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构建何以可能?
2019-11-19李佃来
文/李佃来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学术界及近十年来中国学术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进行的探讨,实质指向了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在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意义上,证成和构建一种能对平等的权利、公正的分配等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作出回应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是否是可能的?马克思没有发展一套体系完整、内容详备的政治哲学理论,但在他的思想架构中,却实际上容纳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几乎全部价值要素和理论问题。将这些价值要素和理论问题梳理出来并使之系统化,从而构建一种既有坚实理论前提、又有实质思想内容的政治哲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马克思“人的解放”概念容纳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价值要素
任何政治哲学都有其所认定和辩护的价值,价值理论构成政治哲学的基石和理论中轴。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认定和辩护的价值,主要有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等。马克思有没有实质的规范性政治哲学,首先就取决于他是如何看待这些价值的。翻阅马克思的著作,人们不难发现,对于权利、自由、平等、公正之类的价值原则,他通常采取的是一种批判的态度。马克思批判的主要是资产阶级学者和改良主义者利用这些价值原则来否认和掩饰社会主要矛盾的做法,也就是这些价值原则所发挥的意识形态功能,而并不是这些价值原则本身所指涉的内容。就这些价值原则本身所指涉的内容来看,马克思所真正持有的,是一种“抽象肯定”的态度。
政治哲学所讲的价值不仅构成了人们理解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方式,也构成了人们界定自己生命结构的基本原则。后一点,就是我们把握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指涉的内容的最重要维度。从后一点来看,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是渗透在现代人的生活过程和生命历程中的基本要素,是现代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作为现代人安身立命的根本,这些价值所对应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提到的“政治解放”。如果我们可以借助“政治解放”这个概念,在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价值所指涉的内容层面上来界定这些价值,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借助这个概念,来把握马克思对这些价值的真实态度。
马克思的最高价值诉求不是政治解放,而是人的解放。在马克思的概念结构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不是一种并列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种由前而后的历史递推关系。马克思在审视历史时,没有把某个环节孤立出来,而是为历史赋予了一个有过渡、有推进、有上升、有联系、有秩序的整体理性结构。在这个整体理性结构中,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固然代表了两个不同的环节和位阶,但前者恰恰是达到后者所不能缺少的阶梯和踏脚石,亦即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政治解放的坚实基础上,人的解放才能够最后实现。对于这一观点,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以及《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都曾经作出过比较明确的阐释。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将德国人的解放定位为“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为立足点的解放,也就是“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所要经历的,是“一个不但能把德国提高到现代各国的正式水准,而且提高到这些国家最近的将来要达到的人的高度的革命”的实践。马克思是说:人的解放对于德国而言,不可能在自己既定的历史实践基础上完成,而要在欧洲先进的历史实践基础上完成,因此它也就包含了两项任务,一是提高到现代各国的正式水准,二是实现英法等国都将实现的人的解放。前者主要就是指政治解放及其所带来的重大社会成果。马克思不是要求德国人的解放一定要清晰地区分出一前一后两个阶段,而是要求德国人在理解和把握自己的解放时,要站在“当代问题之所在的那些问题的中心”,重视现代政治解放所具有的奠基性意义。由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可以推知,在他的理论结构中,政治解放不是人的解放的天然对立面,而是人的解放所要经历的一个环节。这一点,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有更直接的表述:“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界定并划分了“人的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以及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他此时没有直接使用“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这样的术语,但是就思想内容来说,第二个阶段和第三个阶段,分别对应着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马克思没有将第二个阶段和第三个阶段对立起来,而是明确地强调“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之间的历史递推关系,特别是前者对于后者的奠基性意义。
