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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惩罚性遣戍探析

2019-11-14刘淑琪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21期
关键词:惩罚性罪犯惩罚

■刘淑琪/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遣戍,役也”,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源自先秦,传至清代。周代时,遣戍指遣兵、将戍边,属军事制度,所谓“命将帅遣戍役以守卫中国”。此后,遣戍不再仅限于常规性发兵屯边,戍守边疆,而是渐变为将罪犯发配边疆的惩罚性制度。至明代,遣戍除常规性遣兵戍边外,也是一种独具政治意义的惩罚性制度。于此,学界在研究流刑制度时已有涉及,如李兴盛的《中国流人史》论及明代流人的流亡原因、生活状况等。吴艳红的《明代流刑考》则专门考察了明代流刑与传统流刑的沿革、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实施手段等相关问题。张铁钢的《清代流放制度初探》,梳理了清代流放制度的历史演变,并对其基本内容作了系统研究。金悦的《清代东北地区的流人》主要对清代东北地区的流人的来源、生活状况和管理方式做了系统地论述。齐清顺的《清代新疆遣犯研究》,对新疆遣犯的来源、安置、活动情况及政策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李华欧的《清朝遣戍制度与边疆经济发展析论》主要研究清朝遣戍制度的运用对边疆经济发展的影响。这些成果虽论及遣戍问题,但多以清代遣戍为研究对象,未能对明代遣戍的相关问题做系统的研究,也没有给遣戍做专门定义。鉴于此,本文拟以政治型罪犯为对象,对明代非常规性的遣戍问题进行再考察,着重对明代惩罚性遣戍予以专门论述,对明代常例性的遣兵、将戍边不再做过多赘述,请方家指正。

一、明代惩罚性遣戍的运用

作为一种惩罚性制度,遣戍的运用由来已久,指统治者由于某种原因对特定对象进行惩罚,将其遣至偏远边疆或自然条件恶劣之地充军戍边、服劳役,在文献中多以“遣戍”、“发遣”等字样记载。耙梳文献可以发现,明代明确使用“遣戍”“发遣”表达惩罚性制度运用的记载较前代更多,可见明代使用惩罚性遣戍更为频繁。

明代有许多关于惩罚性遣戍的记载,多与皇帝惩罚罪臣有关。以《明史》为例,几乎明代历任皇帝都有使用遣戍的手段惩罚罪臣的相关记载。如明成祖对周缙的遣戍。成祖举兵,闻京师不守,周缙乃走匿。“诏令遣戍兴州,有司遂捕缙,械送戍所。”遣戍的案件由皇帝亲自参与审理并进行裁决,皇帝的意志使其更具灵活性。犯了罪本该遣戍的官员,因皇帝的主观意志或政治考量,也可能会得到赦免或从轻处罚。对于身犯重罪但罪不至死的罪臣,或身犯死罪的罪臣的家眷,皇帝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遣戍,以达到惩戒犯人、震慑臣下的目的。

多数被遣戍的官员需要在遣戍地留驻一定年限,甚至终身,但少部分官员遣戍一定时间后,还会因曾经在朝表现出色或冤情得雪被皇帝或继任皇帝召回,此类情况较为少见。洪武三十年(1397年),翰林学士刘三吾与纪善白信蹈等主考会试,“北士无预者,诸生言三吾等南人,私其乡。”帝怒,“信蹈等论死,三吾以老戍边,琮亦遣戍。”建文初,三吾召还。 如遇上大赦,或可被赦免。嘉靖六年(1527年)秋,李福达狱起。主狱者以议礼故憾文华等,下文华与诸法官狱。狱具,责文华阿附御史杀人,“遣戍辽阳,遇赦,卒于道。”官员在去往边疆戍守的途中会有官府派行人司专员看守,“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

