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2019-11-20蔡小红
摘要: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是目前世界各国研究、争论和现实急待解决的问题,我国也将它列入了国家战略领域。从国际国内人工智能发展状况出发,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已为现实无情提出,但同时要具体分析、多方考量;另外,可以类比“法人”的相关法律,从两个维度上平衡人工智能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建立“三元法律主体”制度完成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实现。
关键字: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4-0062-03
一、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碰撞
2017年“微软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出版,作为历史上第一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它的出版带来一个新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享有著作权?对此,我国学者展开激烈的争论;王迁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属于作品,即人工智能创作物只是一种机械化的表达并不能表明人工智能已不再是人类的工具;而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易继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进而研究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不仅我国学者研究讨论此问题,国外一些学者也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①,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对象必须是自然人还是自然人以外的对象也可成为版权归属对象②。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碰撞,不仅仅是在知识产权领域。2017年10月26日,关于人工智能又有一件引人瞩目的事情,沙特阿拉伯授予机器人索菲亚沙特公民身份。作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向法学界提出了挑战,引起法学界热议——能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呢?
在许多人心目中,科学技术无限美好,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工智能是科学技术,所以,人工智能当然也无限美好。对于能促进社会发展的美好的东西,我们应该尽可能充分利用与发展。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也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业就应该任其自由发展③。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其在发展过程中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这样说并不是要阻止科技或者其他一些事物的发展,而是希望,人们在看到利益的同时也能注意到利益背后的风险。在风险尚未爆发之时,能够采取一些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当然,法律缺位,在一些人看来也许反而是好事——在这种情况下应用人工智能就可以肆无忌惮了,等到出了事情,发生了灾难性后果,就会狡辩“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通过法律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是否需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就成了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来阐述,并在此讨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下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发展现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在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尚低于其所带来的利益之时,将大家一部分的视线转移到其所可能带来的危机之上。
二、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一)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已为现实无情提出
为什么要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呢?因为智能时代带来的法律问题已经发生了。在我国深圳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机器人“小胖”突然发生故障,没有任何指令,“小胖”自行砸坏了部分展台,更为严重的是“小胖”还砸伤了一名路人。2016年1月20日,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发生一起追尾事故,一辆特斯拉轿车直接撞上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特斯拉轿车当场损坏,司机高雅宁不幸身亡。经技术人员鉴定,该车在发生事故前处于定速状态,也就是所谓的“自动驾驶”模式中。这是我国首起自动驾驶车辆造成驾驶员死亡的案例。这些事件引发的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担责问题,对我国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的评判认为:“侵权发生后,谁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就应当由谁负责,在法律上似乎并不存在争议。然而,人工智能的具体行为受程序控制,发生侵权时,到底是由所有者、使用者还是软件研发者担责,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是必要的,但需具体分析、多方考量
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国内,国外也出现过多起人工智能“侵权”的案件。2016年2月,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撞事故,经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确认,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2015年3月,亚利桑那州发生一起Uber无人驾驶汽车撞死行人事故。美国检察官表示:Uber公司不用担责,但自动驾驶汽车的后备司机Rafael Vasquez的行为应提交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类似的案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可以想象得出未来人工智能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会出现多么纷繁复杂的裁判结果。届时法律的缺失使一些法官在人工智能领域成为主宰一切的上帝,也会成为一些资本家攫取利益的盾牌。但笔者认为,以上两个案例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第一个案例中没有后备司机,即没有使用者,因此,侵权责任主体判定为人工智能的研发者。第二个案例有后备司机,可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的实际应用者,因此,承担责任主体为后备司机。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例为我们设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有力参考。
智能机器人是否是法律主体?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享有著作权?其本质问题还是人工智能能否拥有法律主体地位。从这个视角来说,人工智能所产生的问题均是由其没有“合法”的身份引起的,因此,笔者认为,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是有必要的。但是,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科技市场人工智能的能力也是千差万别的,最终是否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还需经多方考量。
三、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行性
(一)可以类比“法人”的相关法律,从两个维度上平衡人工智能责任的承担
在人工智能是否是“人”这个问题上,学术界有着相同的认知,都觉得人工智能是无法归类于人(自然人)的范畴。但人工智能是否能拥有法律主体地位这个问题和前面提到的人工智能是不是“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民法中法律主体除了自然人还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既然人工智能不能算作是“人”,但是否可以拥有和法人类似的法律地位呢?