从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上述关系看,马克思在依托人的解放来确立自己的思想方案时,并不可能将政治解放这个环节和位阶所包含的积极价值要素一一排除在外,相反从“人的解放”这一概念中,恰恰能够反推出这些积极价值要素。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虽然没有对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价值予以系统辩护,但这些价值及其所指涉的内容已经容纳在人的解放这个高位的价值诉求中了,这正是马克思对这些价值予以“抽象肯定”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来看,人的解放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界划和描述的“自由个性”,或者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界定和勾绘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无论是“自由个性”还是“自由人的联合体”,都指示了一种平等个体的均衡生活状态,所以我们从中很容易看到马克思所持有的一种异常鲜明的规范性立场,即一种旨在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旨在从深层次上尊重人的生存权的平等主义立场。事实上,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构成了一个具有同类意义的价值组合,这个价值组合所透显出的根本思想旨趣,就是平等待人。马克思所持有的平等主义立场不仅没有消解这个思想旨趣,相反与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相比,在一个更高的理论基点上将这个思想旨趣诠释了出来。
“人的解放”以及“自由个性”和“自由人的联合体”,都是马克思在规定、描绘未来共产主义时提出的一些彰显着超越性色彩的概念。我们在把握这些概念时,必须要看到其中所蕴含和容纳的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价值要素,而不是将这些现实性的价值要素湮没在超越性的理念当中。这一点对于证成和构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具有前提性意义。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批判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推向纵深
我们所说的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是由霍布斯、洛克以及休谟等政治哲学家所开创的一种理论传统。这些政治哲学家所处的时代,正是市民社会开始形成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代。市民社会的形成不仅带来了一种不同于古代和中世纪的生产、生活及交往方式,而且也由此带来了一系列规范性的问题,这正是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得以发育和出场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虽然总是致力于构建和讲述法权关系,但法权往往只是其形式而非内容,其内容则在于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这一点在霍布斯之后、马克思之前的政治哲学史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不仅有理由认为马克思介入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论域,而且也有理由认为,他的工作实现的,就是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推向了纵深。因为马克思不仅对市民社会及其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性研究,而且他通过这一研究所取得的最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将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没有看到甚至也根本不可能看到的问题,深刻地揭示了出来。
严格地说,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并没有将市民社会推定为他们的研究对象。但他们的核心工作,却几乎都是要对市民社会及其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予以阐释和界定。市民社会形成并走向成熟的时代,是一个新旧两种社会形态发生重大转换的时代,这个时代所凸现出来的一个根本性原则,是个人性原则。与此相顺应,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家在阐释和界定市民社会及其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上,基本都是从自然的“个人”出发的。从他们的眼光来看,市民社会就是一个自然“个人”的组合体,市民社会的根本规定性就是“个人性”,由市民社会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就是不同的自然“个人”以商品和财产权为中介维系而成的一般人际关系。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市民社会并不是马克思所要维护的一个关系体,相反正是他极力批判和解构的一个对象。马克思批判市民社会的目标之一,就在于揭示市民社会及其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伪个人性”。马克思的这个批判和揭示,充分展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这一文本中指出:在自由竞争的市民社会中,人虽然因为对私人目的的追求而展现出独立性或孤立性的外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开始形成并不断走向成熟的时代,就是一个真正能造就自然“个人”的时代,相反从人的独立性或孤立性的外观下所能洞察和把握到的,只能是人的历史性存在和“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
自然的“个人”不仅是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予以立论一个根本出发点,也是他们极力辩护的一个规范性目标,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个人”是两种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的必要前提,一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的必要前提,二是“应得”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的必要前提。就前者而言,只有当把每一个人理解和对待为自然的“个人”并强调人与人在人格和生命上的同质性时,由出身、血缘、种族等既定的不平等因素所导致的社会歧视才可能被彻底瓦解,人们在自己的生活选择、命运安排以及社会善品的获取上才真正拥有形式上平等的机会,权利和自由也才能够由此兑现为现实性的价值;就后者来说,只有当把每一个人理解和对待为自然的“个人”并强调人与人在禀赋和抱负上的异质性时,“应得者无所得或少得、不应得者有所得或多得”的不公正分配才能够被有效纠正,人们才真正可以凭借自己的资质和贡献而得其应得,同样权利和自由在此意义上也才能够兑现为现实性的价值。
