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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闻传播学关涉人工智能研究的进路

2019-11-17廖声武郑永涛

新闻前哨 2019年8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

◎廖声武 郑永涛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的应用中,人工智能逐渐成为新闻传播学者关注的话题。有关人工智能与新闻传播的研究从对机器人写稿的案例关注,已延伸到对各交叉领域的凝视以及人工智能对传媒业态的重塑,新闻传播学对人工智能的研究正不断扩展、深化。

通过在中国知网对与新闻传播相关的CSSCI期刊及扩展版检索,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共获得以“人工智能”为主题的文章195篇,这些期刊主要有现代传播、新闻记者、国际新闻界、当代传播、编辑之友、新闻与写作、传媒、出版发行研究、科技与出版、中国出版、中国编辑、出版广角等。经过筛选,去除内容与人工智能不密切的文章。本文从中抽取核心篇章,对2018年中国新闻传播领域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做一梳理。

一、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应用现状与趋势

智媒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与媒体的结合、人与机器的协作,这一集技术、产业、人的融合传媒生态结构开始显现。学者彭兰认为,智能化技术正在进入内容行业,并使内容生产、内容分发与消费等全面升级,表现为以智能化驱动的内容生产升级、以算法为核心的内容分发升级、个性化与社交化交织、消费与生产一体的内容消费升级,进而逐渐构建新的内容生态。[1]范以锦认为,商业互联网企业对人工智能的应用走在了专业媒体前头,取得了成效。专业媒体机构正密切关注这一态势,并进行布局和积极寻找发展路径。[2]

在广播电视领域,人工智能运用到播音主持方面,人工智能主播可以全天候地进行工作,其工作时间地点不受约束,不会出现口误和忘词的情况,其大数据搜集能力和整合能力也远超人类。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在电视媒介的应用,将实现电视节目内容、形式的突破,推动电视媒介的转型、升级。[3]

新华社已发布 “媒体大脑”智能平台,来自业界的专家以其运作实践,从“媒体大脑”的生产平台、智能采集、新闻分发、版权监测、人脸核查、用户画像、智能会话、语音合成等服务,阐释了人工智能在策划、采集、编辑、加工、分发、反馈等全流程应用。[4]

有研究者认为,人工智能进入媒体业务领域,对其带来重构性的影响,主要包括新闻源采集、新闻业务操作、新闻内容呈现、新闻互动形式、事实核查手段等方面。[5]具体可表述为:第一,信息的收集和选择环节,人工智能技术改变新闻生产中对基本新闻事实信息来源的收集和整理方式,使信息源扩大。第二,信息编辑成文环节,数据化新闻可以扩大新闻的信息量,增强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和严谨性,提升新闻的时效性。[6]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引入传媒业,传统的新闻生产流程和模式被打破甚至颠覆。有学者从技术应用层面出发,分析了人工智能对传媒内容生产流程的颠覆、生产效率指数级提升、把关人规则的改变。[7]白红义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带来新闻劳动、新闻知识、新闻权威三个层面的重置,记者核心技能的不断变化、重组,新闻权威被重新塑造。[8]

人工智能给新闻传播业带来的影响不仅呈现在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上,还波及整个传媒业态。[9]有学者认为,智媒技术正在成为新闻编辑部的生产力,助力新闻信息的采集和新闻事件的识别,提速新闻文本自动化生产,即机器生产内容的进程,并使内容分发逐步走向个人化、交互化。这些变化将重塑媒体角色和新闻产业的竞争格局。[10]

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步深入到新闻写作、无人机拍摄、灯光舞美、网络广告创意创作级新闻素材纠错等多个方面,助推新闻写作智能机器人制造产业、新闻拍摄无人机制造产业、虚拟现实技术主导的脸谱场景创造与再创造产业。[11]

有学者对人工智能发展做了十大趋势预测,认为人工智能将从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发展,向场景和行业快速渗透融合,脑科学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在新闻传播领域协同发展,人机混合智能将是未来的主流智能形态,人工智能产业生态系统的构建成为竞争制高点,智能传播时代可以生成多种多样的新闻稿件,智能场景“粉墨登场”,智能化信息纠偏将在新闻传播领域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以及智能传播伦理问题日益尖锐。[12]