类比一下有关法人的相关规定,法人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其具有法律人格必然得出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这个过程可以由法人机关代表法人进行,也可以由法人本身进行。事实上,法人财产的独立是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法人财产的减少减损了法人的责任财产,实际上是降低了法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因而法律对法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法律对法人财产减少作了程序性规定以保证法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不至于降低到损害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则从反面规定了未依法减损法人财产而导致法人责任承担能力降低甚至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况下的后果——此时很可能导致法人的人格被否认,因而使得法人背后的自然人承担责任。假如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就决定了人工智能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人工智能在其从事法律活动的领域,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键的问题在于人工智能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法人从事法律活动,产生的风险由法人的全部财产负责,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人工智能不同,人工智能享有法律人格的基础不是财产,而是其类似于人的“智能”。因此,要求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承担人工智能所引起的责任似乎会加重了设计者的工作,使得设计者失去创新的热情。但是将人工智能无法用财产承担责任的风险归于与人工智能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又不公平。这样,应当在两个维度上平衡人工智能责任的承担。一方面,原则上人工智能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法人的法律行为后果由其自己独立承担,但其最终权益归属于它的股东。可以考虑为人工智能系统设置类似公司股东的权益归属主体,由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受让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充当。在人工智能从事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上,可以考虑为人工智能设立类似公司注册资本的基金,以保证人工智能参与法律活动之初具有一定的责任财产。另一方面,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能够在“由于人工智能潜在的不可预估性使得人工智能一旦利用不当,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重大危害”时,以较小的经济成本通过保险分担风险。人工智能领域,英国下议院在2006年提出一份有关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问题的提案,该提案提出汽车强制险在能够驾驶者将汽车控制权完全交给自动驾驶系统时为其提供保障。对可能产生侵权责任的人工智能投保强制责任险,将“大大减少人工智能侵权事件发生时的经济赔偿纠纷,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可以通过建立“三元法律主体”制度实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
同时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例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在专利审查方面的问题等。人工智能在能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法律地位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取决于其“智能”性。上文提到的沙特政府赋予索菲亚公民身份,其实际的法律价值难以评述,但至少意味着二元法律主体制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以及新法律主体的诞生已近在眼前,以后是否会出现自然人、法人、智能人这样三元的法律主体制度呢?无论你见与不见,人工智能方面的变革已经开始,我们难道还要对这种变化置之不理吗?
四、有关人工智能的立法展望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多。面对科技如此迅猛的发展,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将何去何从?有赖于法学研究者和人工智能科研工作者想象力的迸发和实实在在的努力。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研究必将成为各个领域的研究热点。人工智能自2016年起已经进入我国国家战略领域,相关政策进入爆发期④。此前,法律被认为与科技绝缘,而现在法学研究也要创新,要与科技结合。法律虽具有滞后性,但是法律问题的思考应该具有前瞻性,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接轨。
欧盟委员会已然率先在2016年提出了有关人工智能的立法动议。该立法动议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可否拥有“人”的法律权利,如劳动权利、享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能否为一些机器人开设账户;第二,基于当前一些人工智能已经由“执行指令”走向了“智能”时代,不再是简单地“执行指令”,它已经拥有自我创新、自我总结、自我学习的能力,那么,可否在法律上赋予其独立主体地位?第三,聚集于人工智能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如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相撞的责任追究问题,究竟是要开发者为技术漏洞负责,还是要追究生产者的安全责任,又或者是人工智能“故意”而为。总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也将逐步完善,当其自主性越来越高,研发者对其控制作用越来越小,其所带来的风险可能威胁到人类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当前要思考的是如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法律来预防规避风险,引导事物新兴向好发展。
目前,欧洲一些国家对于人工智能是否立法,已经跃跃欲试,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事物,各国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同时也都保持着观望的态度。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科技发展来看,人工智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案件尚属个案(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数据库均未收集到关于人工智能侵权或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例),表面来看无需通过立法来约束。但是,同时我们也清楚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速度超乎我们的想象,其所带来的问题也不是我们能预测到的。科技没有国界,人工智能与法律的问题不光是我国的问题,也是全世界的问题,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尤其是科技发展较快的国家需要认真关注。因而,笔者认为,作为科技强国,伴随着5G时代的到来,关于人工智能的立法問题,我们不能静待花开,可以通过研究各国人工智能已然出现的问题,进而对人工智能是否立法、如何立法问题尽早展开深入研究,做人工智能+法律领域的先行者。
注 释:
① 英国萨里大学法学院教授瑞安·安博特(Ryan Abbott)以及格拉摩根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科林·戴维(Colin R.Davies)均提出现今法律体系需赋予非人类作者法律权利,该法律权利至少在署名权上应当实现。在其相关论文著作中认为将“作者”的定义进行扩大化解释是创新的新途径,以此鼓励人工智能的增长和发展。
② 现行美国著作权法中第102条(a)款只规定:“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却没有规定。
③ 亚当·斯密名言:“一个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就愈有利于社会。”
④ 2017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人工智能”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
2017年10月,人工智能进入十九大报告,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018人工智能标准化论坛发布了《人工智能標准化白皮书(2018版)》
参考文献:
[1]杨清望,张磊.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
[2]张清,张蓉.“人工智能+法律”发展的两个面向[J].求是学刊,2018(4).
[3]袁真富.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8(7).
[4]吴汉东,张平,张晓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2018(2).
作者简介:蔡小红(1989—),女,甘肃金昌人,单位为西北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李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