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围绕自然的“个人”所进行的辩护,对于确立由市民社会的生成所带来的新时代的行动规范和生活规则,进而对于在更长远的意义上开启一个新时代,都具有重要贡献。然而,被他们遮蔽起来的问题是:如果说在市民社会形成之初,在基于自身劳动的所有权刚刚从封建社会的束缚下脱颖出来、简单商品生产尚占主导地位的时代,自然的“个人”不仅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实,那么在市民社会走向成熟、在劳动和劳动条件发生根本性分离并由此催生出雇佣劳动制度的时代,自然的“个人”已经退行为一种表面的现象,资本成了这个时代具有独立性和个性的东西,甚至也可以说,当这个“个人”演化为一种私有财产制时,资本的形成就是顺理成章的结果。马克思之所以能够理直气壮地揭示和指认市民社会及其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伪个人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对这个问题的透彻把握。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提到的“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就是指在市民社会不断走向成熟的时代取代原初自然“个人”的“资本”的关系。
在资本的关系中,人被先定地划归在一个不可自由流转的社会层面上,有了一个具有世代传递性的“身份识别”。所以,不管是资本家还是工人,都代表了一个先定的、不能自主选择的社会身份。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是“机会平等”还是“应得”,都要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等级制度的解体,二是先定权力和先定不平等因素的消除。在现代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虽然由于政治解放而至少拥有了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和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但资本对人的社会身份的先在划定,却又制造了一种新的“等级制度”,而资本本身也构成了一种新的先定权力和先定不平等因素。这使“机会平等”和“应得”变异为不能得到根本实现的空洞口号。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固然将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由人身依附关系所导致的先定权力和先定不平等因素剔除在外,但他们却忽视甚至也可以说是掩蔽了资本这个新的先定权力和先定不平等因素。所以,他们对自然的“个人”进行的规范性辩护,却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背离其宗旨的事情。我们不能仅仅将此解读为霍布斯、洛克、斯密、边沁等部分政治哲学家在理论设计上的一个漏洞,而是应该将此视为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传统中最根本、最具挑战性、最难解决的一个逻辑和思想矛盾。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及其表征的社会交往关系的研究和批判,使其深刻地触碰到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如果我们据此而将马克思列入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大传统(当然,马克思也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与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相异质的理论传统),那么他在这一大传统中所具有的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对上述逻辑和思想矛盾的解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虽然没有对所有权、公正的分配、机会平等、应得等价值和价值载体予以系统辩护,但他的意思却很清楚,要使这些价值和价值载体真正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剥夺利用对社会产品的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也就是通过消灭私有财产制度,涤除具有独立性和个性的资本这个先定的不平等因素。这就是马克思对上述逻辑和思想矛盾的解决。这个解决为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开辟出一个以历史和现实生产关系的批判为前提的理论向度。马克思以批判市民社会为契机而对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所形成的重大推进,由此可见一斑。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问题的思考为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提供了理论模型
马克思对上述逻辑和思想矛盾的解决,从一个侧面来看,是对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之不可能性的揭示,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则是对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之可能性的说明。这两个侧面并不冲突,它们共同指向的是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价值主张得以实现的社会历史条件:如果说在私有制和资本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所提出的一些价值主张,从根本上来讲乃是一些与普罗大众的生活相距甚远的东西,那么在这个条件被彻底改变,亦即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夺了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涤除了资本这个先定的不平等因素之后,如何将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价值主张实现出来,或者如何根据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来设计、安排人们的生活,就成了必须要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面对新条件下的这个新问题,马克思不可能置身事外,他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问题的系统思考,就是要探索和解答这个问题。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问题的思考,集中展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不仅表达了一种认可“应得”和“平等的权利”的意见,同时也表达了一种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见。