二、对未来传播智媒生态的展望

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移动互联时代向智能互联时代转变,智能服务成为互联网下一阶段发展的核心内容。[13]《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 )》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模式正在从过去追求“用计算机模拟人工智能”,逐步转向以机器与人结合而成的增强型混合智能系统,用机器、人、网络结合成新的群智系统,以及用机器、人、网络和物结合成的更加复杂的智能系统。[14]

吕尚彬等从智能传媒平台的技术系统集合即 “智能技术体”出发,根据智能技术体演进内在逻辑,分析其在线域定、隐线域定、超线域定的特征,勾勒出一幅智能化传媒发展从人机交互到人机融合、再到人机合一的传播图景。[15]

有学者注意到智能传播时代的智媒产业化发展,传媒产业与基于算力、算法、数据的人工智能联动促进传媒产业升级。人工智能技术为传统媒体产业带来了结构性变革,人工智能深入新闻工作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智能机器人写稿、无人机拍摄、VR脸谱场景等技术新兴产业。[16]

人工智能给新闻业发展带来了机遇,智能机器人写稿拓宽了新闻生产的广度,帮助记者致力于深度写作,提升了新闻生产效率。在人与机器的协作关系上,有学者主张,应基于关系主义视角建立新闻从业者与人工智能的共处机制,以激发“融合效应”为目标,以回归新闻的本质和强化人的主体性为旨归。新闻从业者要增进对人工智能的认知与认同,并成为二者协同开展新闻工作的主导者。[17]

三、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闻法律、伦理问题及治理的思考

人工智能对大数据的精准化运用,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徐敬宏等认为人工智能给新闻带来机遇的同时,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也冲击着传统新闻伦理。传统新闻行业正在被科技媒体公司吞并,算法规则的程序化和格式化会造成信息茧房的形成,此外还会出现用户隐私泄露、用户和读者对整个新闻业不信任等。[18]匡文波等也认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运用,为“魔弹论”的回归奠定了技术基础,用户在互动分享中感染彼此,形成信息茧房。[19]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将新闻全流程都纳入了人无法识别的 “黑箱”,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涉及哪些参数、参数背后蕴含着什么价值观念、机器学习的规则和逻辑推理过程如何、哪些事实和信息被排除在外、对受众理解复杂的公众事务问题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等。这些棘手的问题带来算法偏见、算法主权、透明度等诸多伦理隐患。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倡导对算法的公开公正的使用,追求可理解的透明度,即普遍意义上的公民的可操作、可理解、可监督。[20]

研究者王维佳认为,算法技术使得传播的各种操作在后台运行,这就使得公司获取了公共机构承担的内容审查权力,传播公司摆脱了监管,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权力。[21]吕新雨认为,在资本和技术的作用下,人工智能的介入,使得传统媒体的内容生产者,由原先精英阶层被驱赶到资本、技术和内容生产这一生产链条的最下游。[21]

邵国松指出 ,人工智能与新闻业的结合带来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假新闻泛滥和个人数据保护。[22]学者李思屈提出,人工智能算法思维存在价值传播的缺失问题,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协同的传播形态,使新闻传播面临新的课题,需要传播价值论的指导。新闻传播中的科技伦理建设应该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反对一切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科技活动,建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平衡的传播价值论。[23]

也有学者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应用,给传媒业带来了诸多次生矛盾。新技术的运用造成人与人之间感情的疏离,对数据的狂热追求超越了对人性关怀的关注;程序化的写作模式导致新闻同质化与新闻采写工作中挖掘深度、找寻独家视角的矛盾;机械的自动生成与媒体议题设置之间的矛盾;精准推送会导致一些信息被遮蔽,信息茧房出现;记者岗位退场与阵地坚守等方面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行业更应积极应对,切不可消极逃避。人类记者应该在深度报道、调查报道、舆论监督等方面深耕细作,充分发挥记者的思辨性和创新性。[24]喻国明等学者从传播信息内容透明性和新闻专业主义价值观两个方面分析了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闻伦理问题,建议以“人机交互”的发展模式,重构新闻专业主义,由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从事把关工作,注重人的价值,倡导提升“智媒”时代受众信息素养。[25]靖鸣等认为,要结合多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综合治理:新闻记者要积极应对,发挥人的主体地位;新闻机构要增强技术透明度,明确责任主体;在技术上,要加强把关,从新闻源头对可能导致伦理失范的信息过滤;在法律层面,法规政策和监管力量要双管齐下,保障人工智能良性发展。[26]

