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19-11-17
社会公共维度的关注对于当代民法的意义
当代中国民法典编纂缺少对于个人和社会公共维度之间的话语空间的关注,这制约了民法典的社会性发展和功能定位的评价。民法权利思维定式过于僵化,它缺乏对以公共秩序形式彰显的法益的构建力和解释力,导致权利化表达范围的局限和非理性扩张,高估了权利及请求权对法律生成的作用,忽视了权利运行的公共社会基础和义务底色。社会公共维度的关注对于当代民法的意义在于:“公共之善”在当代彰显的现实价值;公私法区分相对性的当代深入展现;权利“孤岛”和法益社会化中私法退守的必然性;信息时代立法社会化诉求的加强。基于民法与社会的互动,主观权利和强制个人独立的民法体系趋向式微,民商法单行法功能性立法趋势逐步确立。当代民法典因其政治动力不足、价值引导力的衰退、涵盖面缺乏以及可预期性减弱,已逐步成为一个关于物权、债权等传统基本私法关系的规范群,民法所面临的超复杂社会将导致可变的实证法时代逐步来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努力的方向
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政治性是实现民法典体系化的必然途径。民族性构成了民法典的特质,政治性的本质在于实现民法典的民族性,并需要通过体系性方式构建民族性内容,民族性内容又决定体系性所应采取的形式。制定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政治性,构成了民法与商法、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强制。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保障了路径统一与政治正确,体系性保障了体例科学与结构严谨,而民族性实现了规范之“本土化”与制度之“中国性”。政治性、体系性与民族性保障并进一步实践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与规范制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中国民法体系与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实现确立方向、确定内容与提供养料。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所努力的方向,也是体系性所实现的目的与民族性的必然表现,同样是中国学者在探讨相关理论所应保持的基本遵循以及努力的基本方向。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许中缘
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能与限度
利用人工智能的推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建立海量且有效的法律知识库,算法有可能接管司法决策。目前,已经获得广泛应用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法律专家系统皆属辅助型法律智能系统,它们的研发和使用为决策型司法智能系统奠定了技术和经验基础。然而,要使司法决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必须在运用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语言以及深度学习经验性知识方面,取得决定性突破。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必然要求重新审视法律推理逻辑,重构审判责任理论,重塑法官职业身份内涵,甚至改变司法决策过程中人机互动的关系格局。为了避免变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须划定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建构的限度。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技术安全标准,介入应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通过构建合理的算法规则机制,对算法不透明性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约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周尚君
对议行合一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
对议行合一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它并不是指立法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或者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从这个概念的正式提出来看,它并不反对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当分工,主张的只是权力机关的“全权性”及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其背后隐含着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宪法原理,并因此与分权原则形成对立。“有分工,不分权”,这才是议行合一的基本内涵。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建构相比,议行合一能够更好地描述我国国家权力在横向上的分配。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杜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