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手持遗嘱也未必能继承遗产
2019-11-19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9期
现在的老人大多疼爱孙子女,往往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这种拿着遗嘱的当事人(孙子女)99%都想当然地认为,祖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小张的祖父老张非常疼爱小张,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小张继承。
不过,在老张去世后,小张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张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财产。并将小张及小张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等。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的两个女儿及小张的父亲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知,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老张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小张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本案中小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依法被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