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
2019-11-17王坤岩
◎王坤岩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是政府、企业和居民一直开展的实践行动。垃圾分类处理是一个系统、长期工程,要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习惯,关键是要构建一套长效机制,在明确垃圾分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利用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引导相关主体在垃圾分类中形成科学的、规范的并长期固化的行为习惯,借以实现垃圾处理公共效益最大化目标。概括而言,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是用于协调相关主体行为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构建垃圾分类长效机制,首先必须明确垃圾分类相关主体的责任。垃圾分类相关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政府的责任是完善制度环境、发挥示范作用和思想教育功能,引导企业和公众行为;企业的责任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减少排放,并在制度约束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参与垃圾分类相关环节的行动;社会公众是垃圾分类最普遍、最广泛的参与者,公众行为是决定垃圾分类工作有效性的最关键因素。因此,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要求社会公众牢固树立垃圾分类思想,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的实践行动。
健全垃圾分类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法律法规体系是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完善的垃圾分类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基础法,包括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它们的作用是明确垃圾分类处理的合理合法性,是垃圾分类相关专门法的基础。第二个层面是涉及垃圾分类处置具体操作环节的专门法,其作用是对直接的垃圾分类活动进行协调,包括垃圾管理、废弃物处置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三个层面是垃圾分类相关领域的具体法,主要作用是对垃圾产生的源头进行约束和控制,包括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和铅酸电池等使用、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发布的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基础法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保障。但关于垃圾分类处理的专门法律及其相关的具体法的建设还有待加强,一些相关的规范仍然停留在地方政府或部门规章制度层面,亟需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
加快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我国实行的垃圾分类标准是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后三类均为不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约占垃圾总量的30%左右,经过回收处置可再次进入社会生产过程。由于能够创造新价值,这部分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再利用等相关活动可由市场规律自发调节。但对于占绝大比重的不可回收垃圾的处置,虽不能创造新价值,却是实现公共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目标的客观需要,由此导致的私人部门成本(收益)与公共部门成本(收益)的矛盾属于市场失灵范畴,需要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发挥作用。
在垃圾处理方面,政府可提供的公共品主要是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过程中所需的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是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建立和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垃圾回收终端、垃圾处理厂与垃圾清运车辆等,虽然已经具备基本的垃圾处理能力,但是还没有达到分类处理的标准。进一步加快垃圾分类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是保证垃圾分类工作顺利推进的客观需要。具体来讲,一是要在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大量投放和使用标准化的垃圾分类回收终端,实现垃圾分类回收。二是对垃圾进行分类运输,避免运输途中的交叉污染。三是对现有垃圾处理厂进行改造升级。
建立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作为理性经济人,企业和居民的行为均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垃圾处理领域中,特别是在无法产生价值的不可回收垃圾处理中,要想使企业和居民的行为合乎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仅仅依靠自觉性是不够的,必须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使之首先形成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再逐渐内化为精神需求,进而形成垃圾分类非制度约束的长期目标。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能够通过特定的政策措施,有效引导企业和公众行为。针对企业,政府应实施鼓励绿色低碳循环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对低排放企业和符合技术标准的循环经济企业采取适当放宽市场准入、补贴和减税等措施,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形成规模效益,实现集聚发展。二是政府采购向提供再生产品的企业倾斜,适当引导市场需求。针对居民,政府应同时采取正负双向激励措施引导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一方面,对于可回收垃圾,可利用智能化回收终端与居民个人身份挂钩,对居民正确投放的可回收垃圾给予积分奖励。另一方面,对于不可回收垃圾,可按照居民投放量收取处置费用,通过私人成本约束形成负向激励机制。
加强垃圾分类教育引导
有关垃圾分类的教育引导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垃圾分类的共识,将垃圾分类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遵循具有关键和基础性作用。虽然我国对于垃圾分类的相关思想教育、宣传引导活动并不缺乏,但尚未形成完善的教育引导体系,教育的深度、广度均与当前垃圾分类推进的需求不相适应。建立全面、系统的垃圾分类教育引导体系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垃圾分类的基础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垃圾分类专业课程。二是利用社会组织的力量(如环保公益机构、志愿者等),在基层社区广泛普及垃圾分类知识。三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成功经验与模范践行者等,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环境,推动人们正确价值观的树立。
发挥政府部门示范效应
除去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色,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是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政府,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一般的经济主体,其行为也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市场机制以及社会价值观的约束。因此,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垃圾分类的相关制度安排开展行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与企业、居民等一般参与者相比,政府部门具有更高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约束,因而应具有更强的垃圾分类行动激励。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的各种行为具有标杆效应,若政府能够在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不仅能够作为一般参与者践行垃圾分类行动,也能够作为公众标杆引领社会行为导向。如在政府机关推行和实践低碳节约办公,将垃圾回收量化指标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范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