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正确方向
2019-11-18
为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执行力度,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3 部党内法规,其中《条例》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定义,更加全面准确地阐明了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功能,并对党内法规审议把关机制作了完善,这必将有力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条例》修订有什么特点?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自2012 年5 月印发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党内法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主要有3 个特点:一是强化功能作用,主要充实了一些实体性、保障性规定,同时完善程序性要求,使《条例》更加契合作为党内“立法法”的定位。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修改的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三是体现适度前瞻,从全局和长远考虑作出相关制度设计,增强预见性、适应性,更好发挥《条例》对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这次修订基本维持《条例》原框架,由7 章36条调整为7 章43 条,重点从4 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充实总体要求。新增了指导思想条文,强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要坚决贯彻“两个维护”的要求。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定义,更加全面准确地阐明了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功能。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事项,对“适合由”“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分别作出界定。丰富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原则,将《条例》实施以来一些重要经验和认识成果提炼为制度规定。
二是明确制定权限。在原《条例》基础上,对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级党委等制定主体各自的制定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回应实践要求和各方面关切,对授权制定、联合制定、制定配套规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补齐制度短板。
三是完善制定程序。重点围绕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完善党内法规审议把关机制、提高党内法规透明度和知晓率等,对前置审核、审议、发布、试行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完善。
四是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冲突处理、解释、修改等规定,对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清理以及编纂汇编等作出规定,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也为制定相关配套法规留下接口、提供依据。
党内法规名称有哪些?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 章55 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等。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如《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 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
中央党内法规草案如何审批?
党的中央组织就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等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其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那么,中央党内法规草案应该如何审批呢?根据规定,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怎样的效力位阶要求?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完善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冲突处理、解释、修改等规定,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也为制定相关配套法规留下接口、提供依据。
其中《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的效力位阶要求。
具体来讲是,处于党内法规最高位阶的是党章。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位于第二位阶的是除党章之外的中央党内法规;位于第三位阶的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位于第四位阶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效力位阶要求,下位阶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上位阶的党内法规相抵触。这样才能让我们党立规有“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