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兰德“理性利己主义”哲学思想初析
2019-11-13淮展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淮展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一、理性利己主义的道德准则
(一)理性生命。与亚里士多德相同,兰德认为,人作为众多生命体之一,与动物的不同点在于人是理性生命。在兰德看来,理性是人类的唯一认识来源、唯一行动指南和唯一生存方式,人的道德规范、价值规范也通过理性思考得来。因此,人作为理性生命相应的价值标准便是:适应于理性生命的存在便是善,而否定、反对或者毁灭理性生命的便是恶。
人是理性的生命表明人应该作为人而生存——人应具有保持清醒意识。个人不应受他人影响,应该保持并相信自己的理性判断,不可逃避思考,盲目相信他人的意见。兰德认为人本质上是自由的,人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判断和选择都应该是在经过独立的理性思考过后为自己的幸福而做出的。人应该时刻发挥自己的理性思考能力,追求适合于自己的理性私利。
(二)理性自私和理性价值。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在追求利益的行动过程中所要获得和保持的东西就是“价值”。当该利益为理性的私利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价值即为理性的价值。在兰德看来,理性主义者追求人的理性私利是不会产生冲突的,不需要自己牺牲也不需要任何人为他牺牲。理性之人会运用自己的脑子创造属于自己的价值,追求属于自己的私利。人与人之间不是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也无需以牺牲为代价来维持生存。恰恰相反,人与人之间是以遵从自己的理性为前提的合作关系,只有拙于思考的非理性主义者之间才有利益的冲突。
(三)理性的实现方式——合理性、创造性和自尊
1.合理性
合理性的美德意味着承认和接受理性,把理性作为知识的唯一来源,作为价值的唯一判断,作为对行动的唯一指导。合理性美德在具体实践时是独立的、正直的、诚实的和公正的。每个人在自己的行动中,不能脱离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所处的环境去做行为选择 要求人们任何时刻都应该遵从自己的理性去行动,并且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2.创造性
创造性工作是人依靠头脑维持生命的过程,这个过程使人不必调整自己以适应环境,并赋予人类力量,以调整环境来适应人类自己。兰德并不要求个体创造性工作必须赚取金钱,相反,她反对为了赚取金钱而进行工作,金钱并非目的,而只是更好实现个人价值的手段而已。兰德在创造性方面给了人类理性行为足够的自由,以此来使人们的生存更加合乎一个人的价值。
3.自尊
自尊的美德是人必须是自己的道德臻于完美,从而争取权利,实现最高自我价值。自尊并非由他人的评价获得,而是每个人应该具有的前瞻性和道德抱负,认为自己有权利理性的去履行道德行为。兰德的自尊关注的中心是自我,而自尊的核心是个人的理性自我判断能力,个人的自我判断会影响个体的自我选择和行为正当性,这都会影响他在生活中成功与否,能否实现它的价值。
二、理性利己主义的政治准则
(一)不可剥夺的人权。“权利”就是社会准则,用来确定和认可人在社会环境中的行动自由。世界上只存在一种基本权利(所有其他权利都是其结果或推论),即个人拥有生命的权利。拥有生命权就意味着有权利参与自我维持和自我创造的活动 意味着根据理性的人的本性,他可以自由的实施所有支持、促进、完成和享受其生命所需的行动。只有拥有了生命权,人才可以追求幸福,自由地实现理性的价值。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二)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国家只是若干个体的集合,除了其个体公民的权利之外,它没有任何权利。自由国家承认、尊重并保护其公民的个人权利。这样的国家只是在领土完整、社会体系和政府形式上拥有权利。自由国家的政府不是统治者,而是公民的公仆或代理,而且除了公民为特定的、具体的任务而授予的权利外,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当国家的宪法将个人权利置于公共权威之上,那么政治权力的范围就受到了严格的界定。兰德主张对公共的政治权力进行限制。
兰德的理性利己主义中,理性的特性是其自私性,论证了人们为了保存自身的生命必须实现理性的价值。同时,兰德也将她的理论引申到了政治领域,强调应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将个人的权利置于公共的权威之上,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体系。在将兰德的理性利己主义融入当今的社会的同时,也要注重道德的培养,是每个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热心地帮助他人,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道德上的臻于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