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扣扣为母报仇的刑法遐想
2019-11-14龙意湖南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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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层面:朴素价值观引导下的社会大众
张扣扣案最为受到关注的一点在于“为母报仇”,在中国人心中这是典型的道义之举。近代小说三国演义里面有徐庶救母进曹营的章节,留下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的美誉,甚至在当今也出现了于欢因他人的“辱母”举动而进行的义愤杀人行为。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这些行为植入到大众心中的往往是正义与道德,人们也擅长利用这种感觉来判断社会上的某些行为。在辩护词中也有提到: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 。这段话无疑击中了人内心最柔软的一面。所以自然科学象是一把尺子,而社会科学则象一根弹簧,对象的主观性也在左右着法律的选择 同时,道德也不能完全替代法律,道德只是规范人的内心世界,而现实生活讲究人的互动,而法律刚好具有这样的作用与功效。所以,很多时候人们基于趋利避害会在两者之间选择法律,法律所要发挥的引导作用得到了展示。
在公诉意见书和辩护词中均谈到了张扣扣母亲之死是由王正军行为所导致,其中的犯罪情节也值得我们注意。其母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后持扁担打伤王正军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从这段文字的描述来看,张扣扣母亲的行为在这场血案中起到了相当程度的推动作用,犯罪学中有一个名词叫“被害人责任”,意思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要承担的事实责任。“被害人责任”概念同样也是符合大众感受的,因为人们在具备道德观念时就能分辨是非对错,这种分辨标准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延续下去,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社会文化。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当人们发现可以从道德上对加害人进行同情时,往往都是很泛滥的,而从法律上寻找到对被害人苛责之处时,又是十分谨慎的,终究是人心的善在起作用。这时候刑法便会以强硬的身姿出现,在善恶之间作出选择,满足人最大的幸福。此时,矛盾的人们只能选择相信法律,而良法是不会害人的。
二、规范层面:刑法中的主观主义
公诉意见书中的第四部分讲述了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而辩护词几乎全篇都在围绕“被告人行为是受其母被杀害之影响”这个主题展开,两个部分的共通之处均在揭露被告人杀人行为背后的人格,牵涉到刑法学中的主观主义。需要厘清的是,即使现在是客观主义成为通说,但是当前的客观主义是在综合部分主观主义所形成的理论,在犯罪论部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重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探讨,在刑罚论部分,缓刑、假释以及域外的保安处分均是在探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形成的制度。
构成刑罚的重心便是人身危险性 。主观主义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存在相关的背景。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承认“行为”概念,只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主观主义认为通过行为可以展现出行为人的危险性,而客观主义主张行为才是刑法学研究对象的本体。从宏观上来看,两者的差异体现在客观主义承认“抽象人”概念,认为犯罪是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理性行为 而主观主义则反对“抽象人”概念,进而认为犯罪不可能是自由的,重视具体人的研究。宏观上的差异在具体问题上被不断的深化,以致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上都有着不同的主张。例如在共犯问题上,主观主义学者大部分持行为共同说的观点,而客观主义学者大都持犯罪共同说。
主观主义的结局:走向客观主义。刑法主观主义的危机集中体现在此方面:其试图完全借用科学方法来解释和解决犯罪这样的社会问题,但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本身的差异,导致无法实现贯通。所以,自然科学所追求的精准化无法得以实现。今天的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优势得史进行比较之后,作出了总体上倾向于客观主义的选择。刑法应该坚持客观主义,但不是在绝对报应刑主义的立场上,而是在坚持罪刑法定、犯罪评价现实化、实质化、刑罚一般预防论的基本上来贯彻客观主义立场 。
结语
再把目光聚焦到张扣扣案的公诉意见书与辩护词上。公诉意见书始终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为判断对象,始终恪守了行为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对犯罪人格的讨论一方面是为了佐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是为了深层次揭示犯罪原因,为治理犯罪提供思路。犯罪人格的论述使得公诉意见书更具有说理性。辩护词虽然主打“感情牌”,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强烈干扰,其母被杀致使行为人形成了不健康、不完整的人格,但是从整体来看辩词显得人情味十足。笔者认为,在法理与人情面前,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抉择上,我们必须恪守客观主义原则,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考虑人情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