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探析
2019-11-13张晓旭哈尔滨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张晓旭 哈尔滨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
非营利组织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一是,政府招标使非营利组织直接承包养老服务。二是,以各种途径为政府献计献策。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运营缺陷
1. 资金不充裕。政府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对于居家养老的资金支持不足限制了其发展。在社会公益捐赠不发达和资金分配制度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非营利组织难以筹集到足够募捐,并且资金流动不够透明和公开,引起民众不信任使运营难以为继。
2、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非营利组织由于资金和制度的缺乏,难以吸引到专业的人员投入,严重影响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使得非营利组织难以适应市场化需求。
(二)政策法规缺失
我国在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立法立规关注度不足,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缺少法律的保障是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方面寸步难行。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政府部门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定和规范,使得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难以统一衡量,呈现出鱼龙混杂等现象,不利于非营利组织长远发展。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意识存在偏差
虽然政府作为提供养老保障这一公共物品具有主导地位,但对于其具体运行和发展绝不是一手包办,需要非营利组织的实际参与和具体提供服务,但因社会意识偏差的存在,使非营利组织公众认可度低,市场狭小。
(二)公共服务制度缺失
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施行,在提高国民经济和收入的同时,使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同公共服务的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老龄化社会的加剧使得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服务制度变得迫在眉睫。
(三)老年福利尚不健全
现阶段造成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养老发展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老年福利的“一刀切”原则。由于养老福利并不会根据地区发展水平而因地制宜,以统一的投入标准供给全国各地,导致部分地区配置过剩,而部分地区又严重不足,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实现较好的发展。
四、促进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
(一)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契约伙伴关系
在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过程中,政府应承担起主导者的角色,通过明确服务质量标准进行投标,筛选竞标的非营利组织,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把控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作为竞标者的非营利组织通过公开竞争,以组织实力和水平承担政府投标,参与养老服务,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加大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
想要确保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蓬勃发展,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权威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障,规范非营利组织参与的养老服务供给,与此同时也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此外,政府还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减少其运营成本 。
(三)提高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能力
首先,非营利组织要想长远发展必须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而不是一味依靠政府拨款扶持。只有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运营和营销理念,提高社会公信度和引资能力,非营利组织才能在未来站稳脚跟。
其次,专业化的人才团队是非营利组织安身立命的保障单。非营利组织要完善组织内部管理体系,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环节精益求精,能够提高团队人员能力和素质,激发组织人员工作积极性使组织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
再次,通过健全从业人员选拔准则和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能够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高非营利组织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组织核心竞争力。
最后,创新是个组织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在向发达国家借鉴先进经验成果的同时,应根据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实现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新模式。
(四)完善监督体系,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
政府作为监督主体应该通过健全政策和法规,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规范和引导。这还要求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保驾护航。