惩罚性遣戍之所以为历代皇帝所沿用,其设置必有其合理性。分析遣戍制度长时间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必须从从施行者运用此制度的出发点入手。皇帝处理罪臣案时,是如何认定其是否犯罪,又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定臣下是否犯罪及所犯之罪的轻与重,从而量刑的呢?归根究底,是皇帝是否认为其皇权受到威胁。中国古代社会是以皇权为中心进行运作的,法律的制定也是以皇权利益为根本遵循,皇权高于法律。太祖废除丞相制度,大权集于皇帝一人手中,皇权至高无上且没有约束。自明代一开始就是这样的状态,因此,皇权的至高无上与皇帝对权力完全把控的要求就使得皇帝对臣下的行事愈发敏感。臣下触犯皇威,挑战皇权是不可饶恕的,必须加以严惩。自然,判定标准掌握在皇帝手里,但不轨之人也可以利用皇帝的敏感心理陷害忠良,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皇帝裁决时还需要考虑和把握量刑的度,以收服人心。量刑过轻不足以平愤,过重又有失分寸,故对部分罪犯采用了介于死刑和生刑之间,起过渡作用的惩罚性遣戍。

遣戍作为连接死刑与生刑之间的一级惩罚制度,其对罪犯的惩戒力度可见一般。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古代人们对安土重迁观念的看重。被遣戍者离开家乡远去戍边,除去迁徙途中所受的困顿之苦,更残酷的是所遭受的心理折磨。对家人的思念,对故土的怀念以及对未知前路的迷茫与忐忑,远比肉体的折磨更痛苦。这种较长时间的痛苦个身心折磨想必就是统治者将遣戍放在如此重要地位的原因。总体上,皇帝进行统治的过程中需要遣戍在特定时刻发挥作用。正是这种必要性使得遣戍制度一直存在于封建王朝并得以发展。

二、明代惩罚性遣戍的特点

惩罚性遣戍发展到明代,虽未形成明确的刑罚制度,但体系较前代更成熟,其独特性也更为明显。在遣戍发展史上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其特殊性表现在其各个方面。

(一)作为皇帝专用的惩罚遣戍

惩罚性遣戍,指统治者由于某种原因对特定对象进行惩罚,将其发遣至偏远边疆或自然条件恶劣之地充军戍边、服劳役的惩罚制度。在此意义上,其概念易与对罪犯进行流放惩罚的流刑概念进行混淆。二者同为对特定对象施以流放,服劳役的惩罚罚制度,但在规制、裁决者,实施对象等当面存在差别。

在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中, 流刑处于降死一等的重刑地位。《唐律疏议》注解中有载:“《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可以看到,流刑由来已久。法律对于流刑实施的具体要求规定的也很详细:唐代的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个等级。对不同身份的服刑者采用不同的对待方式:官员流者不需居役,只附籍当地,待期限一满复仕;普通罪犯流限一般为六年,居役一年后在当地附籍,期满,即可返回原籍。明代也对流刑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规定。《大明律 名例》:“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原则上来讲,各级官员均可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处以流刑。

可见流刑的执行是有明确法律参照的,各地官员可以根据相关法条对符合条件的犯人处以流刑,将犯人流放至边远苦寒之地进行惩罚。流刑的对象是所有符合判刑条件的犯罪人,不论犯人是平民还是官员,相关审判机构都可以按照相关法条进行审判。

遣戍则无明确法律规定,多随统治者的好恶对对特定定对象进行审判,且被遣戍者被遣到边地戍守。历朝统治者对官员进行遣戍的相关史料很多。魏晋南北朝时期,“(晋成帝)咸和六年正月丙辰,月入南斗。占曰:有兵,一曰有大赦。是月,胡贼杀略娄、武進二县民,于是遣戍中洲。”之后各朝也都有惩罚性遣戍相关记载。至明代,“洪武二十九年春正月辛巳,以王宁袭豹韬卫指挥佥事。宁父英以杖属官致死得罪诛。宁例当遣戍,上念其祖智尝立军功,乃命宁袭职。”

