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批判与规范的矛盾:对批判理论批判方法的反思
2019-11-19周爱民
文/周爱民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已历经近百年发展。在该理论的新近发展中,对批判方法的反思重新成为一项重要议题。不论是该理论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都把内在批判视为其核心方法。然而,该方法的可能性近年来越发遭到广泛地质疑。本文将借鉴规范的矛盾思想重新理解内在批判,并指出这种重新理解可以解决内在批判面临的困境。为了澄清该主张,本文将从宏观层面回顾批判理论的基本构想,以便指出内在批判在批判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将指出批判理论家对内在批判的不同理解及其面对的主要反驳。最后,试图用规范的矛盾思想重新理解内在批判,进而澄清这种理解为何能够解决内在批判在自洽方面的困境。
内在批判在批判理论中的地位
批判理论的基本构想是:只有合理的社会制度才能促进社会成员的幸福,只有依赖社会成员的批判性实践,该制度才能实现。从理论的自身定位来看,批判理论是“时代的斗争和愿望的自我阐明”。根据该构想,批判理论至少要回答两个层面问题。(1)从规范层面来看,需要回答“合理的社会”中“合理的”究竟指什么,某种社会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它的规范性根据是什么。这两个问题是对社会合理规范本身的界定与辩护问题。(2)如果是人们的批判性实践推动合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那么批判理论家还需要回答,批判性实践是否以及如何以这种合理的标准作为自身的理由。即是说,批判理论必须要具有解释作用,能够解释人们批判性实践的形成;如果不存在这种广泛的批判性实践,也要能从反面解释它没有广泛形成的原因,以及批判理论自身的批判立场是如何形成的。
在批判理论的构想中,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对规范的界定和辩护,要与对批判性实践的解释互相关联起来,因为批判理论总是试图在社会的现实实践中,找寻通向合理社会的潜能。如果对合理社会的界定与辩护,无法落实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那么这种界定与辩护便会滑向纯粹的应当,便会成为具有纯粹义务论色彩的道德哲学或政治哲学;如果理论仅仅专注于解释社会实践,忽视对蕴含于实践背后具有批判作用的规范的揭示与辩护,则有可能会滑向纯粹的实证主义。因此,如何成功互通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是建构批判理论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
鉴于批判理论旨在探寻一种改变世界的批判性实践,可以根据辩护方式可被接受的程度,对之进行划分。那些依赖外在的规范要求或事实的批判方式,一般被称为“外部批判”(externalcritique)。那些依赖被批判者自身主张的规范要求的批判方式,一般被称为“内部批判”(internal critique)。在一定程度上,内部批判既能够为批判性实践提供辩护,又能够解释批判性实践的形成、被批判者实践的转变。然而,内部批判并不能完全胜任互通辩护与解释的任务。偶然性、保守性是其主要缺点。偶然性是指,批判所依赖的规范主张并非是被批判对象必然要主张的。此外,由于内部批判依赖的规范主张是既定的,与实证主义对事实的看法一样,它放弃了对既定规范的进一步批判,从而具有保守倾向,因为既定的规范有可能被用来支撑错误的实践,例如男权主义者利用错误的男女不平等信念,为其实际的性别歧视实践辩护。在这些情况下,内部批判实践或者会失效,或者会丧失批判作用。
批判理论家们声称,“内在批判”(immanent critique)能够克服内部批判的偶然性与保守性倾向,能够更好地互通辩护与解释。用术语来表达的话,内在批判是一种内在超越的批判。这种批判所依赖的规范标准,并非如外部批判那样外在于被批判的对象,而是内在于被批判的对象之中;同时,这种标准又并非如内部批判所依赖的标准那样具有偶然性,而是成功的实践活动必然要依赖的标准,它能够超越具体的实践活动与规范。因此,内在批判既能够保留批判的内在性,从而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又能够避免内部批判的偶然性与保守性,从而具有很强的辩护力。
批判理论家对内在批判的不同理解
自从批判理论试图借助黑格尔的辩证法,具体阐述内在批判如何可能以来,内在批判时常遭受学界的质疑。阿多尔诺之后的批判理论家们并未放弃内在批判的方法,他们沿着不同的道路,试图更好地回答具有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如何可能。尽管在具体细节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一般思路方面,不同版本的内在批判具有共同的特征,它们都试图借助“重构”的方法去说明内在批判如何可能(下文简称“重构的内在批判”)。为了避免内部批判所固有的偶然性、保守性倾向,重构的内在批判区分了显性与隐性的规范主张,它声称自身的规范标准是隐性的规范,批判就是利用隐性的规范批判那些不适当的显性规范或实践。内在批判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对显性与隐性规范的不同划分。