马克思为何会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见?这是否表明马克思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或者思想上的混乱?要论明这个问题,应将视野扩展至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在“平等待人”上所形成的两条阐释路线上。
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最根本思想旨趣,就是“平等待人”。对于怎样才算平等待人或如何平等待人,政治哲学家们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因而形成了两条不同阐释路线的分野,一是以“自由”为价值基点的阐释路线,二是以“平等”为价值基点的阐释路线。第一条阐释路线的最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和诺齐克,第二条阐释路线的最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
根据第一条阐释路线,平等待人中的“平等”,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而非起跑线的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一阐释路线要求清除等级制度和种姓制度下导致社会歧视的既定不平等因素——出身、血缘、种族,等等,但是支持体现自由的各种偶然因素——出生地、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等偶然的社会因素以及体力、智力、特长等偶然的自然因素——的应得性,以及由这些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
根据第二条阐释路线,平等待人中的“平等”,不仅仅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同时也涵盖了起跑线的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一阐释路线并不完全承认“应得”原则,其核心主张就是削弱各种偶然的社会因素和偶然的自然因素的应得性,或者缩小由这些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我们应看到:(1)在平等待人上,第一条阐释路线确立的是一种具有奠基意义的、底线式的理念,第二条阐释路线虽然并不接受由各种偶然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但并不否定第一条阐释路线所讲的权利和机会平等。(2)虽然第一条阐释路线确立了一种底线式的平等待人的理念,但在其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抵触的非自洽性:这一是因为各种偶然因素的差异,并不会使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二是因为由各种偶然因素所造成的结果上的不平等,从过程和世代传递来看,又包含了权利和机会上的不平等。如果说第一条阐释路线无法自行克服这个非自洽性的问题,那么第二条阐释路线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削弱偶然因素的应得性或缩小结果上的不平等来克服这个问题,进而反过来为权利和机会平等提供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前提。从这两点来看,第二条阐释路线并不构成对第一条阐释路线的绝对否定和彻底颠覆,毋宁说它是对第一条阐释路线在规范性上所作的一种修正、补充和增进。
马克思对“应得”和“平等的权利”所持有的两种不同意见,对应的就是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在“平等待人”上的两条阐释路线。这两条阐释路线的关系告诉我们,马克思的两种不同意见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和冲突,相反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他在自由和平等、权利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所赋予的一种必要张力。马克思接受上述第一条阐释路线确立的那种底线式的平等待人的理念。不过与此同时,他也看到了“应得”原则和这种底线式的平等待人的理念所隐含着的弊病,也就是看到了上述第一条阐释路线的非自洽性。所以在他看来,要避免这种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不是要用平等来否定自由、用结果或起跑线的平等来否定权利平等,他的真实用意,在于把这些处在对立面上的规范性要素,一体置于一个可相互调节的整体框架来作一种统合性的处理和创造性的重构。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问题所作的思考,与后来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理论建构相比,具有相似性和可类比性。因为作为上述第二条阐释路线的最重要代表,罗尔斯正是像马克思那样,对平等和自由、结果平等与权利和机会平等作了一种统合性的处理。以笔者之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20 世纪最具有思想包容性和现实涵盖性、最符合人们道德直觉的政治哲学范型。或许就是因为这一点,他的对手诺齐克才诚恳地指出:“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当人们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或沿着罗尔斯所开显出的问题研究规范性政治哲学时,往往不会想到马克思,或者至多把马克思视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人”。但人们需要看到的是:比罗尔斯早将近一个世纪,马克思就已经为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提供了一个具有思想包容性、现实涵盖性、符合人们道德直觉、充满内在张力的理论模型,虽然这个模型并没有涵盖当代规范性政治哲学所讨论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主要涉及消费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分配。马克思深刻地影响了罗尔斯,而后者在当代政治哲学乃至全部政治哲学史中不可撼动的地位,反过来印证了马克思对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发展所具有的重大贡献。当然,不管把马克思与罗尔斯加以对比,还是把他与洛克和诺齐克加以对比,我们都应当把握住他们之间的实质性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的规范性思考是建立在消灭私有制、资本和剥削关系基础上的,二是马克思的规范性思考有一个朝向“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个更高思想界面的维度。这两个方面,无论在罗尔斯那里还是洛克和诺齐克那里,都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