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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公司法修订的股份回购问题

2019-11-13綦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新生代 2019年19期
关键词:公司法股权职工

綦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一、 境内外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

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能否从本公司股东买回股份境外立法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则:一种是“原则禁止,允许例外情况”。以德国、法国、意大利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典型。另一种是“原则上允许”。持此立场的典型是美国。美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但限定了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等方面。日本在2001年6月之前采取第一种态度,但商法修改后,取消了这部分的限制。

从中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国内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立场一直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二、关于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若有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回购的股份用于转换成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其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法的这次修订,补充了准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况,另外,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以及公司允许持有最大额度本公司股份、公司允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及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等问题。

三、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

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会造成本公司的股价上涨。公司应该将回购的股份先作为库存股进行管理,这部分库存股不会参与公司计算每股的收益,也不会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了。然后要在一定期限内将这部分股份进行注销或者是转让。将其进行注销时,还应该按照其股份数量,相应的把本公司的股本进行缩小。这样就能引起本公司每股收益提高,业绩变好的结果。但是更常见的情况是,这些库存股以后可转换成债券、职工激励计划等,也可能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再次出售。因此,公司法要严格要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这一操作。

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来看,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不同程度的都有回购股份的需求,旧公司法关于这一部分的条款的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公司法修订案的提出到通过速度之快,对于新公司法的意义也可见一斑。这一新法条正式实行以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就立刻进行了不同规模的股份回购,并且,也可以看到这其中的绝大多数公司,完成股份回购之后的股价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因此,这一条款的修订,也起到了救市的作用。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事例,比如,2018年12月25日,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回购公司股份预案: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转换为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完成股份回购后36个月内,尚未使用完毕的已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2019年5月27日,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对8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共计50.4万股;8月23日,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8月27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股票的公告。

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回购的条款是否同样可以应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一个在争论中的话题。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要制定章程,公司具有的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从公司法中找到依据,而公司的特性问题,主要在公司法基础上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制定章程。股权回购是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章程自治范畴内。公司法规定减资和异议股东请求公司股份回购的两种情况是允许的,当然要首先排除掉公司回购股份是为了抽逃出资的这种违反合同法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法律条款,公司法也并没有明确说明这种情形是无效的。由此,我们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是可以的,这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职工股权激励方案是一种提高公司盈利的重要手段。企业为了减少人才流失,激励职工,通过职工拥有公司股权的形式,使职工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力,并可以以股东的同等资格介入到企业决策过程、利益分配过程以及共同担负风险,从而全心全意地服务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于是公司就会推行这样一种长远的鼓励机制。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进行明确及完善,保障职工股权激励方案能正确实行,为公司实行股权奖励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应该综合考虑公司的资本、经营情况、债务等各种因素后,做出恰如其份的判断。

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早就已经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就是把本公司股金奖励给职工。它可以加大公司职工的向心力和认同感,加大职工对公司的关注和参与度,达到劳动与资本有机连系的目的。2005年,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布了一个办法,其中表述股权激励是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职工进行的一种措施。

五、结语

公司法是我国建立健全经济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公司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全面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市场制度,全面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资本运行秩序。最终达到保障国内经济市场的稳步、健康和全面发展。我国现阶段整个经济市场呈现出了快速、积极的良好发展态势。在现行市场规律和发展趋势下,新公司法较原有公司法更适合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新的公司法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企业的股份回购管理,为中国企业进一步适应全球化市场环境提供了有效保证,提高了企业的整体市场竞争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企业之间存在着普遍的非良性竞争,而且新公司法与市场法还不能完全匹配,比如出现了一些恶意股权回收的现象。我们需要更全面的解决办法。在公司股份回购的实践中,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购回股权业务处理的相关细节。综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有效改善我国整体经济市场的趋势,完善我国现行的股份回购制度,确保经济市场的稳定,保证股份回购的规范化,确保企业整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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