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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及其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2019-11-14刘美君大庆师范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域名网页行政

■刘美君/大庆师范学院

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现象正在日益增多,且呈现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和超地域性等特点,给商标行政监管带来了更加艰巨的挑战。所以,探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行政监管的问题,成为目前维护商标权益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域名与商标冲突引发的商标侵权

网络域名是其企业或者品牌在互联网空间的一个标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商标注册的网络域名目前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选择,并且以此来推进品牌的影响力,是企业和品牌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个主要存在形式。网络域名与商标冲突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域名抢注和较高的相似度域名。其中域名抢注又可以分为将已有的商标抢注为网站域名以及将已有的域名抢注为商标,会导致商标和域名之间形成错误的嫁接,进而形成商标侵权行为。高相似度的网络域名主要是因为网络域名注册的较低互斥性产生的,由于注册人可以利用增加代码长度或者调整代码顺序等多种方式来注册相似的网络域名,这也造成了商标侵权。

(二)网页链接路径跳转造成的商标侵权

在互联网环境中,网页链接是普遍存在的一种技术形式,它能够实现不同网页的位置转换,也可以实现相同网页内部不同位置的转换。而网页链接又分为外联和内链,其中内链是直接跳转到网页的具体内容,因此具有较低的辨识性。通常设链者通过内链的方式将自身的产品和服务链接被链者的网页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设链者和被链者的产品和服务,使得消费者不能够对其进行清除的辨识,形成商标侵权行为。而外联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引擎搜索关键词,网页会显示出来和和商标关键词相关的连接,但是一般侵权网页往往会比商标持有者的网页占据更靠前的位置,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了原本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交易中冒用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载体,使得网络交易模式日渐多元化。一般情况下,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模式主要都是销售方通过互联网网页将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展示出来,同时还要将产品的详细参数信息等做以介绍,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产品信息来考虑是否购买。这种情况下,网页上的商标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行政监管不能够对每一样产品都一一检验,这也造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日益猖獗。销售主体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其不仅要基于产品本身的特点功能,还要发挥商标的影响力。个别销售者为了谋取私利,效仿他人的商标,甚至擅自冒用他人商标,形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库建设滞后

互联网环境下,数据库的建立是发挥行政监管功效的前提。由于网络时代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采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能够满足保护商标权益的现实需要。建立数据库主要是对互联网上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全面分析和深入挖掘,从中获取到及时有效的商标侵权数据信息,能够针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诊断。目前,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监管数据库建设还不够先进,使得监管部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不能够对商标的具体信息全面掌握,虽然个别地区已经构建了数据收集库,但是在其兼容性程度上依然较低,使得整个网络上的数据整合难度大、共享资源程度低,由此也限制了运用数据库对商标监管的作用,更不利于打击商标侵权的行为。

(二)行政监管方式落后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使得商标侵权的行为覆盖范围日益增大,传统的行政监管方式已经逐渐不能够满足当下商标侵权监管的需求,进而也导致了行政监管在商标侵权行为上的执法力度不能够取得相应的成效。目前在行政监管中,人工操作和被动监管等依然是其使用的主要方式,机械的照搬相关规定和实施措施,使得与互联网时代商标监管的精细化和智能化不能有机整合,最终使得商标监管中存在很多漏洞,为商标侵权的行为侧面提供了很多可能。

(三)行政监管政策执行偏离

虽然商标监管政策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改进,但是在基层执法中依然存在着执行偏离的情况,不仅降低了商标监管的执行力度,还助长了商标侵权现象的不断上升。行政监管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敷衍执行、选择性执行和机械照搬等形式,同时商标监管的政策还停留在宣传层面,没有指定一个规范标准的可操作方式,导致商标监管政策形同虚设,也使得行政监管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出现偏差。

三、加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行政监管水平的对策

(一)强化主动监管思维

在以往传统的商标监管过程中,商标监管主体以被动监管为主要手段,这从侧面上给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也造成了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事件发生率持续增长。在信息技术的时代之下,先进的技术方式也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加隐秘的手段,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有效的监管平台,为商标监管被动转向主动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所以,在这个大环境下,首先应该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主动监管思维,树立主观思维,能够主动积极的打击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而推动商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健全数据管理制度

由于商标监管数据管理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其中包含了数据采取、分类和使用等多个层面。因此健全数据管理制度首先要从采集数据上,针对商标的样式、途径等制定标准化采集制度,进而确保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具备精确性和规范性。其次,基于商标的类型越来越细致,要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分类制度,通过细致分类不仅能给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态呈现出来,还能够为数据的运用提供后期的保障。最后,为了保证商标监管数据能够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按照严格的要求进行存贮,还要建立数据存贮和运用制度,不断提升数据资源的全面共享和可操作性。

(三)优化执法队伍结构

在以往的商标监管执法队伍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组织结构单一、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制约着打击商标侵权的执法效率,还不能够将打击商标侵权的行为最大化的发挥。且伴随着互联网环境的日益多样化,使得商标行政监管部门所涉及到的领域也在不断增加,这也对监管执法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不断优化商标行政监管执法队伍人员组成结构,积极提升人才的专业技能。可以定期开展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得执法人员的思维和行动能够与时俱进,还可以从行政监管部门中的优秀人员出发,定期开展交流学习会,使得执法人员之间能够互相交流经验,学习对方先进的思维和执法方式,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

(四)完善商标立法制度

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国家政府应该通过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的文件等形式做以明确,为行政监管执法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关于商标侵权行为所指定的法律制度应该包含如下部分:(1)关注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是否和其他已注册的商标一样,或者域名是否一样。(2)链接和已注册的商标一样或者相似,是否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关键词,给消费者带来模糊混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3)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网页图标等,给消费者造成误认,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监管部门应该立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以及具备的各项特点,有针对性的创新监管方式,进而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管水平,有效的推进商标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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