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19-11-1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2期
主论
关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意见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建议将“造成他人损害”改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建议增加规定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后,首先由有关机关及时查明行为人;如果有关机关或受害人能够查明行为人,则必须区分两种性质的责任:一是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二是高楼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建议在本条中增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保留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但应当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中的“给予补偿”修改为“给予适当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