塑造子女人际信任的重要力量,他们考察了信任实现代际传递的可能中介因素,而家庭教养方式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6]李珊、刘洋通过调查发现,学生的人际信任与父亲、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均存在显著正相关, 学生的人际信任与父亲、母亲的惩罚严厉、过度干涉、拒绝否认均存在显著负相关。[7]罗红梅的研究没有发现积极的父母教养方式与人际信任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但确认了父亲拒绝否认、父亲过度保护、母亲拒绝否认等消极父母教养方式与人际信任呈显著负相关。[8]除此之外,也有一些研究没有发现父母教养方式与人际信任之间存在相关关系。 罗任和周茜以广州大学生为研究对象, 没有发现人际信任与父母教养方式之间存在显著相关, 并推断父母教养方式对人际信任的影响可能正在减弱。[9]
二、研究设计与实施
本研究计划证明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越轨的道路, 与他们的人际信任水平比较低存在相关关系,而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低受到了父母消极、矛盾的家庭教养方式的影响。 研究者以A 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监未成年犯为研究对象, 使用了Carlo Perris 编制、岳冬梅修订的《家庭教养方式问卷》和Rotter 编制的《人际信任量表》进行调查。 《家庭教养方式问卷》涉及父亲教养方式的六个维度: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偏爱被试、拒绝否认、过度保护,以及母亲教养方式的五个维度:情感温暖理解、过分干涉过度保护、拒绝否认、惩罚严厉、偏爱被试。[10]“人际信任量表用于测查受试者对他人的行为、承诺(口头和书面)、陈述之可靠性的估计,共25个条目。 量表采用五分对称评分法,1 分为完全同意,5 分为完全不同意。”[11]本研究共调查了436 名未成年犯, 收回有效问卷337 份, 问卷有效回收率为77.3%。 调查对象中男性为324 名,女性为12 名。①1 人未填写性别。
三、研究结果
(一)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比较低
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均值为71.71(SD=7.95),低于量表的理论均值75,这表示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低于平均水平。 人际信任水平可能存在代际差异, 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偏低或许不是未成年犯群体的特性而是年轻一代的特性。为了排除这种可能性, 我们将未成年犯与同年龄段的人群进行对比分析。 因为在监服刑的未成年犯与大学生、中学生处于同一个年龄阶段,所以我们将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与大学生、 中学生的人际信任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马长征和朱琳对两所高校的348 名大学生做调查, 得出大学生人际信任总体均值为76.69。[12]李珊和刘洋对黄石两所高校的420 名大学生进行了调查, 发现这些大学生的人际信任总体均值为73.29。[7]刘广增等研究者调查了951 名西南地区全日制在校中学生, 发现这些中学生的人际信任总体均值为71.8。[13]由此可知,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得分低于同年龄段的大学生和中学生的人际信任水平得分。 这可以证明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比较低不是年轻一代的共性问题, 而是未成年犯这个群体的特殊表现。
(二)未成年犯的父亲、母亲教养方式均显著偏离常态
未成年犯在父亲情感温暖理解、偏爱被试、过分干涉、过度保护、拒绝否认和惩罚严厉这六个维度的得分与父亲教养方式六个维度的参考均值都存在显著差异。除了父亲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的得分均值低于参考均值外, 其他维度的得分均值均高于参考均值。总体来看,未成年犯的父亲大多采用了比较消极的家庭教养方式。
表1 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得分均值与参考均值
未成年犯在母亲情感温暖理解、偏爱被试、过分干涉过度保护、 拒绝否认和惩罚严厉这五个维度的得分与母亲教养方式五个维度的参考均值也都存在显著差异,表现出特殊性。除了在母亲情感温暖理解这一维度的得分显著低于参考均值之外, 其余四个维度的得分均显著高于参考均值。由此可见,未成年犯母亲的教养方式也比较消极。
未成年犯在父亲情感温暖理解与母亲情感温暖理解方面的得分均显著低于参考均值 (p 值都为0.000)。 除了父亲与母亲情感温暖理解、父亲的过度保护的得分均值低于参考均值外, 其余维度的得分均值均高于参考均值。 尤其是父亲的惩罚严厉与母亲的拒绝否认、 惩罚严厉的得分均值都显著高于参考均值。这与罗艳红、赵汗青等人的研究成果比较一致。 罗艳红等人对湖南女子监狱和永州监狱及一个劳教所服刑人员所做的调查,得出结论:“罪犯在父、母亲的情感温暖、 理解得分显著低于普通人群,而父、母亲的惩罚严厉,父、母亲的拒绝否认得分显著高于普通人群。 ”[14]赵汉青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少年管教所对86 名少教学员进行调查发现,“犯罪青少年父亲比对照组父亲出现较少的情感温暖、理解,过多的惩罚、干涉或者偏爱。犯罪青少年的母亲比对照组母亲较少的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多地干涉保护、拒绝否认、严厉惩罚。 ”[15]
未成年犯的父、母教养方式显著偏离常态,这应当与未成年犯父、母的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存在关系。父亲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未成年犯占84.5%,母亲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未成年犯占89.2%。
(三)家庭教养方式的单个维度与未成年犯人际信任水平不显著相关
研究者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若父亲在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度保护、偏爱被试等教养方式的维度上得分高于参考均值,那么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得分会比较高。 父亲越过分干涉、拒绝否认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则越低。 然而,这并未呈现出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差异, 如表3所示。