整理史料可以发现,遣戍含义的演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最初流刑与遣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经过各朝代的实践,遣戍与流刑经历了从界限不明到相互区别的过程。至明代,二者的区别更加具化,完成了分离过程。惩罚性遣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记载,但由于政治的特殊需要而存在,只有皇帝才能根据需要施行遣戍。由于明代皇权政治的特殊性,惩罚性遣戍的运用记载更多。遣戍在明代被赋予了更明确的意义与特色。明代的惩罚性遣戍与前代相比,其实施方式更加具化和鲜明。与过去相比,明代皇帝作为遣戍制度的实施者这一特性表现的更为明显。明代的遣戍与流刑虽可相互区别,但并非毫无相通之处:如若罪犯所犯之案惊动皇帝,皇帝下达旨意处罪犯以流刑,那就可划为遣戍制度的运用。

(二)实施手段更加灵活

遣戍制度作为一种惩罚制度,其发起与实施多由皇帝操控,而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与有明确法条支持,原则上各级具备审判资格的官员均可审判的流刑不同。在量刑上,由皇帝亲自对案情进行斟酌,遣戍的距离、目的地不受流刑法规的约束,由皇帝决定。皇帝作为遣戍的实施者,又没有法条约束,多是皇帝根据案件性质对特定对象进行审判。因此,皇帝对案件的判断即皇帝的好恶就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个人色彩浓厚。皇帝可根据需要对犯人的遣戍地,遣戍时限等方面作具体的规定,实施手段机动灵活。

(三)所牵涉案件的规格更高

遣戍与流刑所针对的案件的性质也有很大区别,能由皇帝亲自参与裁决的案件必然比普通流刑案件性质严重,对皇帝本身的意义也更为重大。在此意义上,遣戍与流刑所针对的实施对象也是不同的。

流刑针对的是符合律法规定的犯罪人员,而遣戍的对象所涉案件影响更为严重,能由皇帝亲判待遇的一般是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一是可能牵涉到官员或贵族等上层社会中人的案件。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官员或贵族犯案牵连甚广,影响朝政,可能惊动皇帝。二是危及皇帝统治的,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案件。如成化十四年(1478年),上杭盗发,皇帝“诏起巡抚福建”,派高明督兵往讨,“擒诛首恶,余皆减死遣戍。”可见遣戍对象虽不是官员,但由于罪犯人数众多,所犯案件危及社会安定,影响恶劣,危害皇帝的统治是,皇帝亦会将犯人遣戍。

(四)遣戍对象是否有罪具有不确定性

遣戍涉案者多为有一定级别的官员,但因其为皇帝亲自裁夺的牵连颇广的案件,且没有明确量刑规定,皇帝的个人感情色彩对审判结果有绝对影响,因此被遣戍者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除了绝对意义上的罪犯,涉案人员还包括可能无罪但因政治阴谋而被诬陷的官员,新征服疆域的俘虏或触犯皇帝利益与龙威的,为皇帝所恶的官员等。

《明史》中的《杨瑄列传》中记载,天顺年间,民诉曹吉祥、石亨夺其田。瑄并列二人怙宠专权状。未几,亨西征还,适彗星见,十三道掌道御史将劾亨、吉祥诸违法事。先一日,给事中王铉泄于亨。“亨与吉祥泣诉帝,诬鹏等为已诛内官张永从子,结党排陷,欲为永报仇。……帝默然。论瑄、鹏死,余遣戍。”杨瑄等人虽受到惩罚,但并未真正犯罪,而是在与宦官斗争过程中受到诬陷,天顺帝又听信谗言,为小人所利用,最终落得杨瑄死罪,其余御史皆遣戍的下场。由于政治的复杂性,皇帝可能因个人好恶或听信奸佞谗言进行判断,遣戍者的罪行具有不确定性,必须对遣戍对象的犯罪性质加以辨别,才能更好的了解历史事件的真相。

三、明代惩罚性遣戍的影响

非常例的遣戍制度因具有维护皇权的重要作用,为历代统治者所青睐。经过自秦至元长时间的制度建设,与流刑逐渐分流,明代时已经成为皇帝维护其君主专制的重要制度,与前代相比具有很明显的时代特色。纵观遣戍制度发展史,虽未有明确的制度规遣戍制度多是皇帝亲自使用,其决定过程由皇帝裁决,带有强烈的皇帝个人感情色彩,并不需要严格遵守具体的律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正确性与合理性也得不到保证。因此,遣戍的作用需要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来分析,不可片面判定。

