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并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
2019-11-13李震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震雷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一、引言
(一)提出问题的背景
与一般的公司相比而言,上市公司具有其自己的巨大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可以广泛吸收接纳社会公众的资金。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这一方式,吸取原本不流通在社会的闲散资本。也正因为如此,其投资者主要由社会公众组成。因为投资人的分布广泛和相对分散与控制者的集中管理,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各类侵害层出不穷。
(二)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强化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意义
上市公司一般会使用出资收购公司小股东、其他公司的股权和资产,进而达到资本优化、资产重组的目的,当前我国股市中的股民大多数俗称散户,即属于小股东的范围,因此,通过国家法律的制定规范收购行为是一个保障资本市健康有序长足的发展及保护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重要前提和手段。
二、上市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及原因
(一)中小股东自身的地位分析
由于传统的出资决定表决权的公司经营决策模式,小股东通常不具有影响公司决策的实力与可能性,以至小股东实际无法真正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二)成因分析
一是小股东间缺乏沟通联系。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上,由于地域的限制,加之绝多数散户股民法律知识权利意识的淡薄,致使广大小股东也不清楚自身权力的边界,同时小股民之间也缺少必要的沟通,无法通过抱团的方式来集中股权,进而行使合法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是行使表决权的原因。所谓一股一权,上市公司在进行经济决策时按照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大股东非常容易利用自身的控股地位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
三、关于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关于制度、法律建设
1.建立健全股东表决权制度
上市公司应建立股东表决权制度,举例来说,在股东大会对于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在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参会人员持股占比等方面加以限制,公司的决议在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才能股东大会批准通过,防止个别大股东利用表决权实现个人利益。
2.落实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
《公司法》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小股东有权提出异议,并在提出异议之后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在小股东反对之后,上市公司也必须以股票市场价格回购小股东股份。上市公司应进行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在小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时,必须按照规定保质保量及时的进行股份回购,确保回购的整个过程不流于形式,达到严格的按规定运作。
(二)净化公司内部治理环境
1.建立良好有序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保障中小股东能够平等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应根据有关的规定,建立小股东集体表决制度,当上市公司面临合并、分立、重组、清算等涉及重大公司的决议时,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可集中股权,累计票数行使否决权力,以保障中小股东自身利益免于被大股东侵害。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不规范,上市公司经营信息不透明等限制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际效果。如何做到独立董事真正意义上能发挥其独立的作用是关键。同时,加强监事会的权力,对上市公司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作出的经营决策可行性及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同时制定一系列的考核措施,以内部规定的方式来调动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
2.加强对公司的外部监管
证监会的监管是解决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时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证监会的实际运行依旧存在巨大问题,一方面,证监会处于市场参与者与规则制定者两个角色之间,自身缺乏监管,另一方面,证监会自身并不能独立作出判断,往往受时事政策的影响过强,过于看重融资的同时就往往忽视了小股东的利益。
3.要求收购方公司控股股东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收购方控股股东对收卖出方公司及其股东在出让其控制权之前 , 应该做到对于卖出方的情况有基本的掌握。一旦发现投资人存在着损害公司小股东利益谋取私利的情况,就不应协助其进行股权转让。收购方的控股股东进行作为,虽不能完全意义上避免问题,但可以避免一些明显的恶意损害小股东的行为。
四、结语
我国资本市场一直在不断的扩张,规模虽大,但运行与规范情况一直与西方国家存在差距。且绝大多数小股东缺少对证券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投资时存在很强的投机意识,而自身的风险意识不强。在上市公司并购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由于小股东分布在各地,加之绝多数散户股民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广大小股东不清楚自身权力的边界,同时小股民之间也缺少必要的沟通,无法利用集中股权的方式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利益极易遭受大股东侵害,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资本市场发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