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爱财,骗之有“道”
2019-11-18谢俭
文_谢俭
50岁出头的李胜杰已在安徽祁门县官场混迹多年,至落马前,他已经官至祁门县副县长,也算得上是一方大员了。然而,手握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他心里想的不是如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是一门心思琢磨如何快速将权力“套现”。于是,他贪污、受贿,但这只是“副业”,他最重要的来钱路子,靠的是一个“骗”字。通过成立空壳农业合作社,他骗来财政项目资金400 多万,骗得盆满钵溢,骗得不亦乐乎,最终也把自己“骗”进了大牢。
2019 年4 月12 日,黄山中院对李胜杰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李胜杰有期徒刑12 年3 个月,处罚金120 万元。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17 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75.7853 万元继续追缴。
受贿是副业,诈骗才是主业
翻开李胜杰的判决书,不得不佩服他的“生财有道”。2010 年至2014 年间,李胜杰利用其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和祁门县委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胡龙忠、黄某、陈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66万元,并为他人牟取利益;2009年至2017 年,李胜杰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中共祁门县委办主任、祁门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财政项目资金计人民币35.307 万元。
不过,和他诈骗所得相比,这些钱不过是毛毛雨。安徽祁门红茶与锡兰高地红茶、大吉岭红茶并称“世界三大红茶”,近年来,当地政府不断加大红茶产业的扶持力度。2010 年7 月,安徽省发改委、省农委等五部门下达了2010 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其中祁门县涉及茶园建设任务236 亩,这让颇有商业头脑的李胜杰嗅到了“商机”。
2010 年9 月,为了套取项目资金,李胜杰授意王某成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王某借用、冒用他人名义,伪造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章程、认缴出资额名单、场所租用协议等材料,注册成立了舜溪合作社,住所地设在箬坑乡金山村金山组。由此也不难看出,该合作社所有资料都是伪造的,它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专门为骗取项目款项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后来李胜杰在法庭上辩称该合作社并非空壳,显然站不住脚。
因王某管理能力不足,而李胜杰担任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出面管理,这个时候,李胜杰想到了自己的姐夫廖某。肥水不流外人田,让姐夫参与进来,一来自己能避嫌,二来也方便他遥控指挥合作社的运作。于是,2011 年年初,李胜杰、廖某和王某商议,从王某自己50%股份中的30%给廖某,约定李胜杰、廖某、王某三人合伙经营,各占股份比例为5:3:2,王某负责生产加工,廖某负责管理、项目申报和对外营销,李胜杰负责协调项目以套取财政资金。廖某个人投入资金300 余万元,王某投入资金50 余万元,李胜杰没有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务,换句话说,他除了自己的“权力”,啥也没投入。
平台搭建好了,接下来李胜杰就开始了他的表演。当年12 月,李胜杰为了给舜溪合作社争取资金,在制作省里下达的茶园建设任务实施方案时,又给箬坑乡金山村安排了200 亩新建无性系茶园建设指标。随后,祁门县农委将该专项资金14 万元拨付到箬坑乡农业服务站,李胜杰便指使农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将该款付给舜溪合作社,由王某以挖梯田人工工资、购买有机肥等名义全部领取,但实际并未真正实施。后来,箬坑乡农业服务站为应付验收,制作了虚假资金发放材料。
尝到甜头后,李胜杰等人便一发不可收拾,不管是“美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基本口粮田建设资金”,还是“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也不管是60 万还是2 万,他们不嫌多也不嫌少,统统来者不拒,照骗不误。
轻松搞定“百万大单”
成立合作社短短一年,李胜杰等人就赚得盆满钵满。而他们的胃口和胆子也渐渐大了起来,从一开始几万、几十万元地骗,终于一步步骗来了“百万大单”。
2011 年上半年,为了给舜溪合作社套取资金,李胜杰要求时任祁门县财政局局长的程庆华、农业科长张清平将舜溪合作社纳入2011 年国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程庆华、张清平表示同意,后李胜杰安排廖某与张清平对接项目。廖某提供了2011 年7 月1日金山村金山组和祁春庄园签订的2000 亩林权流转虚假合同和其他材料。
同年7 月,祁门县财政局和祁门县农委以省级龙头企业祁门红茶发展公司为主体,申报了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并以在金山村新建800亩标准化无性系良种标准茶园基础设施建设和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建设为名,给舜溪合作社安排项目资金64.9 万元和38.3 万元,合计103.2 万元。