根据批判理论家们的论述,基本上可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划分方式:从规范的存在方式层面作出的划分;从规范地位层面作出的划分。
T.斯塔尔对显性与隐性的划分方式属于前一种。他认为,规范显性一面的存在方式表现为个体的惯常行为,它们可以通过观察者的视角被实际观察到。但是,如果仅仅从这一面去理解社会实践中的规范,则无法得知人们是否在按规范行事。惯常行为有可能是个体无意识的习惯性行为,比如口头禅“是吧?”,仅凭这个惯常行为,并不能得出它是遵守规范的产物。为了避免怀疑论的攻击,T.斯塔尔利用罗伯特·布兰顿的社会语用思想指出,可以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实践中的规范,它是规范存在的隐性一面。实践中的规范在此被理解为社会成员间的相互评价。评价行为的规范性源于交往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即各自赋予对方利用社会规范评价自己行为的权利,用T.斯塔尔的话来说,各自赋予对方“在评价方面具有可争议的标准权威”。正是交往主体间相互赋权的承认关系,使得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得以可能。内在批判的超越性就体现为利用存在于实践中隐性的相互承认关系,批判那些显性的违背承认关系的规范或实践。
哈贝马斯、霍耐特、R.耶吉、H.罗萨等人的划分方式属于后一种,即通过规范的地位,具体而言,通过划分“一阶规范”与“二阶规范”,区分显性与隐性的规范。在对一阶规范与二阶规范的理解方面,哈贝马斯、霍耐特、R.耶吉等人也存在差异,可区分出两种基本的理解路径:“先验哲学”式的理解和社会功能主义式的理解。
哈贝马斯属于前者,霍耐特、R.耶吉、H.罗萨等人属于后者。“先验哲学”式的理解路径是康德先验哲学传统的延续。哈贝马斯试图利用形式语用学的思想,重构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的可能性条件。受诠释学的影响,哈贝马斯也主张社会现实是由符号构成,首要的符号系统是语言系统。重构的对象首先是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与诠释学专注于对语言的语义诠释不同,哈贝马斯的重构主要试图揭示具有言语能力的主体所隐性拥有的“前理论”的、直觉的知识。这些前理论的知识是交往主体通过语言达成相互理解的必要条件,若缺乏这些前提条件,现实的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就无法发生。
社会功能主义式的理解路径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霍耐特、R.耶吉、H.罗萨等人。出于对哈贝马斯以言语实践为基础的重构路径的不满,他们纷纷主张重构的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言语实践,而应以广阔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分析对象。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他们基本聚焦于制度化的社会实践,而且是对社会再生产起基础作用的社会实践。与哈贝马斯不同,这些基本的社会实践不仅包括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也包括以情感为媒介的亲密行为、以抽象法为媒介的法律行为、以金钱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等等。具体行为所遵守的制度规范可被称为一阶规范。从功能的角度看,一阶规范的存在又源于更为基础的二阶规范。二阶规范在此被视为社会整合的核心规范。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化实践和其所遵守的具体规范,被视为核心规范的具体化。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就体现为,利用核心规范批判那些与之相背离或扭曲了它的社会规范与实践。
如果忽略上述差异,重构的内在批判基本上是试图利用各种方式尝试再现实化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概念。不管是先验哲学式的,还是社会功能主义式的理解,他们都主张社会是由各种规范引导的社会实践构成。社会批判旨在通过分析社会实践的可能性条件,重构出具有规范性的“元规范”,从而利用内在于社会实践的“元规范”,既批判具体的社会实践,也批判具体的社会规范。
对重构的内在批判的批判,既有否定其基本预设,也有质疑其基本主张的一致性和可行性。为了表述方便,本文称第一类为否定批判,第二类为修正批判。否定批判主要针对内在批判的作用。批判理论家声称内在批判是社会批判的主要方法,以它为主要形式的批判性实践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主要动力。否定批判要么直接否定批判性实践在推动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的基础作用,要么否定批判性实践的规范内涵,从而否定或限定内在批判的超越性。修正批判主要针对超越性内在批判的可能性,它要么试图通过融合其他方法完善内在批判,要么强调超越性内在批判的设想难以彻底保持一致性,从而难以与内部批判甚至外部批判彻底区分开来。
规范的矛盾思想的解决路径
