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的思考
2019-11-14张莉
张 莉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赣州 341000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改革。根据最高检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一、检察机关案件分配模式的发展变迁
第一个阶段是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前。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指定分配模式。即由办案部门自行受理、自行分配。二是区域管辖模式。即将本部门划分为若干个办案组,由办案组内部进行第二轮分配。三是循环模式。即由部门内勤按事先确定的顺序进行轮案循环。
第二阶段是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后。这一时期又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案件分配至办案部门”阶段。即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并分配至内勤处,再由内勤按照部门规则分配至办案人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案管部门通过业务应用系统受理、分配案件,但一般还是分配至办案部门。
第三阶段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直接分案到人”阶段。“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司改版”上线运行后,倒逼各级检察机关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要求固化于系统中。即由案管部门统一受案,并通过系统自动分案到人。
二、案件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统一业务系统目前无法将案件繁简与检察官能力相匹配。在实践中,各种案件难易程度不一,系统对于检察官的经验与能力差异无法识别,不能真正保证分案的合理性。
(二)系统目前不能实现轮案组之间的动态平衡。对于同一名检察官,系统无法实现该检察官在多个轮案组之间的办案数量均衡,轮案组越多,轮案均衡性越差,长此以往就容易造成忙闲不均。
(三)系统目前不能批量分案。以一审公诉案件为例,可能在3天内陆续收到3-6个案件,每轮随机分配一个案件,由于告知、换押必须在3日内,致使检察官需要频繁往返看守所,影响工作效率。
(四)对指定分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仍有疑问。目前,指定分案的功能依旧保留,部分检察官对系统分案仍然存在疑虑,认为案件分配存在案管部门人为控制的可能。
(五)个别表述缺乏统一界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表述不仅较为笼统抽象,而且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的认识看法可能都不一致。
三、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的对策
(一)尊重司法规律,科学制定分案规则。随机分案是原则,指定分案是例外。以下两类案件应采用指定分案方式:一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例如,卷宗8册以上或者共同犯罪嫌疑人10人以上为复杂案件。二是主要是系统中没有配备对应的同一、互斥规则的案件,以及因办案需要由同一检察官办理的案件。
(二)坚持“捕诉合一”,推进专业化办案。“捕诉一体”机制减少诉讼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有利于权责明确,确保办案质量。将轮案组分为普通轮案组、专业轮案组和特殊轮案组,实行捕诉一体。
(三)坚持科技引领,深化大数据应用。张军检察长强调,智慧检务建设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贡献智慧力量,引领科学发展。因此,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案件智能分类,根据性质差别和业务特点,提取、筛选案件的繁简信息点和难易差异点,设置出标准案件的工作量。
(四)科学合理分配,促进与绩效考核机制衔接。为促进与绩效考核机制的衔接,建议“繁简分类”,使办理的这两类案件数量大体相当,方便业绩考核。同时,建立智能考核系统,充分利用系统内历年办案数据资源,计算出相对合理的折算基准值,为员额测算提供科学依据。
(五)强化督促检查,防止不当干预。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的源头可溯、准确可靠、方便抓取的分案信息,定期通报员额检察官办案情况和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情况,要积极防止不当干预,对违规干预案件分配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总之,虽然目前案件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分配机制的不断完善,能够切实保证案件及时、均衡地分配至案件承办人,在起点上保证案件诉讼流程依法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