项目获取批准后,王某以舜溪合作社名义于2012 年2 月和祁门县农委、财政局签订了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在金山村示范区建设茶园阶梯及路边护坡1400 米、茶园中间道路及路边排水沟渠4050米、茶园中蓄水池4 个,合同价款64.9 万元。后廖某将该项目通过祁门县诚信造价事务所安排给祁门建安公司实施,但实际是廖某在组织施工,在合作社内仅挖了200~300 米的沟渠。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须经验收合格后,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然而,项目验收人员知道廖某是李胜杰的姐夫,验收也不过是走个过场,导致如此明显不合格的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2012 年年初,祁门县农发办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为祁门红茶发展公司挂网采购2011 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所需58 万元苗木。箬坑乡红旗茶苗合作社中标。同年3 月,红旗茶苗合作社为舜溪合作社提供苗木4.82 万元。其间,廖某找到红旗茶苗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玉青,约定由吴玉青利用虚假的物资采购发放表到县财政局报领31.9 万元项目资金后,扣除供苗成本4.82 万元,给吴玉青5 万元,余款22.08 万元给舜溪合作社。同年7 月,吴玉青到县财政局报领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后,依约定将22.08 万元交给了廖某。另外舜溪合作社还领取了2011 年现代农业项目物资等计6.4 万元。
之后,李胜杰又如法炮制,分别于2012 年、2014 年两次骗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共计94.196 万元。也就是说,光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李胜杰等人就骗了将近200 万。判决书显示,李胜杰伙同他人成立农业合作社,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财政项目资金共计435.8183万元。
“骗”来12 年牢狱之灾
2018 年3 月,办案机关通过初查已经掌握了被告人李胜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实。2018 年4月3 日,李胜杰被黄山市监察委员会带至留置点留置。留置期间及审查起诉阶段,李胜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赃款210 万元。
2018 年7 月4 日,黄山纪检监察网披露了李胜杰被调查的消息。通报指出,李胜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贪污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决定给予李胜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报还提到:“李胜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为阻止他人检举、揭发,违规调取监控视频,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2018 年12 月29 日,歙县法院对李胜杰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李胜杰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 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 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17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75.7853 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李胜杰对此不服,提出上诉。4 月1 日,黄山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李胜杰及其辩护人提出,其骗取项目资金435 万余元的事实不能成立。首先,关于其在合作社有股份的证据仅有其与廖、王的言辞性证据,其既未投资,也未分红,更未参与经营管理,仅凭三人言辞性证据证明其有50%的股份,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其次,舜溪合作社系依法成立并注册,并实际进行生产经营和项目开发,并非套取项目资金的空壳,一审法院草率地将全部项目资金均认定为非法占有,显然不当。
同时,李胜杰认为自己贪污罪部分构成特别自首情节。其认为,监察机关在其归案前仅掌握了部分犯罪线索,自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在舜溪合作社有股份的事实,依法构成特别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此外,对其他指控,李胜杰也提出了多处异议。比如针对其中一笔受贿行为,李胜杰认为自己虽然收了钱,但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好处,因此不构成受贿,顶多算违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山市监察委员会在对李胜杰采取留置措施前,已掌握其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违法为舜溪合作社获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其到案后交代了在舜溪合作社持有股份的事实;但对黄山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事实采取隐瞒和否认的态度,在侦查人员向其出示大量证据材料后,李才予以坦白。其交代的事实与黄山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事实系其贪污行为的不同部分,并非是完全无关的新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特别自首的要件,不成立自首;但其交代的事实对案件的定性有重要作用,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对于李胜杰的其他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同样未予采纳。
2019 年4 月12 日,黄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李胜杰有期徒刑12 年3 个月,处罚金120 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