对被冤枉陷害的官员进行遣戍,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官员因被陷害而遭到遣戍,会使正直官员对上位者逐渐心灰意冷,慢慢缄口不言,独善其身;由于陷害成功,统治集团内部势力在进行党争时更是即将其作为有效手段,换言之,遣戍制度在此意义上成为各势力玩弄权术,铲除异己,争权夺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势下,势必会导致权力集团内部斗争更加激烈,朝堂越来越混乱。纵观中国古代王朝的兴衰更替,每个王朝后期国力日衰都与朝廷内部各派势力相互斗争有关。明代后期的阉党之乱与朋党之祸,加之皇帝偏听盲从,使无数良臣糟害,最终朝堂大乱。可见遣戍制度的不当使用对王朝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虽然并非所有的遣戍都具备合理性,且存在大量政治性的对无辜人的遣戍,存在许多弊端和漏洞,甚至成为统治集团内部不同势力相互倾扎打压,谋取利益的工具,但其对当朝,乃至对整个朝代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遣戍制度因为被统治者需要,才有存在的理由。虽然遣戍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但其对封建王朝的巩固与维护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从这一层面讲,遣戍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封建王朝的存在时间。

对被遣戍者的作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真正犯罪的罪臣来说,遣戍是其应得的惩罚,可以使其通过肉体与心理的双重折磨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悔过,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因此还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对未犯罪而因诬陷、政治阴谋或为皇帝所恶等政治性因素而被遣戍的无辜之臣来说,因遣戍所受的折磨则会无限放大。肉体上的痛苦,由官袍加身到阶下之囚的巨大心理落差,被冤枉,误解但又无处发泄的愤怒,对统治者的失望以及对现状的不甘等等都是对其巨大的折磨,值得同情。在这种复杂的情绪作用下,许多被遣戍者都采用作诗赋文的方式来宣泄内心的情感,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篇章,成为中国灿烂文化的一部分。所以在文化层面,遣戍对中国文化具有重要作用。诗中多有对遣戍地景色的描写,对现今人们了解当地当时的地理状况也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遣戍地来说,一定程度上扩充了兵源,并提高了质量,就长期效果来看,促进了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与人民生活安定。有些官员在遣戍之地亦会发挥所能,帮助当地官员处理事务,对当地的治理与发展做出贡献;或从权力中心带来先进的文化知识与技术。长远来讲,有利于边疆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建设。

非常例的遣戍制度因具有维护皇权的重要作用,为历代统治者所青睐。经过自秦至元长时间的制度建设,与流刑逐渐分流,明代时已经成为皇帝维护其君主专制的重要制度,与前代相比具有很明显的时代特色。纵观遣戍制度发展史,虽未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但观其对王朝各方面的重要作用,已然以成为整个封建王朝发展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注释:

①朱熹辨说毛苌传述:《诗序》卷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5:2.

②朱熹辨说毛苌传述:《诗序》卷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5:2.

③李兴盛.中国流人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

④吴艳红.明代流刑考[J].历史研究,2000(06).

⑤张铁钢.清代流放制度初探[J].历史档案,1989(3).

⑥金悦.清代东北地区的流人[J].满族研究,2008(4).

⑦齐清顺.清代新疆遣犯研究[J].中国史研究,1988(2).

⑧李华欧.清朝遣戍制度与边疆经济发展析论[J].中州学刊,2015(2).

⑨张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七《周缙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2382.

⑩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七十二《刘三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2270.

⑪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七十二《刘三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2271.

⑫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七十五《徐文华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3256.

⑬龙文彬.《明会要》卷三十九《职官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56:347.

⑭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⑮吴艳红.明代流刑考[J].历史研究,2000(06).

⑯沈约《.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97:338.

⑰《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四“洪武二十九年春正月辛巳”条[M].北京:中华书局,1962:4272.

⑱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传第四十七,《高明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1523.

⑲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十九列传七十,《杨瑄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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