人工智能的应用,引发了一系列关于版权归属、版权保护以及权责明确的讨论。王志刚认为,人工智能产品虽然有版权保护价值,但将其主体化有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理,如人工智能一旦侵权,无法像自然人一样承担侵权后果,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此,人工智能产品只能是法定支配权的对象,而无法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原则的确定,一是将自然人的作品与人工智能产品区别对待,二是设立人工智能产品版权登记制度。现阶段要以“归属操作人”为主要导向。[27]法律专家王晓巍认为,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利用写作软件的 “大数据作品信息库”和“智能写作功能”,不经允许使用享有著作权的“源作品”,这种写作成果引发著作权侵权。要治理这种状况,需要依法认定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的著作侵权行为。认定其法律责任,维护原创者的著作权权益。[28]

注释:

[1]彭兰:《智能时代的新内容革命》,《国际新闻界》2018年第6期

[2]范以锦:《人工智能在媒体中的应用分析》,《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2期

[3]张蓝姗、黄高原:《人工智能技术给电视媒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电视》2018年第7期

[4]傅丕毅、徐常亮、陈毅华:《“媒体大脑”提供了怎样的深度融合新模式》,《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4期

[5]潘曙雅、张璇:《智媒时代新闻采编业务的重构》,《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4期

[6]贺岭、南一飞:《人工智能时代新闻生产方式的变革研究》,《出版广角》2018年第7期

[7]张洪忠、石韦颖、刘力铭:《如何从技术逻辑认识人工智能对传媒业的影响》,《新闻界》2018年第2期

[8]白红义:《当新闻业遇上人工智能:一个“劳动—知识—权威”的分析框架》,《中国出版》2018年第19期

[9]陈昌凤、霍婕:《以人为本: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应用》,《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8期

[10]王佳航、余媛:《“AI+”时代新闻业的三个转向》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4期

[11]陈晓红:《人工智能助推的传媒产业生态重构》,《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12]谭铁牛、曾静平:《智能传播的现实应用、理论溯源与未来构想》,《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13]唐绪军、黄楚新、王丹:《智能互联与数字中国:中国新媒体发展现状、展望》,《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8期

[14]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2018年1月

[15]吕尚彬:《黄荣:智能技术体“域定”传媒的三重境界:未来世界传播图景展望》,《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年第11期

[16]陈晓红:《人工智能助推的传媒产业生态重构》,《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17]吴世文:《新闻从业者与人工智能“共生共长”机制探究——基于关系主义视角》,《中国出版》2018年第19期

[18]徐敬宏、胡世明、陈文兵:《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9]匡文波、杨正:《人工智能时代“魔弹论”的回归》,《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20]仇筠茜、陈昌凤:《基于人工智能与算法新闻透明度的“黑箱”打开方式选择》,《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21]吕新雨、赵月枝等:《生存,还是毁灭——“人工智能时代数字化生存与人类传播的未来”圆桌对话》,《新闻记者》2018年第6期

[22]邵国松:《媒体智能化发展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初窥》,《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 年第 11 期

[23]李思屈:《人工智能时代的价值传播》,《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9期

[24]沈正赋:《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业次生矛盾的生发、纠结与调适》,《编辑之友》2018年第7期

[25]喻国明、侯伟鹏、程雪梅:《“人机交互”:重构新闻专业主义的法律问题与伦理逻辑》,《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26]靖鸣:《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播中伦理失范的思考》,《出版广角》2018 年第 1期

[27]王志刚:《论人工智能出版的版权逻辑》,《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年第8期

[28]王晓巍:《智能编辑: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规制》,《中国出版》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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