从批判理论自身来看,上述挑战可汇聚到一个总问题,即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如何可能。这里的“如何可能”不仅包括如何可能为批判寻找到具有超越性的内在规范基础,而且还包括如何可能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如何可能推动社会历史的变迁。它们分别涉及内在批判的自洽和运用问题。如何回应这些问题,是批判理论今后发展的关键。方法的自恰问题是首要和基础问题。针对该问题,目前基本有两条解决路径。一条是放弃找寻内在的元规范,承认矛盾的不可消解性,进而把保持矛盾状态本身视为一种规范要求。很显然,这种“视为”是反思的确认。反思的过程在于指出试图消解矛盾的不可能性。因此,“解决”矛盾不可消解的方式就是“放让”其存在。这种立场的批判性在于,对试图强行解决矛盾状态所引发的自我否定的灾难性后果的批判。当代的批判理论家如门克、何乏笔等人,已经在此方面作出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本文称该路径为“规范的矛盾”的解决路径。另一条是继续从人类学的角度,重构人的自我实现所需要的必要条件,然后通过跨文化的研究,检验这种条件的普适性。霍耐特早年对“形式伦理”的讨论便是此条解决路径的典型做法。该解决路径可被称之为形式人类学的解决路径。
从让批判起作用的角度来看,形式人类学的解决路径削弱了批判理论的批判性。由于规范性基础被视为具有假设的性质,当面对特殊文化对自我实现的不同理解时,它就难以内在地批判这种理解,从而使得批判暂时在跨文化的对话中失去了作用。此外,主张首先从事规范基础研究背后所蕴含的对待批判性实践的态度,与批判理论对待批判性实践的态度并不一致。批判理论总是试图在现实社会中找寻与确立解放的潜能,批判理论家对社会的认识与批判只不过是“时代的斗争和愿望的自我阐明”,因此现实的批判性实践对于理论来说具有首要地位。那种主张先确立规范性基础的态度,恰恰是贬低了现实批判性实践的重要性。
规范的矛盾的解决路径主张放弃寻找元规范,承认矛盾的不可消解性,进而把保持矛盾状态本身视为一种规范要求,并非是为“理性多元论”提供辩护。与罗尔斯的主张不同,规范的矛盾的解决路径主张矛盾的不可消解性,并非是要不加反思地承认矛盾状态,然后把它视为一种具有规范要求的事实,而是要对矛盾再次进行反思。在此,矛盾并非是指,当两种不同的主张声称自己是绝对真理时,就会陷入相互否定的冲突状态中,比如同时声称存在最锐利的矛与最坚固的盾,而是指某种普遍规范内部就已存在与之对立的“他者”,规范与规范的他者,相互区分又不可区分。规范的矛盾是“自我矛盾”,对矛盾的批判是规范的自我批判与自我反思。那么,如何具体理解这种“规范的矛盾”思想呢?
从门克对法的规范的论述中,可以挖掘出对“规范的矛盾”的广义解释,这种解释能够重新厘定内在批判的方式,能够克服重构的内在批判面对的自恰问题。该解释是:规范的确立过程是与事实的分离过程,是对事实施加外在影响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在着着双重区分,即规范话语内部的正确与错误的区分(即符合规范与不符合规范的规定),以及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外部区分。
规范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两种区分相互依赖、不可分离,另一方面它们又不可统一、相互排斥,从而构成了规范的内在矛盾。它们相互依赖、不可分离是指,规范的形成不仅仅是依赖规范话语内部正确与错误标准的确立,同时也依赖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区分,因为这种区分是对规范话语的自我指认过程。它们不可统一、相互排斥,则是指规范话语总是要否定和排斥非规范话语。对非规范话语来说,这就是规范的暴力。尽管规范话语本身反对暴力,即主张要从规范的正确与错误层面,区分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反对对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外在区分,然而从规范话语层面做出的反对,是建立在规范区分上的反对,它还是无法消除规范话语对非规范话语施加的暴力,因为在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之间没有共同的理解基础,不存在沟通的可能性。两个方面的同时存在,意味着不能单纯从纯粹规范层面去理解规范,也不能单纯从暴力层面理解规范。对重解内在批判来说,这种对规范的矛盾的理解意味着什么?它为何仍然是一种内在批判?
首先,它对具体规范或实践的批判,并非以某种超越情境的元规范为批判标准。相反,它对规范的批判是对规范的内部矛盾的揭示。它所指出的矛盾,并非是两种规范主张之间外在的矛盾,也并非是某种规范要求与其在现实中未实现之间的矛盾,而是规范之中的“他者”与规范既统一又互相反对的矛盾。
其次,它的批判性体现在,它既能指出规范主义对自身规范暴力的遗忘,又能指出非规范主义对规范的反暴力面向的遗忘,因而它既能批判规范的理想主义,又能批判无规范的现实主义。
最后,它承认直接性的否定经验,但并不认为这些经验是规范的外部因素,相反,这些经验对规范的反对是规范内部矛盾的体现。对这些否定性经验的体认,是规范自我反思的结果。因此,它们对于规范正确认识自身具有构成性意义。对矛盾的正确认识,能够导向确立“反规范的权利”,该权利在规范内部具有超越规范的力量,它是一种针对暴力的“解放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