无论未成年犯的母亲是否偏爱他们, 他们的人际信任水平都没有受到影响。 若母亲给予未成年犯情感温暖理解,过分干涉过度保护未成年犯,那么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则相对比较高。 而母亲使用惩罚严厉、拒绝否认的教养方式,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则会比较低。 这也并未呈现出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差异,如表4 所示。
(四)家庭教养方式比较复杂,人际信任水平则比较低
父亲或母亲的家庭教养方式若只有一个维度的得分超出参考均值, 那么父亲或母亲的家庭教养方式比较典型。若有两个及以上的维度超出参考均值,那么家庭教养方式则比较复杂甚至是矛盾。 研究者通过整理数据发现,81.7%的未成年犯的父亲和81.4%的未成年犯的母亲的教养方式有两个及以上维度的得分超过了参考均值,大多数未成年犯的父、母教养方式都比较复杂。
①父亲文化程度的缺失值为9,母亲文化程度的缺失值为22。
表2 未成年犯父亲、母亲的文化程度
研究者对父亲和母亲的家庭教养方式只有一个维度超出平均值和两个及以上维度超出平均值的未成年犯进行了对比分析②在未成年犯的父亲家庭教养方式中,没有一个维度的得分达到参考均值的未成年犯的数量为18。 在未成年犯对母亲家庭教养方式的描述中,没有一个维度的得分达到参考均值的未成年犯的数量为19。 两者都低于30,不适合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分析。。 由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来,父亲和母亲的家庭教养方式比较典型的未成年犯相对父亲和母亲的家庭教养方式比较复杂矛盾的未成年犯而言,他们的人际信任水平得分较高,只不过这种差异没有达到显著水平。 如表5 所示。
表3 未成年犯的父亲教养方式与人际信任水平的分组对比
表4 未成年犯的母亲教养方式与人际信任水平的分组对比
表5 父、母教养方式复杂与否和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
16.6%的未成年犯的父亲既对其表现出情感温暖理解,又表现出拒绝否认。这一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的得分均值为74.34。 15.4%的未成年犯的父亲在情感温暖理解维度和惩罚严厉维度同时超过了参考均值, 这一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的得分均值为74.29。 13.4%的未成年犯的父亲既过度保护、偏爱他们,又对他们表现出过分干涉、拒绝否认。这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均值为72.51。34.4%的未成年犯的父亲对他既严厉惩罚, 又过分干涉,且拒绝否认。这一类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均值为71.40。 由此可见,感受到父亲的情感温暖理解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高于未能感受到父亲的情感温暖理解的未成年犯。
20.8%的未成年犯的母亲既对其表现出情感温暖理解,又对其过分干涉、过度保护。 这一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均值为73.06。 12.5%的未成年犯的母亲既对其表现出情感温暖理解, 又对其经常使用惩罚严厉的教养方式。 这一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均值72.14。 15.4%的未成年犯的母亲在情感温暖理解维度和拒绝否认两个维度同时超过了参考均值。 这一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均值为71.87。 25.8%的未成年犯的母亲对他们严厉惩罚、拒绝否认,但又对他们表现出偏爱。 这一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的得分均值为71.43。由此可见, 未成年犯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和对孩子的保护,能够帮助子女维持较高的人际信任水平。
四、总结与讨论
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相对比较低, 这会导致他们在人际沟通、合作、参与集体活动时遇到更多的障碍,也不容易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获得成就感与形成积极、健康的自我意识。这为他们在特定情境的激发下走上越轨道路埋下了伏笔。
未成年犯在父亲情感温暖理解与母亲情感温暖理解方面的得分均显著低于参考均值。 未成年犯很少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而“家庭环境的支持作用被认为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保护因素。 ”[16]若想避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道德法制教育必不可少,父母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也非常重要。
虽然大多数未成年犯父、 母教养方式都比较复杂、矛盾,但是只要父、母能够让子女感受到他们对孩子的关怀、理解、支持,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得分都会相对比较高。 因此,父亲、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是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的积极影响因素。
单个维度的父、 母教养方式之所以与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水平没有呈现出显著的相关关系, 是因为未成年犯的父、 母教养方式大多比较复杂甚至是矛盾。 不同维度的父、母教养方式互相作用。 父亲或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能够对人际信任发挥的积极影响,被父亲或母亲同时对子女表现出来的拒绝否认、过度干涉等产生的消极影响抵消了。 这就使得研究者在分析单个维度的父母教养方式与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的关系时,发现两者的相关关系不显著。
此次调查发现,父、母的惩罚严厉不宜被简单地归为消极的教养方式。 在父亲教养方式中,父亲的惩罚严厉得分高于参考均值组与低于参考均值组对比,高于参考均值组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更高。 在母亲教养方式中,相对于母亲教养方式为情感温暖理解与拒绝否认的那组未成年犯来说,母亲教养方式为情感温暖理解与惩罚严厉的那组未成年犯的人际信任量表得分更高。 由此可见,父、 母的惩罚严厉属于未成年犯人际信任的积极影响因素。 这与我国传统文化认为父母的严厉管教是一种爱的表达有关。 “在东方文化中,父母对孩子的严格管教是对孩子爱的表示, 并不表示对孩子的遗弃和拒绝。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